在保險契約訂立時,法律上極為重視「誠信原則」與「不可預料原則」。保險的本質是針對未來不確定的危險提供保障。如果危險在訂約當下就已經發生(或消滅),這將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
本題出自財產保險經紀人考試,旨在測試考生對保險契約生效前提的理解,其核心法源依據為《保險法》第51條。
類科: 114 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目分析與正確答案
題目: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法律效果為何?
正確答案: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本題的判斷依據是**《保險法》第51條第2項**。
- 《保險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保險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保險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由於本題情境為「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因此應直接適用《保險法》第51條第2項的規定。
選項詳盡分析與生活案例
(A) 保險契約得解除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解除契約」通常是適用於契約有效成立後,但因違反告知義務 或違反特約條款 等情形。而在訂約當下危險狀態就已確定,屬於時點上的重大錯誤,法條賦予保險人更絕對的權利,即「不受契約之拘束」。
- 生活例子: 張先生的貨車在訂立保險契約前一小時就已經發生翻覆事故,但他為了省錢,在已知情的情況下仍透過網路投保車體險。此時,保險人發現後,依據法條應是主張不被契約拘束,這不是單純的解除(Rescission)問題,而是契約對保險人沒有生效力。
(B) 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判斷:✅ 正確
- 法律原因: 此選項直接引用《保險法》第51條第2項的規定。這表示保險契約雖然形式上訂立,但因為要保人隱藏了「損失已發生」這一重大事實,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因此對保險人而言不具備拘束力,保險人無須負賠償責任。
- 額外補充: 依據《保險法》第24條第1項,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且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 生活例子: 某企業為一艘出海的漁船投保,但該企業的老闆已透過衛星電話得知漁船半小時前因風浪太大沉沒了。他仍然向保險公司簽約投保。一旦保險公司查證屬實,將主張「不受契約之拘束」,拒絕賠償,且不需要退還保費。
(C) 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這是《保險法》第51條第3項的規定,適用於僅有保險人知悉「危險已消滅」的情況。此時是為了保護要保人(避免要保人支付不必要的保費),因此賦予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的權利。
- 生活例子: 小美為她的寵物狗投保醫療險,當她簽約時,保險公司已經透過內部資訊確認寵物狗的先天性疾病在最新醫學發展下已經有極為便宜且低風險的治癒方式(危險已消滅),但保險公司沒有告知小美。此時是要保人 可以選擇不被契約拘束。
(D) 保險契約得終止
判斷:❌ 錯誤
- 法律原因: 「終止契約」適用於契約存續期間內發生的事項,例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破產、保險費未繳,或因危險增加而終止。本題討論的是訂約時的危險狀態,這是一個契約起始效力的問題,應使用無效、失效或不受拘束等概念。
- 生活例子: 咖啡店老闆投保營業中斷險後,在保險期間內開始在店內使用大量煙火表演(造成危險增加)。保險人可以提議增費或終止契約。這與「訂約時」發生的危險事件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