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實務中,我們常看到當事人因「急需資金」的心理壓力,在未審閱合約的情況下簽署本票作為擔保。本案當事人 A 小姐即面臨此種困境:對方要求 48 萬元的顧問報酬,並在合約中安插「中途終止須付全額」的霸王條款。
本案我方訴訟策略核心: 我們將爭點鎖定在契約性質的認定。法律上「委任」與「居間」的權利義務截然不同。陳育騰律師成功說服法院,該合約屬於「媒介居間」,依據民法第 568 條,居間人必須在「契約成立」時始得請求報酬。
由於當事人在簽約後數小時內即通知解約,對方尚未履行任何媒合義務,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並無報酬請求權,判決我方全數勝訴。訴訟的作用不僅是爭辯,更在於透過專業的法律定性,將當事人從不平等的法律狀態中解救出來。若您遇到類似的本票執行問題,請務必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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