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7|閱讀時間 ‧ 約 14 分鐘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十):比賽放水其之二

(說明:因為本人出國影響,故安排調整發稿順序,原定大學崩壞系列往後一週刊出,與運動倫理學系列交換。)

 

我們在前一篇中討論過了四個常見的放水成因推論,在這一篇中,我將繼續探究職棒放水案的幾種可能成因,這些成因也都是由學者或社會賢達提出。這些成因相對於前四者,更有學術味,也更沉重。

 

然而這些成因是「真」的嗎?有道理嗎?

 

 

球員出身低

 

第五個成因論述和前一篇的第四個成因(教育程度低落)有發展關係。這論述指出,專業棒球員通常來自較低的社會階層(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所以才會去打球賺錢),而他們知識程度不高,往往也是因為這種背景條件的影響。所以沒讀什麼書並不是他們的錯,他們也算是社會結構下的受迫者。

 

然而,這樣的個人條件可能會讓他們困在某種高道德風險的環境中。職業球員雖然「發了」,但他們從小一起長大的同儕,可能長期處於經濟不穩定的高壓力狀態中。這代表居於「社會名流」地位的職業球員,其生活圈的親友或許還是「社會邊緣人」。這些親友有可能成為放水案中居間收錢的「白手套」,甚至就是放水案的主導者。

 

依這論述,球員的責任更小了,好像都是「我的小孩很乖,都是被朋友帶壞」。但這種論述成立嗎?

 

不論是過去或現在,願意讓子弟投入棒球專業訓練,以至於最後成為職業選手的台灣家庭,確實多數社經地位相對較低。這些人之所以成為專業球員,往往不是因為有運動天賦,而是因為無法支應教育或生活費用,加上沒有太多的職涯選擇機會,因此在政府投入資源扶助棒球「產業」的狀況下,他們半受迫的成為專業的棒球運動員,這也讓某些偏鄉形成「棒球集落」,大量的社群成員成為專業運動員。

 

職棒球員當然是極少數的勝出者,其生活與求學過程中的同儕,若沒有能力與運氣成為專業運動員,則有可能「階級複製」而成為低社經地位者。這些人在成年後居無定所、找不到穩定工作,卻又是高薪職棒球員的朋友。這種「人際資本」對犯罪集團來講,就存在著很大的想像空間了。

 

從總體角度來看,球員看來是身處於高風險的環境,不過此「高風險」並未經過量化研究的驗證,只是種推論。雖然可以找到一些放水個案來支持這種成因論述,但數量並不足以產生具說服力的結論。

 

嚴格來看,這種論述仍然算是種「歧視」,因為人就算是有一群壞朋友,也不見得會做壞事,那就更不用說是擁有一群「窮」朋友了。窮也有窮的格調嘛。

 

此外,在球員本身經濟條件獲得改善的狀況下,他們也可能會產生的新的人際關係鏈結(拋棄舊友,融入社會名流之中)。因此整體來看,第五種論述可以刺激我們注意球員的人際關係,但仍不足以形成有效的論證。

 

 

台灣人奢侈成性

 

講到總體觀點,當然要來看到「大環境」。「台灣人太奢侈」,就是從大環境出發的放水成因推論,這是我們看到的第六種說法。

 

在近四十年來,因為市場自由化,廠商透過廣告鼓勵大量消費,這也改變了社會大眾的既有消費模式。許多人認為要透過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消費,才能突顯生命的價值(「生命就是要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但不論貧富都抱持這種價值觀,就會產生負面的影響。中下階層沒有足夠收入,卻認同社會名流的生活模式,也試著透過消費奢侈品來裝出某種「場面」,證明自己的人生價值。

 

台灣的職業運動員有大量的媒體曝光機會,因此球員或多或少覺得自己居於「上流」,是名人階級,也該有名人級的消費。但他們出得起這個錢嗎?

 

就收入來說,台灣一軍選手最低月薪約在六萬之譜,高薪在二十餘萬元以上,加上賽季時每月數萬元不等的獎金,更讓多數球員覺得自己屬於高收入階層,因而毫不在意地「花天酒地」。

 

但職業球員生涯並不長,在日本平均只有八年左右,台灣則因為運動傷害、競爭淘汰,加上放水終身禁賽等因素,平均職業生涯或許只有一半,是以多數球員無法長期維持這種高收入狀況,但他們卻養成了高消費的習慣。

 

球員的另一筆重要的收入是「簽約金」。在美日職棒,簽約金的意義除了搶人與預支的身價之外,還包括了補貼首次合約期間相對較低的年薪。而台灣簽約金,如果考量到相對較短的職棒生涯與高低差不大的月薪,與其說是補貼新人期的低年薪,其實更像是「退休金」。

 

但這些「退休金」多半很快就隨意花用掉了。許多球員領到百萬簽約金之後,第一件事就是購買所謂「雙B」的名車或跑車,而非投資理財。因此,多數職業球員在離開球場後不但少有積蓄,新的工作也難以支應奢華的生活形式。

 

人想花錢卻沒錢,就可能鋌而走險。的確有部分退役球員,就是因為離開球場後陷入經濟困難,而涉入放水案,成為轉介金錢的白手套或主持賭局的組頭。有些涉賭球員是在球技尚未衰退時,就已「考量生涯長遠規劃」,預先找黑道洽談相關放水事宜。

 

這第六種成因論述看來有說服力,但還是有以偏概全的問題。並非所有球員都過著豪氣的生活,就算是涉案球員,甚至是主謀球員,有些也是省吃儉用,外表「誠懇樸實」。他們對於錢的喜好,可能不是來自於消費狂熱,而是自幼養成,是種對錢的緊繃感。窮怕了,為了錢,可以做很多事,或什麼事都可以做。

 

但在我的田野過程中,也的確曾發現球員的確有不當消費的傾向,甚至同儕球員也會鼓動這樣的消費形式(「都打職棒了怎麼可以不開雙B?」)。指標性較強的放水球員,的確多半熱衷開名車、戴名錶,也濫用金錢在聲色場所之中。

 

因此,此說雖然尚有爭議,但如果要「辦案」,過太爽的球員,爽過頭的球員,會是個切入點。

 

 

缺乏制度

 

講到錢,台灣職業棒球也缺乏自由市場應有的勞資制度,是個「獨佔」與「效率不彰」的環境,這也可能是放水案的推手之一。

 

過去CPBL長期沒有自由球員制度,交易也無明確規範,更沒有工會,球員權益不彰。在產出與所得不成比例的狀況下,就產生讓外人「創造利潤」的空間。

 

沒有公會,就不如美日有在談判上的制度性保護,球員與資方談薪處於絕對弱勢,老病球員如果表現開始下降,很容易就會被健康、低價的新人淘汰,是以球員常有「朝不保夕」之嘆,如果興起「反正要被當垃圾丟掉,不如大幹一票」想法,也是很自然的事。

 

除了工會之外,現在也有自由球員制度,但彈性很低,不容易適用其條件,而越來越常見的複數年合約亦是少數球員才有的「福利」。但這些制度的出現,的確讓球員收入大幅提升,同期的放水球事件也變少了。

 

這種成因論述在理論與實務面上都有說服力,但也仍有一些反對觀點。像是涉入放水案,若被抓到,之後路更不好走,因此並非安穩、長期的收入保障,球員只要有基本的判斷能力,就能分辨長應該怎麼選擇。

 

不過這種反駁意見,仍是站在資方的角度來思考。球員並沒有太多的職涯選項,離開球員身份,也不見得能留在球團繼續執教或擔任球探,就算能留下來,這些隊職工作缺乏合約保障,能持續多久是個問題,薪水更比球員少了一大截。

 

到學校找教職,也有教師資格、教練資格限制,還有少子化與棒球熱退燒等現實要面對,因此基層教練早已供過於求,許多職位都是一年一聘。加上個人學經歷限制,除了轉行去做生意之外,也只能從事勞力工作了。

 

當然,資方可以主張其虧損嚴重,不可能提供球員更多的實質利益,不過現實就是有賭博市場存在,球員會因這個市場的存在而擁有可變現的套利空間,球團或聯盟就應該想辦法還原球員應有的價值。

 

我認為這第七種論述已相對有說服力,但由此延伸而出的第八種成因,「後勁」會更強。

 

 

棒球只是賺錢的工具

 

第八種成因論述與第五種非常類似,但因為切入角度的差異,使得它比第五種更健全。

 

前面提過,台灣的職業棒球運動員多半出身社經地位較低的家庭,多數家長都是務農、打零工,或是小自營商,教育水準通常不高,缺乏提升生活條件的知識技能與社會關係,加上居住地點多在都市邊陲或鄉村地帶,選擇機會較少,因此,除了接受政府扶助,從事專業運動以外,少有快速翻身,出人頭地的機會。

 

如果打球是改善家庭生活、提升社會地位的極少數選項之一,那麼原本只是教育與娛樂性質的棒球運動,就變會得相當功利,而且是自幼就相當功利。棒球不再好玩,只是個賺錢的工具,球員像是生產線上的工人,照做就有錢拿。小球員成為隱性的童工,從小就透過棒球來賺取家庭生活所需,直到長大成人。

 

如此長久以繼,自然會讓球員認定「棒球=錢」;如果球員又缺乏完整的棒球文化教育(只有技術教學),那就可能在有需要的時候,把自己的技術或棒球給「賣了」。在工具性的觀點下,「大聯盟的合約」和「放水的約定」,差別可能只在一念之間。

 

在這種環境中成長的棒球運動員,對於放水行為的道德評價可能會相當的寬容,就算自己不放水,也不認為放水是多大的罪惡。不少現役球員在公開場合中仍和放水球員稱兄道弟,相處自如,多少也是這種心態的反應。

 

這不能說是球員個人道德判斷上的錯誤,因為整個社會與教育制度在其幼年期所傳達的價值資訊就已是扭曲的,扭曲的大人造就扭曲的孩子(為錢打球)。

 

以上論述看來強而有力,但也有某些相對的批判說法。首先,這種價值觀扭曲通常無法直接觀察,只是一種猜測。在我早先對職棒球員進行的問卷調查中,球員的價值判斷都相當「普通」,與常人無異,但其中有數位受訪者於兩、三年後涉入放水案,之中緣由讓我思考再三。

 

不過,經過五年田野後,我發現超過半數以上的球員的確有類似此成因論述的價值傾向,也就是認為如果打棒球賺不到錢,他們會「非常失望」,進而認為棒球沒有價值,甚至浪費他們的一生。

 

雖然他們也清楚這種想法有問題,但因為他們的家人或同儕中有不少人抱持功利觀點,特別是父母或配偶,這會影響到他們最終的行為判斷。

 

另一種反對這種論述的批判觀點,則認為此類論述是種偏見或歧視,因為他們認定棒球不能成為賺錢工具,只能「打健康的」,低收入戶若把棒球當作謀生的工具,把「棒球=錢」,就會被批判,但而中上階層人家的小孩,若把行醫(醫生)、主持正義(法官或檢察官)、追求知識(大學教授)等當成謀生的工作,也是把「技能=錢」,卻會受到肯定。這並不公平,因為能把棒球當成純休閒的人,通常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社會階層。

 

這種批判看似頗為有力,不過還是有漏洞,因為這是把「技能換錢」當成單一概念來看,但在出賣技能的範疇中,有些出賣是可以被接受的,有些則會受到道德批判。醫生沒有醫德,靠醫術大撈一票,我們同樣會罵,如果檢查官收黑錢,大學教授亂報帳,社會大眾也都會批判。

 

上述的批判角度可以提醒我們注意一點,就是低社經地位者與中上階層相比,最大的差異是前者沒有太多的人生選項。他們是被擠壓、逼迫去選擇棒球運動這個選項,而中上階層的人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因此在道德判斷上,當他們兩造都犯下同樣錯誤時,上層應該受到更強烈的譴責,而弱勢群體則因為受迫者的身份,或許更應該被原諒。

 

不過這種原諒可能又是種偏見或歧視,或是可能產生進一步的偏見或歧視。

 

 

棒球是國家的工具

 

第八種成因論述牽涉到意識形態,而講到台灣的棒球意識形態,當然不能忽視某種重要的外在條件,這就我們討論過的「國族主義」。國族主義棒球讓球員迷失了運動的本真價值,將利益放在第一位,也就間接造成了放水案。

 

紅葉少棒一舉成名後,國家將棒球推展成「國族主義」運動,特別是三級棒球的國家代表隊。代表隊的勝利彷彿就是國家的勝利,因此政府傾注資源培養(或壓榨)棒球資優的學童,並延續至其國高中階段。為了讓他們能全心投入,政府開出了高額獎金與福利來獎勵奪冠表現。

 

涉入職棒放水案的球員,絕大多數都有三級國家代表隊或成棒代表隊經歷。雖然在觀眾面前,這是種「榮耀」,但對於球員來說,「冠軍」代表的就是「錢」。雖然三級棒球熱潮已退,但成棒代表隊至今仍帶有昔日三級代表隊的象徵性意義,特別是在WBC世錦賽與奧運會兩大賽會中,仍可看到百姓要求「贏」,而球員瞄準「國光獎金」的現象。

 

透過這種國家棒球機器所生產出來的球員,可能會認定之所以會追求運動目標,是因為可改善家境或滿足個人的實利需求。因此國家棒球機器會催化第八種成因(棒球只是賺錢工具)的逐利傾向,而且是經過「國家認證」的。

 

好,至此我們已經有九種成因的論述,這些論述都不是我的創見,是各方大德早就提出過的,我只是將之整理,在脈絡上串在一起,並且羅列了一些反對意見。

 

有些成因論述看來力道不足,甚至有點「政治不正確」,有些則傳達出台灣當前常見的「左派文青味」,看起來悲情十足,但也可能悲情過頭,過度以總體視角來看待社會現象,而忽略了人在道德判斷上的實際責任。

 

在下一篇中,我就會來談我個人對於放水案的成因看法與解決之道,也就是「兄弟獨獲之創見」。

 

 

延伸閱讀: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一):運動家精神與遊戲家精神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二):公平競爭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三):從愛國心到國族主義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四):當運動成為信仰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五):生活與紀錄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六):禮節、規則與行為共識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七):暴力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八):歧視

沒人知道的運動倫理學(九):比賽放水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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