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國會制度不同於一般民主國家,長期以來,都有著「複數國會」爭議問題。也因為國會制度的定位一直不明確,使得過去皆稱為我國中央民意機關的「立法院」與「國民大會」彼此之間,就常有權力爭執情形發生。
2005年我國政府所進行的「第七次修憲」將國民大會廢除並將其原有職權移轉由「立法院」行使,即有鄭重宣示我國「單一國會」制度的時代來臨,而此單一國會就是指立法院。先進民主國家中,「依法行政」、「依法立法」、「依法裁判」皆是民主政治運作的基本原理,也是法治國的核心價值。
「法律」是由國會所制定,國會是由全國人民所選出的議員所組成,因此國會的權力來自人民、國會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所以世界各國都是以國會為國家的重心;也因此任何國家的重要機關都會遵守國會所通過的法令或決議,此即為全球民主政治國家的「國會主權」重要意義所在。
去年2025年12月19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僅由5名大法官,即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等大法官,即自行做成判決並宣告立法院所三讀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並失效;其實上述5位大法官的違法濫權,不只是干預立法院的憲法職權,更是破壞台灣民主憲政的行為!
因為上述判決出爐後,立即引發各界高度爭議與不認同。此因判決公布後,隨即有3位未出席審判的大法官,共同提出一份不同意該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亦即該判決並不合法。其次,藍白兩在野黨立委亦表達不滿,批評5位大法官已逾越職權並嚴重侵害國會的立法權。
不只如此,許多法界人士與憲法學者的專業看法,亦認為不論是使用舊版《憲訴法》第30條,需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即至少6人;或新版《憲訴法》至少9人才能參與評議的規定;此次只有5位大法官便自行做成判決,顯然不合法。
然而不知反省與檢討,2026年1月2日,憲法法庭又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應準用上訴權人規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意旨。特別的是目前僅剩的8名大法官中,仍只有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參加評議;認為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仍「缺席」。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 ,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換言之,大法官在審判有重大爭議案件時,必須秉持中立,以憲法精神和法律專業從事審判,絕不能為迎合政治需求而漠視社會輿論與法律規範,否則不客觀的審判,不只未能「定紛爭」,還可能「治絲益棼」,造成國家與社會更大的困擾。此次已經停擺超過一年的憲法法庭,竟然在「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的情形下,仍不顧社會各界的看法,執意做出兩次違法的判決,確實很不應該。
對於涉嫌枉法裁判或可能的濫權瀆職,甚至已破壞政治中立的當前憲法法庭,未來絕不能再任由此視法律為無物的五位大法官,繼續違反程序正義,做出任何恣意的審判案件;否則「五位太上皇大法官」若能隨意自我擴權,並自行就能決定開庭,是否也表示未來總統提不提名尚有缺額的七名大法官亦不重要了?
總而言之,已被外界批評是無法無天、為所欲為,也不在乎會留下歷史罵名的五位大法官,將是未來我國憲法與司法的大災難。去年年底,國民黨與民眾黨的立院黨團皆已針對五名大法官提出譴責案,直指五名大法官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上述舉動也得到國內多數民意的支持;未來也希望賴總統能迅速補提名適當的七位大法官,讓司法院憲法法庭重新正常運作,才是解決憲政爭議問題的根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