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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土地所有權看「登記」,但很多登記要看到權狀正本才辦得下去。當權狀被親友或代管人握在手裡不還時,別冒險去補發(有刑事風險),正確解法是用提起「返還土地權狀」民事訴訟,把所有權狀先拿回來、登記動作才能順。李先生名下有數筆土地,因長期由姐姐王女士保管權狀,後來兩人因家產問題翻臉。李先生多次催告返還未果,只能提起「返還土地權狀」之訴。法院審理後認定,李先生是登記的真正所有人,而王女士並無合法占有來源,因此判決應返還權狀。
【相關規定】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案例分析】
一、不動產所有權狀是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不動產所有權狀雖然不是不動產所有權本身,但不動產價值甚高,而所有權狀是表徵權利及處分不動產所需之文件,所有權人自然有權要求返還。
二、別以「遺失補發」繞道:明知他人持有恐涉刑責
(一)很多當事人會問:「權狀不在我手上,能不能直接補發?」關鍵在於你是否明知舊狀有人持有。若明知在他人手中,卻仍以「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補發,等於使地政承辦在地籍系統登載不實,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別忘了:公告程序通常只通知「登記名義人」,不是實際持有人;公告無人異議,不能洗白你的主觀明知。因此,補發不是解爭端的捷徑,反而可能讓民事問題「加碼」變刑事。
三、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催告:
(一)進入訴訟前,可以先寄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並要求對方返還權狀。
(二)這一步有兩個關鍵效果:
1.形成清楚的時間節點,證明你已善盡協調義務
2.如果對方原本以「受託保管」自居,在你明確撤回同意並催告返還後仍不交還,其占有性質就會轉為無權占有,法院便更容易支持你的返還請求。
(三)通知的內容務必具體,清楚寫明標的(土地段小段與地號、返還「所有權狀正本」)、權利基礎,並設定合理期限與交付方式。
四、拒還就提訴:法院怎麼判斷「無權占有」?
進入訴訟,法院通常按三個層次審認:
(一)你是否為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
(二)對方是否實際持有所有權狀,例如曾拿正本向地政提出異議、在貸款或出租時出示正本、或在訊息與往來文件中自承持有
(三)對方持有所有權狀是否欠缺合法權源
五、判決確定後對方還是不還該怎麼辦?用確定判決合法補發
(一)若判決確定後,對方仍堅持不返還,所有權人可持確定判決及相關資料,直接向地政機關申請書狀補發。
(二)此時的補發,與前述「明知他人持有卻切結遺失」完全不同:你是基於法院確定判決證明「原狀不可得」而走土地法第7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所定程序(切結、公告期滿無異議後補發),屬於正規且安全的補救路徑。
【結語】
土地權狀在他人手上不還,不代表你無計可施。透過「返還土地權狀」的民事訴訟,就能合法主張權利,避免誤觸刑責。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專精於不動產糾紛與返還權狀案件,能協助你蒐證、起訴並進行假執行規劃,讓你的財產安全回到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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