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公立幼兒園的老師,剛休完產假回到職場,面對可愛的孩子們雖然開心,但身體的變化與哺乳的需求卻是不容忽視的挑戰。
最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轉發了教育部的解釋令,針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哺(集)乳時間之班級人力配置疑義」做出了詳細說明。這份公文不僅保障了職場媽媽的權益,也解答了園方在人力調度上的困惑。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法源依據,我們特別整理了教育部與教育局的公文重點,幫大家畫重點!相關函文依據
在討論權益之前,我們先把這兩份重要的「護身符」列出來,若遇到爭議時,這就是最好的依據:
- 教育部函釋: 115年2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08591號函
- 臺北市教育局函轉: 115年2月4日北市教前字第1153038758號函
重點一:哺乳時間是法定權利,雇主不能拒絕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及第21條規定,教育部函釋再次強調:
- 對象: 子女未滿2歲,須親自哺(集)乳的受僱者。
- 權利: 除了一般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另外給予6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 性質: 這段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是有薪水的。
- 保障: 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因為你申請哺乳時間而扣全勤、影響考績或做任何不利處分。
最關鍵的一點是: 哺乳時間的安排,教育部明確指出應依受僱者(媽媽)的實際生理需求為主,而非由園方單方面排定。
重點二:師生比不能破!園方該如何調度人力?
這也是很多園長和老師最頭痛的問題:「老師去擠奶了,班上的孩子誰顧?師生比不符合規定怎麼辦?」
函釋中給出了明確方向:
- 遵守師生比: 雖然要給哺乳時間,但班級運作仍須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項的師生比規定(這是幼兒安全的底線)。
- 園方責任: 學校或幼兒園必須考量工作專業性、規模大小及人力分配。簡單來說,園方有責任「合理調度園內教保服務人員」來補位。
- 互相支援: 當某位老師去哺乳時,園方應安排其他人員協助照護幼生,確保教室內隨時有足夠的大人看顧孩子。
重點三:如果真的「人力不足」怎麼辦?
公文最後提到了一個很實際的情境:如果哺乳時間剛好遇到園內人力吃緊,調不出人手怎麼辦?
- 第一步:溝通協商。 雇主(園方)可以跟老師商量,看能不能稍微調整一下擠奶的時間,避開最忙的時段。
- 第二步:協商不成,回歸需求。 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例如媽媽真的漲奶很不舒服,無法延後),教育部函釋說得很清楚:「仍應依受僱者實際需求分配」。
- 結論: 即使人力再緊,園方還是要想辦法調配人員來照護幼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給予哺乳時間。
給職場媽媽與園方的建議
這份函釋的核心精神在於「兼顧」——既要保障教保員哺育子女的權益,也要維護幼兒接受適當照顧的權利。
- 給老師媽媽: 妳有權利提出需求,但也建議盡量與搭班老師、園方保持良好溝通,在不影響生理狀況下,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時間點。
- 給園方管理者: 建立友善的職場環境能留住好人才。建議預先規劃好「機動人力」或「支援機制」,不要讓哺乳成為班級經營的壓力。
職場友善育兒環境,需要大家互相體諒與支持。希望這篇整理能讓大家更清楚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