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10/09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被針對與忽略的性別——通姦除刑化背後的社會現象與性別議題

    2020年5月29日下午4點,司法院15名大法官正式宣告刑法239條之通姦罪違憲。自此通姦得到除刑化。對此,大法官所給出的解釋為其與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原則不符,故宣告其違憲。在法律的層面,通姦除刑化被解釋為對性自主權與隱私權的保障。從性別平等的角度來看,通姦除刑化則能對女性長期受壓迫的情況有所改善。通姦罪的原文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及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單就表面上來看,這條法規相當中性,並無問題。但從過往判決結果來看便能發現它其實有不小的問題。綜觀過往通姦罪判決結果之分析數據便可發現女性的定罪率高於男性,且出軌之男性遭撤告之比率也遠高於女性。這反映了三種相互交織的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之分析

    第一種現象是對男性性能力的造神崇拜以及對其出軌行為的合理化。第二種現象是妻子對丈夫的盲目寬容。第三種現象是厭女情結。而這三項又同時相互影響。首先是對男性性能力的造神崇拜。從古代開始就有這樣的習俗。古代人類認為長在人身上的生殖器是一種完全獨立而神性的東西。起初古代人類以為生育是女性單獨完成的,故早期的生殖器崇拜都以女性性器官為主。女性陰門的象徵有:倒三角形、橄欖形、橢圓形和菱形。其後,古代人類認為男子才是創造生命的主宰,故出現男根崇拜(即崇拜男性性器官)。其後,女神的崇拜逐漸被男根崇拜所取代。因為在性行為時,男性為進入而女性為接受的一方,故男性性器便成了宰制的象徵。今日,許多男性將性器官與男性價值做連結。恥笑性器短小的男性,因其無法在性交中獲得主導權。這與男根所賦予其宰制之符碼相違背,意即其無法藉由性器來彰顯其宰制女性的能力。而這樣的連結所導致的結果就是男性的身上被主流價值套以「性能力良好」的枷鎖,並導致社會對此枷鎖的追求與崇拜。但是在強調性能力良好的反面即為情欲限制的降低,因為性能力的彰顯是藉由頻繁的性交來達成的。出軌行為遭合理化的原因在這就能窺見一斑。因為男性被期待著擁有「性能力良好」這一特質,其出軌的行為常被淡化為「本能的衝動」而推導出「我只是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的論述,持此論述為藉口之男性又常得到社會之寬容。結果便是男性遭輿論究責的時間長度通常較短。
    上述現象與第二種現象的交織點在於社會心理學的範疇模型社會認知研究。此理論比較關注關於社會群體的抽象的、概括化的觀念。在這種觀點看來,個人一旦獲得有關某個群體的信息,便會發展出該群體的一種概括化概念、即範疇。而上述第一種現象中關於男性性能力的主流價值便是「社會」這個群體傳達給個人的信息,個人對此發展出的概括化概念就是男性應當有良好的性能力且其性欲為本能行為。妻子對丈夫的出軌盲目寬容便是此解構理論的實例。因為妻子從社會這個群體所接收的訊息是男性應當有良好的性能力且其性欲為本能行為,所以她會認為丈夫出軌的行為只是他一時無法控制本能,並非是他的本意,只要自己再對丈夫更加殷勤的服侍他一定會回心轉意。此種心態產生的結果即為在法庭上對丈夫極高的撤告率。由社會結構而產生的心態讓妻子們堅信自己挽回丈夫的可能性,但同時也造成了另一個結果。對丈夫回心轉意的堅信讓妻子們在面對丈夫通姦的案子時總是將錯誤全部歸咎於第三者的錯誤,這是與第三種現象-厭女情結的交織點。
    厭女情結指的是針對女性的憎恨、厭惡及偏見。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表現出來,包括社會排斥性別歧視、對女性敵意、男性中心主義父權制、男性特權、貶低女性、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以及把女性性客體化。古代的很多傳說以及很多宗教中偶爾可以找到厭女症,並且被不少西方具有影響力的哲學家和思想家認為有厭女症。在這裡的厭女情結主要是以物化跟對女性的偏見來呈現的。物化指的是一種羞辱懲罰,將某個標誌或符號穿戴在被物化者的身上,標示對方承載著一種汙名化的身分,放在一個沒有尊嚴的位置以供大眾觀看,藉此達成羞辱正義。而物化在社會上常見的運作方式是強調女性做為性客體的價值,將女性的可能性限縮在做為性對象的未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就是對女性「性」部分的放大。而此運作方式造成的結果就是女性經常被跟「性」做連結,導致女性其他的特質遭到限縮。而對女性的偏見則是藉由上述的物化形構而成。物化導致女性的「性」部分遭到過度放大而形塑了對女性的想像,基於此想像而形成的就是女性只有「性」為其價值的偏見。此偏見在此處的運作方式為使妻子認為破壞其婚姻之第三者是藉由自身之「性」的特質來引誘本能限制較低的丈夫出軌,排除掉其他如興趣相似甚至是權力不對等的可能性,最終將出軌的責任全歸在第三者的女性身上。此結果的形成相當合理。第一,因物化而形塑的女性想像使社會對女性的連結總跟「性」有關,做為社會一份子的妻子會因範疇模型社會認知的影響而形塑自身在面對女性時的思考模式,結果便是在推導丈夫出軌之因時常得到上述偏見的運作方式;第二,仍相信自己的丈夫會回心轉意的妻子通常不會在思考時去想「自己跟丈夫不合」或「丈夫利用權力使對方就範」的可能性,因為那會造成與其願望相反之結果。

    結論

    藉由分析以上三種社會現象所得出的結論為:「性」這個部分在兩性中都遭到強調與放大,然而父權制度與厭女情結的運作卻在此基礎上造成了截然不同的結果。在現今社會中對於性能力或「性」價值的強調在兩邊的性別陣營都能看見,但是父權制度因對男性宰制的強調,而使與女性幾乎一樣的對性能力之要求提升為男性宰制的工具以及社會強制安插的「本能」設定。而此結果所導致的狀況就是男性在出軌案件時經常被社會「忽略」,因為社會對其安插的「本能」設定導致大眾無法看見其實際的犯行,只能看見他們眼中「一時無法控制本能」的男性形象並對之施以憐憫。而這個由社會大眾所共同形塑的概念影響了在法庭上的結果,即男性得遭撤告之機率較高,此即為標題所指稱之「被忽略的性別」。另一方面,女性雖然在「性價值的強調」這方面與男性的立足點相同,厭女情結卻將她們導向一個全然不同的結果。「物化」廣義來說也包含在厭女情結的範圍之內,其運作之方式是將女性的價值限縮在「性」的方面而由此抑制其能動性。此行為的後果除了女性的發展遭限縮外,還使社會產生了對女性的錯誤想像,使社會經常將女性與「性」做連結,由此形塑的概念也在法庭上發揮了影響力。女性因常被與「性」做連結而導致其在出軌案件中的劣勢,除了自身為受害者的可能性被排除之外,還會被元配做為歸咎錯誤的對象,最終結果就是女性遭判刑的機率較大。此即標題所述說之「被針對的性別」。

    展望

    通姦罪在除刑化之後,將能對上述之社會現象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善。首先,未來的出軌案件將會限縮在民事法庭來處理,當事人可申請無旁聽來保障自身之隱私權。這樣可以減少以往有旁聽者參與「對簿公堂」時,同時強化大眾對特定性別之既定印象的狀況。再來,將通姦罪從刑法去除意味著國家不再以公權力來實施表面公正實則歧視的法律,女性再也不需同時承受來自社會與國家的雙重壓迫。從通姦罪中解放意味著女性將不再需要承載具有合法性的汙名。第三,在民事法之下,女性雖仍常遭針對,她們已可以用賠償金錢的方式來完結出軌的案件。雖然未臻完美,但對多數女性來說已能以獨立或靠他人援助可達成之方式來處理。不只可以讓那些實際上的受害者和弱勢較易獲取獨立的性別敘事,也能讓她們擺脫因主流價值對其之錯誤想像而被剝奪話語權的不利情況,在乾淨俐落的解決完案件之後開啟新的生命道路。

    參考資料
    責任編輯:李佾學 核稿編輯:鄒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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