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SBTi 官方部落格詳細說明了當前新一版的淨零目標草案如何看待碳權,並且將如何應用在實質的淨零計劃之中。
原文還有詳細的圖示案例說明,若希望了解更詳細之內容,建議前往瀏覽原文。
深度解析:碳權如何納入 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
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倡議( SBTi )於 2025 年 3 月至 6 月,針對《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草案展開為期 90 天的公開徵詢,期間超過 855 位來自各界的利害關係人參與意見提供與專業諮詢。隨著標準修訂進程持續推進,這篇部落格文章是系列探討的一部分,聚焦於我們目前正在研究的重要議題,包括範疇一、二、三排放分類、環境屬性憑證( EACs ),以及本文的主角——碳權( carbon credits )。
全球氣溫突破 1.5°C 的頻率日益上升,企業不僅面臨加速營運及整體價值鏈去碳化的壓力,也同時需要推動企業責任範疇之外的減碳投資,例如自然為本的解方( nature-based solutions )和新興碳移除技術( carbon removal technologies )。
新版《企業淨零標準》V2 提出,高品質碳權可作為輔助工具,協助企業制定淨零目標,其角色是「補充」企業自身的減碳努力,而非「取代」本業與供應鏈內的實質減排。
碳權是什麼?三種類型一次看懂
碳權( carbon credits )是指某項專案在減少溫室氣體( GHG )排放方面所創造出的成果,與未採取行動時的基準情境相比,達到的減排效益可被量化並轉化為碳權。根據其減碳方式不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避免排放型碳權:這類碳權來自於阻止「原本可能發生」的排放。例如,一項再生能源計畫若無碳權收益支撐,原本可能會改採高碳排的替代方案(如燃煤電廠)。雖然這類計畫並未直接削減現有排放源,但其行動成功「避免」了更高碳排的路徑,因此仍可產生碳權。
- 減少排放型碳權:指透過具體行動直接減少或消除現有排放的來源。常見案例包括:減少工廠或設備中的甲烷或其他非 CO₂ 氣體洩漏、改善能源效率、改用電氣設備、或改採較低碳的燃料等。這類碳權的計算較具體,也較容易被量化與驗證。
- 碳移除型碳權:這類碳權來自「從大氣中移除」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並永久封存的活動,產生實際的「負排放」。方式可能包括強化森林、土壤等自然碳匯,也可能使用像是直接空氣捕捉並注入地層( direct air capture with geological storage )等先進技術。
碳權能怎麼用?SBTi 新版標準提出三大補充應用場景
根據《企業淨零標準》第二版(V2)諮詢草案,高品質碳權雖不能取代企業本身在營運、供應鏈或產品層級的減碳責任,但可作為「補充工具」,協助企業擴大影響力,並為自身仍然存在的排放承擔更多責任。草案提出三種潛在應用情境,未來將搭配更嚴謹的揭露與驗證制度( claims and assurance framework ),讓企業在落實減碳的同時,也能因積極推動價值鏈以外的氣候行動而獲得認可。
以下是三種主要應用場景:
- 情境一:用來抵銷剩餘排放。即使企業已盡最大努力減排,仍可能存在無法消除的「剩餘排放」。這時可使用來自碳移除專案(如 direct air capture 等)的碳權來加以抵銷。
- 情境二:彌補現階段仍在排放的部分。在通往淨零的過程中,企業難以瞬間歸零,每年仍會有部分排放持續發生。透過投資價值鏈以外的減碳行動,企業可主動承擔這部分的責任,並展現更高的氣候承諾。
- 情境三:彌補減碳成效未達標的缺口。若企業未能如期實現其減碳目標,仍可透過碳移除專案來彌補短期落差。此種做法不代表原本的目標已被達成,也不意味可以忽略應有的減排行動,而是一種補救性的責任機制。
根據不同使用目的與對外主張內容,草案也指出,各情境下所使用碳權的品質標準可能需有所區別與調整。
使用情境一:如何抵銷「剩餘排放」?碳移除與碳權的角色解析
什麼是剩餘排放?
即使企業已在營運與供應鏈中落實各種可行的減碳措施,到 2050 年這樣的「淨零目標年」時,仍難以達成完全零排放。這些無法避免的排放,被稱為「剩餘排放」( residual emissions ),在國際氣候情境模型中被視為再怎麼努力也難以完全消除的排放來源。
SBTi 怎麼建議企業處理這些剩餘排放?
草案提出三種方式,協助企業在邁向淨零的路上,妥善處理仍然存在的範疇一排放:
- 設定強制性碳移除目標:企業必須設定長期的碳移除計畫,並訂出中期階段性目標,以對應未來可能的剩餘排放。
- 鼓勵但不強制設定碳移除目標:企業可自願訂定碳移除目標,若有具體作為,將在標準框架中獲得肯定。
- 彈性使用碳移除措施:企業可保留在未來選擇使用碳移除的彈性,不需一開始就設下具體目標。這種做法強調靈活性,企業可依實際狀況選擇最合適的手段,無論是研發新技術降低排放,或在技術受限時進行中和處理。
碳權怎麼運用在這裡?
在上述三種策略中,碳權都能作為證明企業有「實際執行碳移除」的佐證工具。由於這些碳權主要用來中和「仍在排放」的部分,必須符合以下幾項品質要求:
- 高耐久性:移除後的碳需長期穩定儲存;
- 避免重複計入:不得與其他機構或國家重複宣稱;
- 確保環境與社會的永續性;
- 附加性:所移除的碳必須是「因這項投資才發生」的新增貢獻。
如何確保碳移除具有長期效益?
草案提出兩種策略來保障碳移除的「儲存年限」與真實減碳效益:
- 儲存年限相符法:要求移除的碳必須被封存的年限與其在大氣中原本的壽命相當。
- 分階段轉換法:允許企業在 2030 到 2050 年期間,逐步從短期移除(如森林碳匯)過渡到長期穩定的碳封存方式。此作法兼顧短期效益與長期發展,鼓勵企業先投資自然解方,再逐步加碼技術型碳移除。
SBTi 目前正透過公開諮詢與專家小組的意見收集,進一步研議上述方案的可行性與品質標準,為正式版本的標準奠定基礎。
使用情境二:企業如何對「持續排放」負起責任?
持續排放是什麼?
即便企業正邁向淨零目標,過程中仍會不斷產生排放,這些無法立即消除的排放被稱為「持續排放」( ongoing emissions )。這些排放會累積於大氣中,是加劇氣候變遷的關鍵因素之一。
SBTi 提出什麼方式鼓勵企業正面回應這些排放?
SBTi 在《企業淨零標準》V2 草案中,延續《Above and Beyond》報告精神,鼓勵企業積極承擔責任,針對自身仍然存在的排放,透過支持價值鏈以外的氣候減緩行動(例如自然碳匯保護或新興技術投資),來展現更高層次的氣候承諾。
這項「自願性認可機制」目前正由 SBTi 與價值鏈以外減緩工作小組( BVCM )共同設計中,聚焦以下五項關鍵問題:
- 責任涵蓋範圍要多廣? 是要涵蓋所有範疇一至三排放?還是只針對範疇一和二?還是加上部分供應鏈(範疇三)排放?
- 企業要貢獻多少才算有誠意? 應根據投入金額、減碳效益,或兩者兼顧?這將決定能否被認定為「負責任的企業」。
- 可接受的貢獻方式有哪些? 像是購買高品質碳權、直接投入減碳專案,或保育森林與自然碳儲層等是否都可列入?
- 貢獻的頻率為何? 是每年定期進行?每五年目標檢視後一次執行?還是依照企業自行訂定的節奏?
- 是否需要達標才可獲得認可? 若企業尚未完全達成 SBTi 目標,只要展現「實質進展」,是否也能被肯定?
那麼,碳權能怎麼用?
企業可選擇購買並註銷來自價值鏈外部的高品質碳權,作為回應持續排放的具體行動之一。這些碳權可來自避免排放的計畫(如保護森林、再生能源),也可來自碳移除(如土壤碳封存、直接空氣捕捉)。
在此應用情境下,原則上各類型的碳權皆可考慮採用。不過,所需的品質標準會視企業宣稱的減碳主張不同而有所調整。目前 SBTi 與相關工作小組正針對不同用途下的品質屬性進行深入討論與研究。
使用情境三:當減碳「沒達標」時,企業該如何補救?
什麼叫「減碳未達標」?
當企業沒能在目標期限內完成預定的減排任務,實際排放比計畫中還高,這就叫「目標未達標」。這不只是一個內部 KPI 沒達成的問題,而是意味著企業的排放量超出了根據《巴黎協定》設定的科學減碳路徑,對大氣累積更多溫室氣體,進一步推高氣候風險。
SBTi 建議企業如何面對這個問題?
草案中提出三種補救選項,讓企業可以在「追趕進度」的同時,對過去的落差負起責任:
- 守住總碳預算法。若前一週期未達標,下一個階段的目標就得調高,用更大幅度的減排來「追回來」,確保整體累積排放量還是符合《巴黎協定》的限制。
- 線性調整法。針對現階段與最終目標之間的差距,設定平均線性減量幅度來趕進度。但這種方式可能會讓整體排放量偏高,氣候效益打折。
- 線性調整 + 碳移除。除了調整下一階段的減排目標外,還得加碼使用碳移除手段,把前一階段多排出來的那一筆「氣候赤字」補回去。
在這三種方法中,第 2 項的氣候風險最高,可能會讓累積排放超過應有水準。
碳權能怎麼協助企業補償這些排放?
當企業排放超出預定目標時,可透過購買並註銷來自碳移除專案的高品質碳權,主動補償過量排放,展現對氣候的責任心。但這不是「交錢了事」:企業仍需在未來維持符合淨零路徑的減排行動。
碳移除的角色,在這裡是「額外手段」,用來處理那些已經排到空氣中的超標排放。由於這些碳權關係到氣候的真實影響,其品質要求必須非常高,包括像處理「剩餘排放」時所要求的耐久性、附加性、環境完整性等標準。
重新定位碳權在《企業淨零標準》中的角色
SBTi 正逐步深化並修訂標準草案,針對碳權的使用框架也正持續優化。未來幾個重要進程包括:
- 針對第一輪公眾諮詢所蒐集的意見進行分析與總結
- 與各專家工作小組持續討論,聚焦關鍵議題與技術細節
- 綜合利害關係人回饋與補充研究,調整原始提案
- 預計於 2025 年底釋出第二版草案,並同步邀請企業參與試點驗證
- 編製最終版本草案,送交 SBTi 技術委員會( Technical Council )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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