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到以色列,生了老大之後,除了跟這裡的朋友聊聊新手父母的教養經,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妳什麼時候要生下一胎?」
以色列人直接了當,我被問了也沒有生氣,通常是笑笑不回答。後來有一次又被朋友提起時,我回答他:「肚皮是女人的,就算說好要再生,也要女人覺得準備好了再說。」
聽到我這麼說,這位男性猶太朋友突然語重心長地告訴我:「妳說的沒有錯,什麼時候要生小孩,要生幾個小孩這種事,在這裡都是女人決定,做丈夫的真的只有陪著與配合而已!」
我正要點頭讚賞這裡的男人上道,他突然又接著說:「像我老婆之前在上課,突然意外懷孕。她覺得自己沒有辦法一邊上課一邊懷孕,所以決定要
終止妊娠。」
「喔?!」我想如果他老婆覺得小孩來得不是時候,也是可以尊重她的選擇。
「但在以色列,已婚婦女沒有醫療或特殊理由是很難合法墮胎的。」他話鋒一轉,談到了以色列的墮胎政策。
「等等…什麼叫做『已婚婦女很難合法墮胎』?所以未婚的女生比較容易墮合法墮胎嗎?」我非常吃驚地問他。
「不只是未婚婦女,未成年女生也是。像高中女生不小心懷孕了,要去醫院合法墮胎都沒有什麼問題。(註:以色列法定結婚與法定成年的年紀都是18歲)但像我老婆這種結了婚,30出頭的婦女,就很難,很容易被為難。」他繼續說道。
我聽到這裡,聽得一頭霧水。什麼是「合法墮胎」?什麼是「容易被為難」?被誰為難?仔細詢問後,才發現以色列的墮胎法,非常的奇異與特殊。
以色列奇特的墮胎法令
- 合格的婦產科醫生
- 執業於婦產科、內科、精神科、家庭醫學或公共衛生的醫生
- 社工人員
委員會通過後,所有終止妊娠的費用由政府給付。而在什麼條件下,婦女可以要求墮胎呢?法條中明文規定以下5種狀況:
- 18歲以下或40歲以上的婦女(不論何種原因要求墮胎)。
- 如果懷孕是出自於非法的結果,例如:亂倫、強暴、與外遇者懷孕。
- 如果胎兒有重大天生性疾病。
- 如果懷孕會嚴重危害母體的生理或心理健康。
- 如果惡劣的家庭或社會基礎,會讓此懷孕嚴重損害孕婦或她其他孩子的權益(此款為1980年新增,又稱為經濟條款,主要是為了貧窮線以下的家庭所設定)。
除了上述的狀況外,在以色列都屬於「非法墮胎」,墮胎婦女與協助墮胎的醫生可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與罰金。
再細讀實施細則,未成年女性要終止懷孕,並不需要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已婚的婦女要終止懷孕也不用丈夫的同意,兩者都可以直接向「終止妊娠委員會」申請即可。這樣一來,以色列的終止妊娠法令就變得十分有趣而詭譎。
法定代理人與老公不能管,政府卻能管
這個法令看起來,比大多數國家的法令更加進步與自由。像台灣的
「優生保健法」,特別是第九條第六款,雖為台灣婦女終止妊娠開了大門,然而未成年女性要終止妊娠,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為這個條件,讓台灣很多未滿20歲的年輕人,為了不讓父母發現而不敢找合法的墮胎管道;已婚婦女要終止妊娠,如果不是因為胎兒有問題或危害母體健康,一樣要有配偶的同意才行。換言之,在台灣,父母有權處置未成年女兒的子宮;配偶有權處置已婚婦女的子宮,在這兩個身份下,女性都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身體。
而在以色列,雖然這兩種身份的婦女擁有身體自主權,然而處於生育年紀的已婚婦女,卻不時會被「終止妊娠委員會」的委員苦勸繼續懷孕。委員會這種干預,被以色列的左派譏為「政府把手伸入子宮」的政策。
所以,終止妊娠這種事在以色列,法定代理人與老公不能管,政府安排的委員會卻可以決定。一方面給予弱勢而不想留下孩子的婦女(未成年、經濟弱勢、未婚者、強暴懷孕、胎兒不完全......)完全的墮胎協助,另一方面卻對已婚的婦女施壓,要她們好好生小孩,這不是十分詭異?
「妳不能去委員會跟委員們說:『老娘就是不高興繼續懷孕下去』,或是『目前時機不對』。這類的理由對於委員會的委員都不夠好,他們會勸你懷孕沒有對與錯的時機、目前不想要有小孩只是荷爾蒙在作崇。」我朋友做個苦臉狀:「所以我老婆就採取了一個她很多閏蜜都採行的方式,去委員會跟委員們說孩子不是我的。」
啥?去委員會說謊?只是為了要合法墮胎就要無中生有,生出一頂綠帽子來?我聽到時下巴都要掉下來了!
「那也沒有辦法,這是最容易又不需要跟委員會爭議的方式,反正醫院也無法證明,所以兩方都有台階下。」我的朋友聳聳肩說:「妳也可以去說妳沒有結婚,但在這個小地方,就算身份證沒有寫,有沒有結婚還是很容易被發現;要證明懷孕嚴重危害心理健康得有醫生證明,家裡的經濟狀況又非常的自由心證,只要不是在貧窮線之下,你覺得養不起,委員會不見得會同意。」
當然,據報導,還是有很多女人在以色列進行非法墮胎,通常是較有錢的家庭,不想與委員會的人溝通與協商。這類的終止妊娠需要支付大筆的醫療費用,而且如果出了什麼醫療紛爭,都比較難獲得國家的理賠。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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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葉菀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