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先說
「這不是市場交易,而是有人用站不住腳的文件,替一個國家做了它從來沒同意過的決定。」
2025 年底,國際碳標準機構 Verra 罕見地一次性取消四個位於中國的造林碳專案(ID 1847、1864、1865、2070)。這項決定在國際碳市場投下一顆震撼彈,其衝擊力不僅來自「一次取消四案」的罕見性,更在於它直接動搖了一整套自願碳市場長期仰賴、卻從未被徹底檢驗的治理假設。
真正引發市場不安的,並不是專案本身被取消,而是一整串全球知名企業同時被捲入風險半徑。從科技巨頭 Apple,到多家跨國銀行與金融機構,甚至包括台灣的 華碩,都曾購買並使用這些專案所產生的碳信用。這使得事件不再只是「專案端出問題」,而是演變為一場企業端無法迴避的制度性衝擊。這四個專案並非默默無聞的小型試驗案。相反地,它們所產生的碳信用,早已被納入企業的 ESG 揭露、淨零承諾與氣候行動敘事之中,被視為「已完成、已退役、風險已結束」的合規資產。當 Verra 宣布取消專案、相關碳信用全面失效時,真正「中彈」的,已不只是專案開發方,而是一整條被市場認定為安全的使用鏈。
市場這才驚覺,風險從來不只存在於專案開發階段,而是會沿著碳信用的流向,一路向下傳導,最終擊中企業的氣候聲譽與揭露可信度。對企業而言,這不只是財務或採購問題,更牽涉到永續承諾是否仍具公信力。
外界最直觀、也最普遍的疑問隨之而來:既然這些專案已實際造林、完成碳量核算,相關碳信用也已被購買並標示為使用,為何還要在多年後被全面否決?對多數企業來說,交易完成、信用退役,理應屬於「既成事實」。
然而,若僅從「使用階段」來理解這起事件,反而會錯過真正的關鍵。Verra 在最終品質審查中所揭示的,並不是「碳算錯了」,也不是某個技術步驟出現瑕疵,而是一個更根本、也更致命的問題——這些專案是否在一開始,就具備被開發的制度資格。
正是在這個層次上,這起事件超越了單一專案爭議,成為自願碳市場的一次制度性清算。基於這個問題意識,本文回到 Verra 系統中所揭露的原始文件與品質控管審查結論,對這四個專案進行制度層面的深度解析,試圖回答一個市場長期迴避、卻再也無法忽視的問題:當沒有國家授權,市場究竟憑什麼,替一個國家決定它的減排該如何被使用。

https://reddmonitor.substack.com/p/verra-cancels-four-tree-planting
這起事件真正揭露的,不是企業用了「壞碳權」,而是整個市場曾集體相信一套其實沒有主權背書的安全假設。
企業為何會中彈?這是不是企業的錯?
多數企業並非主觀惡意,也不是刻意違規,但這不代表它們沒有制度責任。
這起事件真正揭露的,不是企業個別決策失誤,而是一整套企業普遍依賴、卻已經失效的市場信任機制。
過去十多年來,自願碳市場向企業傳遞了一個極具吸引力、也極度簡化的訊號:只要碳信用來自「國際標準」、能在公開登錄系統中查詢、並完成退役程序,就可以被視為「合規使用」。在這套邏輯下,企業的責任被高度外包——專案合法性由標準機構把關,方法學與驗證由第三方負責,企業只需扮演「合規買方」。
正因如此,許多企業在購買這類造林碳信用時,並未也無從實質審查一個更深層的問題:這個專案是否真的取得國家層級的授權,有權將減排成果從國家帳本中對外使用。在自願市場的舊敘事中,這個問題幾乎從未被要求企業回答。
然而,這次事件正是對這套外包邏輯的正面撞擊。當 Verra 以品質控管機制回溯檢視專案的「成立資格」,並認定其自始即無法證明具備政府授權時,企業才驚覺:自己並非只是買錯了一批碳信用,而是參與了一套在主權層級上從未被允許的使用行為。
這是否代表企業「做錯了事」?答案並不簡單。從動機與當時的市場共識來看,多數企業屬於善意使用者,依循當時被視為合理的市場規則行事;但從制度結果來看,企業確實成為了一條未經主權授權的減排被實質消耗的最後一環。在巴黎協定的會計邏輯下,這個事實無法因為善意而被抹去。
這正是本案對企業最不舒服、卻也最關鍵的啟示:在主權會計時代,企業不能再只問「這是不是合規碳信用」,而必須進一步問「這個減排是否被國家允許我使用」。當這個問題沒有答案,風險就不再只是專案風險,而是直接轉化為企業自身的揭露風險與聲譽風險。
因此,這起事件與其說是在「指責企業」,不如說是在宣告一個舊時代的結束——那個企業可以完全依賴市場標準、而不必面對主權問題的時代,已經走到盡頭。
一、問題的起點,不在市場,而在開發階段
這四個被取消的造林碳專案,真正揭露的並非個別專案的瑕疵,而是一個自願碳市場長期默許、卻極少被正面檢驗的灰色地帶:地方層級文件,被習慣性地當成等同於政府授權。
在過去十多年裡,AFOLU 與林業類碳專案的開發實務,往往圍繞著一套約定俗成的操作模式進行。專案方蒐集地方政府的會議紀錄、支持函、部門協調文件,甚至官員出席活動的照片、新聞稿或政策宣示,便據此主張「政府已同意專案開發」。在自願碳市場仍以專案導向為主的階段,這類文件鮮少遭到實質挑戰,也逐漸被視為足以支撐專案合規性的基礎。
問題在於,這種市場慣例,從來不等於法律授權。
此次 Verra 的品質控管審查,實際上重新劃定了「政府授權」在制度上的邊界。審查結論清楚指出,若相關文件無法被獨立驗證,且無法證明其具備實質授權效力,即不足以構成合法的專案開發依據。換言之,文件的存在本身,並不等同於權限的成立;形式上的「看起來像同意」,無法承載實質上的法律後果。
這一判準的關鍵,在於「誰有權授權」而非「誰曾表態支持」。在國家治理架構中,地方政府的行政協助、政策支持或配合行動,並不自動轉化為對外處置減排成果的權力。減排是否可以被生成、轉移、對外使用,涉及的是國家層級的主權會計與國際承諾,並非地方行政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的事項。
必須強調的是,這一制度判斷並非對文件真偽作出刑事層面的指控。Verra 並未宣稱文件必然造假,而是指出:這些文件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授權權限確實存在。在制度語言中,這已經足以構成否定專案合法性的理由。當文件無法承載「政府授權」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專案便失去了成立的根基,其後續的註冊、發行與交易,也自然隨之失去制度支撐。
這正是本案對自願碳市場最具衝擊性的啟示之一:市場長期依賴的,不是明確的授權制度,而是一種被默認有效的文件想像。而當制度開始要求可驗證、可追溯的權限來源,這套想像便不可避免地走向瓦解。
問題不在於碳是否被算出來,而在於:這個專案從一開始,就沒有被證明有權存在。
二、「有文件」不等於「有權限」
這四個專案所揭露的,並非單一專案的疏失,而是一個自願碳市場長期默許、卻極少被正面檢驗的灰色地帶:地方層級文件,長期被視為等同於政府授權。
在過去十多年裡,AFOLU 與林業類碳專案的開發實務,往往依賴地方政府的會議紀錄、支持函、部門協調文件,甚至官員出席活動的照片或新聞稿,作為「政府已同意專案進行」的證明。在自願碳市場仍以專案導向為主的階段,這類文件多半未遭嚴格挑戰,也逐漸被視為足以支撐專案合規性的基礎。
然而,此次 Verra 的品質控管審查,實際上重新劃定了「政府授權」的制度邊界。審查結論指出,若相關文件無法被獨立驗證,且無法證明其具備實質授權效力,即不足以構成合法的專案開發依據。換言之,文件的存在本身,並不等同於權限的成立。
必須強調的是,這一判斷並非對文件真偽作出刑事層面的指控,而是一項制度性的判準:文件是否足以承載「政府授權」所帶來的法律後果。當文件無法證明其所主張的授權權限,專案即失去其合法性基礎,其後續的註冊、發行與交易,也隨之喪失制度支撐。
這正是本案對自願碳市場最具衝擊性的啟示之一。
問題不是文件存不存在,而是:那些文件,從來沒有給過市場它自以為擁有的權力。
三、為何直接取消,而非補件?
在四個專案被同時取消後,市場最直覺、也最常被提出的疑問是:為何不是暫停、補件或修正,而是直接取消?在自願碳市場過往的經驗中,多數爭議專案往往仍有「補資料」「重做程序」的空間,直接否決反而屬於少見且最嚴厲的處置。
正因如此,這次的決定本身,就已構成一項高度明確的制度訊號。
在 Verra 的制度實務中,補件或修正,通常適用於程序瑕疵、方法學應用錯誤,或特定核算與監測問題;但「直接取消(rejection)」所對應的,則是專案被認定不具備最基本的成立條件。這不是對操作細節的糾正,而是對合法性前提的否定。
回到這四個造林碳專案,Verra 在品質控管審查中所作出的判斷十分清楚:問題並非資料不齊、程序未盡,或某些步驟可以事後補正,而是在專案申請與開發的起點,就無法證明任何具法律效力的政府授權曾經存在。在這種情況下,補件本身已失去意義,因為它無法補出一個從未被證實存在的授權。
換言之,這不是「後來做錯了什麼」,而是一開始就站錯了位置。當專案在制度上被認定為自始即不具備合法開發資格,後續所有行為——無論是碳信用的發行、交易,甚至已被企業標示為使用——都只是建立在一個不成立前提上的延伸結果。
這也正是 Verra 為何選擇直接取消,而非給予修正空間的關鍵原因。因為一旦承認可以透過補件「補出」授權,等同於承認市場可以事後追認一項本來就不存在的權限,這將徹底動搖整個制度的可信度。
因此,這次的取消行動,並非單一專案的嚴厲處分,而是一次清楚劃線的制度宣告:政府授權不是形式文件,也不是可以回頭補辦的程序,而是專案存在的前提條件。當這個前提無法被證實,專案便不再具備繼續存在的正當性。
補件能修正程序,卻無法補出一個從未存在的授權。
四、已被使用的碳信用,為何仍然失效?
在這四個專案遭到取消後,最具爭議、也最容易引發市場反彈的一點是:相關碳信用早已被多家跨國企業購買,並在登錄系統中標示為已退役(retired),實務上也已被用於 ESG、淨零或氣候承諾的對外揭露。從企業與市場參與者的角度來看,交易完成、信用註銷,似乎已經構成「不可逆的事實」,為何仍會被制度否定?
答案,正好揭示了自願碳市場舊有交易邏輯,與《巴黎協定》時代治理結構之間的根本衝突。
在巴黎協定框架下,碳信用不再只是可以自由流通、以市場契約為核心的商品,而是嵌入國家減排會計體系的計量單位。減排成果的歸屬,原則上預設屬於實際發生減排的國家,並納入其國家自主貢獻(NDC)帳本。唯有在國家層級明確授權,並完成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的情況下,相關減排成果,才可能被合法轉移供他國或企業使用。
這一點極為關鍵。地方政府並非減排主權的主管機關,自然也無權對外處置或讓渡減排成果。因此,若專案在開發階段即未取得可被驗證的國家授權,後續不論碳信用是否已被發行、交易,甚至被標示為「使用」,其制度歸屬都不會因此改變。
在本案中,四個專案既未取得任何可被驗證的政府授權,也不存在任何對應調整機制。這意味著,即便相關碳信用在市場操作層面已被「用掉」,在國際會計與主權邏輯下,這些減排成果仍然預設屬於原國家的減排帳本,並未被合法移轉。企業的使用行為,無法改變這一歸屬,也無法消除潛在的雙重主張與雙重計算風險。
因此,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企業是否出於善意使用碳信用,而在於一個更根本、也更難迴避的問題:市場是否有權在未經主權同意的前提下,提前消耗一個國家的減排成果?
這正是此次事件對自願碳市場所提出的最尖銳質疑——當市場行為與主權會計發生衝突時,究竟誰才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已使用」是市場狀態,不是制度授權。
五、這是一場制度回溯,而非政治指向
在四個中國造林碳專案被一次性取消後,市場上迅速出現一種解讀傾向,試圖將此事簡化為「地緣政治因素介入」或「國別風險上升」的案例。然而,若回到 Verra 的審查邏輯與制度脈絡,這樣的解讀不僅過於簡化,也忽略了事件真正的制度背景。
事實上,這次的處置更合理的理解,應是一場遲來卻不可避免的制度回溯。在自願碳市場的早期發展階段,專案多半被視為獨立於國家減排會計體系之外的市場工具,只要符合方法學要求、通過驗證程序,即可發行並交易。這套邏輯,在《巴黎協定》全面進入實作前,長期主導了市場的運作方式。
然而,隨著巴黎協定第六條逐步落地,碳信用的制度定位已發生根本改變。減排不再只是專案層級的成果,而是直接關聯到國家自主貢獻(NDC)的會計單位。在這樣的制度架構下,專案是否能成立,已不再只取決於技術與程序,而必須回到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這項減排是否獲得國家層級的同意,並能被納入或排除於國家帳本之外。
在此背景下,Verra 對「政府授權」提出更高、且必須可被獨立驗證的要求,並非針對特定國家,而是回應整個國際氣候治理體系的轉向。這四個專案之所以成為焦點,並非因為它們特別極端,而是因為它們清楚暴露了舊有市場慣例與新制度要求之間,已無法繼續掩蓋的斷裂。
從這個角度來看,這起事件並不是市場的偶發失誤,而是一個結構性轉折點。它標誌著自願碳市場正式告別「先做專案、再談主權」的時代,進入一個必須先對齊國家治理與主權會計,才能談市場交易的新階段。
這不是某一個國家的問題,而是整個自願碳市場,正在被迫回到主權與制度的現實。
六、市場幻想的終點:誰沒有權力,卻替國家做了決定?
回顧這四個造林碳專案的完整脈絡,可以清楚看見一條被長期忽視、卻在《巴黎協定》時代再也無法迴避的界線:市場沒有權力,替國家處置減排成果。
而這一次,制度選擇不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白話講,這整件事根本不是什麼技術瑕疵,也不是單一文件出錯。真正的問題在於:有人拿著「看起來像政府同意」的文件,繞過一個國家本來就沒有開放的主權監管機制,把原本應該留在國家減排帳本裡的成果,當成私人商品賣出去、用掉了。
這些操作之所以能在市場中成立多年,並非因為它們在制度上是正確的,而是因為自願碳市場長期建立在一個錯誤前提之上——只要專案存在、文件齊全、信用被登記,就等同於「可以使用」。然而,《巴黎協定》真正落地後,這個前提被徹底推翻。減排不再只是專案成果,而是國家承諾的一部分;是否能被移轉、被使用,已不再由市場自行決定。
更關鍵的是,問題從來不只在於文件「真不真」。即便某些文件形式上存在,也無法改變一個事實:這些文件被用來完成了一項只有國家才有權力完成的行為——對外處置本國的減排成果。地方政府沒有這個權限,市場更沒有。
從制度角度來看,這已不再是一般合規爭議,而是未經主權同意,對國家減排成果作出實質主張與消耗。這正是《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要防止的核心風險:雙重主張、主權錯置,以及由市場自行決定國家減排去向。
因此,必須說清楚一件事:
不是中國把自己的氣候主權賣掉了,而是有人在沒有權力的情況下,假裝自己有權,替一個國家做了它從來沒有同意過的決定。
這起事件所標誌的,不只是四個專案的終結,而是自願碳市場一個長期幻想的終點。當主權會計正式回到舞台中央,所有建立在灰色授權、模糊文件與默認共識上的交易模式,都將被迫接受同一個現實檢驗——沒有授權,就沒有市場;沒有主權同意,就不存在可被合法使用的碳信用。
而這,正是這四案真正留下的制度意義。
這不是市場交易的失敗,而是市場終於被迫承認:它從來沒有權力,替一個國家做它沒有同意過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