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可以針對校內特教相關決議提起行政救濟嗎?
一、事實經過
原告為國小六年級學生,其代理人於112年2月申請延長修業1年。學校個案評估小組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均決議「不同意延長」,並函報教育局。原告不服學校決議遂提申訴,申評會及再申評會均維持原處分,不准延長修業。原告遂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各決定,並准予延長修業
二、法院怎麼說?
1、校內單位的功能
就讀該市國小的身心障礙學生,其法定代理人可依學生需求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學校接到申請後,須指派教師協助撰寫輔導計畫,並由個案評估小組審查,再送校內特推會初審。審查通過後,學校應將資料送桃園市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同意才由市政府核定;未通過則可建議其他安置方式。換言之,國小本身無核定權,無論申請是否通過,最終審核與核定皆須由直轄市主管機關(鑑輔會)決定。
2、家長的救濟程序
原告對個案小組不准延長修業的決議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及本件行政訴訟。但個案小組的決議只是學校內部審查、準備送教育局核定的程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也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單獨針對這階段決議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直接起訴並不適法。
後來,教育局將案子交由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專案審議,經委員會依原告的智力測驗、學校表現、生活適應、IEP及家庭支持等討論後,決議不准延長修業,並將結果通知家長。
原告對專案審查結果提出申復(非法定救濟程序,僅為提供意見的機會),但申復會維持原判,教育局也依程序將結果正式核定,並通知學校及家長,同時告知可依申訴服務辦法提起申訴。因此,主管機關對於原告對延長修業未獲通過,其仍有後續申訴救濟途徑,並非完全無法救濟。
3、白話版:針對此事
針對主管機關的核定才可以提出申訴。不能針對學校的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