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 「新聞炊判」。
我們會挑選一則新聞,搭配背後實際的法院判決,用比較「好下口」的方式,把原本又硬又冷的法律判斷,慢慢炊成一盤可以入口理解的法律料理。
不是講艱深理論,而是告訴你:法院實際怎麼想、怎麼判。
📰 新聞報導(SETN 三立新聞)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76790
⚖️ 判決全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交字第 1520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TA,113%2c%e4%ba%a4%2c1520%2c20250912%2c
🧠 新聞摘要
這起事件發生在臺南。
一名計程車司機深夜載客時,後座女乘客突然出現呼吸困難、喘不過氣的情況,司機判斷情況危急,沒有停車叫救護車,而是直接闖紅燈,把人送往急診室。
結果很現實—— 科技執法拍下來,交通裁決機關直接開罰 2,700 元。
司機不服提告,理由也很簡單: 「我不是要趕時間,是在救人。」
🚦 法院先確認一件不爭執的事實:
計程車司機確實闖紅燈,這點沒得否認。
但法律真正要問的不是「有沒有違規」,而是:
在那個當下,他還有沒有其他合理選擇?
⚖️ 法院怎麼判斷?
法院引用的是《行政罰法》第 13 條: 緊急避難,不予處罰。
但不是喊一句「緊急」就過關,法院一項一項檢查:
- ✔ 乘客是否真的有急迫生命危險
→ 醫院診斷證明:呼吸困難,時間吻合 - ✔ 行為是否出於不得已
→ 人已在車上,要求司機停車等救護車,反而拖延救命 - ✔ 行為是否過當
→ 目的只為送醫,保護的是「生命權」這個更高法益
法院甚至直接點破主管機關的說法:
不能事後用理想狀態,要求當下的人做出不合常理的選擇。
🔍 這個判決真正想說的,不只是闖紅燈
它其實在畫一條線:
- ❌ 不是「好心就能違規」
- ❌ 也不是「只要救人就沒事」
- ✔ 而是看: 你是不是在「沒有更好選擇」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更重要的法益而行動
🧩 小結
這個判決不是鼓勵大家亂闖紅燈,
而且觀察此爭點下的各法院判決見解,
法院並對“緊急避難”的主張照單全收,
不是因為各法官的標準不同,
而是因為要符合要件的門檻較高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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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主張緊急避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