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案例】
最近有網友提出一個困惑:「我已經排定了特休,結果當天剛好遇到颱風停班,我想向主管申請撤回特休,主管卻以『公司有制度,不能隨便撤假』為由拒絕,這該怎麼辦?」
面對這類爭議,在進入法律攻防之前,我們不妨先從**「同理」與「合理」**的角度來思考。
一、 職場管理:是一條雙向的隱形契約
許多公司拒絕撤假的理由通常是:「公司管理需要制度,若每個人都隨意請假或撤假,管理將無以為繼。」
但制度的本質應該是公平。我們可以試著從以下兩個場景來反思:
• 場景 A: 員工請了事假或病假,但公司臨時有急事,極度需要該員工回公司協助。若員工體諒公司並願意配合,這時原本請的假可以撤銷嗎?
• 場景 B: 員工請特休期間,公司因緊急任務請求員工銷假回來處理。此時,公司是否願意依照《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比照國定假日加發一日工資,並補給假?
如果上述對公司有利的狀況下,公司都能彈性要求員工「撤銷請假」或「變更日期」,那麼當員工因外在環境變化(如颱風停班)而提出撤回申請時,公司若一味拒絕,顯然在邏輯上站不住腳。管理不能只挑對公司有利的做,雙向的對等彈性,才是真正的制度。
二、 法律觀點:特休排定權的主動權在於勞工
從法律層面來看,我們的訴求更有強而有力的支持。《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明確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這條法律的精髓在於:特休的安排應以勞工的自由意志為依歸。 既然「排定權」在勞工手上,勞工自然有權決定哪一天要休、哪一天不休。
只要沒有特殊的契約約定或法律限制,法律保障的是勞工的排定自主權。若公司片面規定「一旦請假即不可撤回」,恐怕會有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的疑慮。
三、 勞資關係:情理在先,法理在後
勞資關係其實就是一種「人情存摺」。
「你今天給我情面,明天我就還你人情。」
如果資方完全不顧慮情理,凡事採取強硬的高壓管理,那麼員工未來也極可能採取「公事公辦」的消極態度回報。這套邏輯不論放在勞方或資方身上,其實都是通用的。
總結
關於「假請了還能不能改」的思考,不只適用於颱風假,也可以延伸到各種事假或病假的變更。處理職場問題時,以邏輯推演合理性、以法規支撐正當性,才能在勞資協商中達成真正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