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脫離社會時很容易自殺,但過分與社會融為一體時,也很容易自殺。正所謂:過猶不及。
一、利他型自殺
前現代社會常出現下列情況:(268-1)
(1)開始衰老或生病時自殺。
(2)妻子在丈夫去世時自殺。
(3)僕人在主人去世時自殺。
這些人之所以自殺,不是因為他們自以為有權利自殺,而是因為他們有義務自殺。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就要遭受侮辱或懲罰。社會強制規定這種犧牲,是為了社會目的。而社會為了能夠迫使某些成員去自殺,就必須貶低個人的人格。因為人格一旦形成,生存就是它獲得的第一個權利。在貶低人格的社會中,一個人與同伴沒什麼區別,都只是整體的一個組成部分。(268-2~269-2)
於是我們看到另一種類型的自殺。前兩章討論的自殺是由於個性太強,這裡看到的是由於個性太弱。前者是由於社會瓦解、允許個人離開社會;後者則是由於社會過分使個人從屬於社會。相對於只服從自我感覺的利己型自殺,這種「自我不屬於自己」的自殺,就稱為利他型自殺。(2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