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20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你的正義不是你的正義──從近期精神障礙相關刑案中探討司法判決與社會期待落差的根本

    (圖片來源:Pexel)
    (圖片來源:Pexel)

    前言

    2020年的臺灣似乎並不平靜,除了新型冠狀病毒造成人心惶惶,四月以來,一連串的司法判決不斷掀起討論。
    4月15日,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小燈泡案)王景玉以無期徒刑定讞;4月29日台中牙醫命案的賴亞生二審維持無期徒刑;4月30日,嘉義鐵路殺警案的鄭嫌判決無罪併強制就醫五年。這些判決一出,輿論譁然。群眾憤怒的留言、信誓旦旦改革的政治人物、各式相關的媒體報導佔據了大量的版面,主要原因在於,這些判決並不符合一般大眾的「社會期待」,但難道法官真的是有意輕判罪犯嗎?又為什麼司法判決會和社會大眾間存在如此巨大的落差?

    刑法和社會的「有罪」不一樣?

    在刑法條文中,罪刑的成立必須透過三個階層審視,也就是所謂的三段論證:
    1.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人是否有觸犯法律中明訂違法事實,符合刑法條文的構成要件
    2. 違法性:是否存在正當事由可以例外排除違法(例如:正當防衛)
    3. 有責性:行為人是否對於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是有意識並且能夠自我控制的(例如:是否為無責任能力人)
    在刑事司法審判中,唯有通過三段論證後才能確認他是否真的「有罪」並予以處罰,除了對行為本身的判定,還納入了行為當下的環境情況與行為人的個人狀況。
    「有罪」往往涵蓋了對一個人的道德觀察、行為的嚴重性、觀察人本身的情感思考等,界線相對模糊,且多半為心靈上的直觀感受,因此在面對事件時,多半會從「這個人是否犯錯」的事實層面直接連結此人「有沒有罪」。
    對受害者以及其家屬而言,天外飛來的橫禍,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無法復原的重大傷害,甚至從此天人永隔,而造成這一切傷痛的元兇無論是在行為上或道德上都應該「有罪」,打亂了原有的生活,帶來了無盡沉重的疼痛,讓生命從此天翻地覆,又怎麼會「無罪」呢?
    從定義上的落差,可以清楚的看見司法與社會之間的鴻溝,對於此判決會激起的強大民意反彈似乎也就不再感到意外。

    精神障礙就是免死金牌嗎?

    除了鐵路殺警案件,另外兩起案件中的被告也因其皆為無期徒刑而非死刑之判決為人指責,三者的共通性為被告均患有思覺失調症,精障即為免死金牌的說法也廣為流傳。但是在下定論之前,我們應該先來認識思覺失調究竟是什麼,以及法律上對於精神障礙的減輕其刑或不罰又是出自什麼樣的考量?
    思覺失調症為精神疾病的一種,常見的症狀包括幻覺、幻聽、妄想,以及在行為上的混亂、語言失去邏輯、日常生活缺乏社交能力,且通常會伴隨其他心理疾病如憂鬱症、躁鬱症等等,也常因為症狀發作而無法在清楚的自我意識控制下有規律的服藥或回診,因而導致病情復發、症狀更加嚴重等惡性循環。
    而依據刑法第 19 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其中「不能辨識其行為」指的是分辨行為對錯的能力,「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指的則是控制能力。不過,刑法第十九條也有明文必須是在「行為時」發病,才可能減輕或不罰。即使是經過醫師鑑定具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只要其行為時不是處在發病的狀態導致喪失辨識或控制能力,仍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至於聯合國兩公約在臺灣國內法化,在列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有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之解釋,然而該法在臺灣的實質施行上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加上近年來廢死與否爭議屢屢掀起話題,法官對於死刑判決也漸趨保守,若因此將精神障礙與免死金牌畫上等號,恐怕有失嚴謹與理性。

    刑罰能夠解決所有問題?

    即使明白精神障礙對於判決影響的因果,情緒上的巨大落差還是令人無法釋懷,人們似乎還是認為「只要犯錯就應該接受懲罰」,肯定的相信刑罰可以解決問題,進而對司法審判的處刑結果懷抱期望。確實,刑法的目的中涵蓋了對於行為的懲罰、對一般大眾與潛在犯罪者的警告、再教育的可能性。
    但是,每個人都可以因為接受刑罰進入監獄而獲得改善嗎?
    在美國,受刑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比例是一般美國成年人口的五倍,但在關押期間,接受治療的只有三分之一。
    這導致了一個嚴重的惡性循環,因為相較於一般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來說,他們更難服從社會規矩、認知自己的行為對錯並確實控制,但在監獄或矯正機關中,他們卻被迫要遵守比原本更為嚴峻的規則,一旦違規,就可能面臨更多懲戒、失去假釋機會、甚至是單獨監禁,醫療資源的匱乏更是讓情況雪上加霜,患者的病情沒有改善、行為也無法確實矯正,反而會更加嚴重。
    而在臺灣,監獄、看守所等矯正機關的超收與資源不足已經是個嚴重的問題,在醫護人數與受刑人比例極高的狀況下,遑論期待原先就具有身心障礙或相關疾病的受刑人能夠獲得改善。
    (圖片來源: 風傳媒)
    身心障礙者若是違規犯錯,戒護人也多半是依照一般受刑人標準給予懲戒,因個人身心狀況而酌情減輕的比例並不高。
    (圖片來源: 風傳媒)
    在這樣的情況下,對精神疾病患者而言,接受刑罰後,等待他們是長時間與人群的隔離、被忽視的病情、更無法適應的環境,在沒有不得假釋無期徒刑的臺灣,這些人最終還是有可能帶著更惡化的病情與毫無增長的謀生能力回歸社會。
    有時,對於社會大眾而言,「處罰」本身的寬慰效果似乎大於「處罰」的矯正目的,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可以開始檢視社會中的防護網,思考為什麼精障者會因沒有定期吃藥而犯罪、為什麼我們的社會沒有辦法在有需要時接住生病的人。

    我們的社會防護網怎麼了?

    前述三起事件的被告因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而產生暴力行為,最大的原因是在於沒有定期服藥,而沒有定期服藥又可歸咎於病識感的不足。他們並非故意不吃藥而「放任」自己去殺人,而是完全不曉得自己「需要」治療。
    以思覺失調症為例,根據2019年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思覺失調症患者就醫人數約15萬人,但延誤就醫或中斷治療者接近半數。患者中,九成都沒有病識感,因為會產生幻聽、妄想、怪異的行為舉止,他們很難與人建立信任,因此在治療過程非常需要親朋好友的支持、穩定的醫護關係、良好的陪伴與教育。健保署也推動「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品質改善方案」希望提升就醫率、減輕相關醫療重擔,然而時至2017年,仍有約莫半數的思覺失調症患者未納入改善方案,更遑論許多潛在的患者與其他精神疾病。
    很多的患者不但沒有被社會支持,往往還在生存的邊緣痛苦掙扎。首先,依精神衛生法,嚴重病人要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判定,如果病人沒有主動就醫,根本沒機會被判定。即使是被判定為嚴重病人,還要有自傷傷人行為或風險,才能申請強制住院。第二,現今公衛系統中,地段護理師編制人力嚴重不足、任務繁多(不只精神科工作),定期關懷訪視的工作很難確實執行。再者,社會大眾普遍對於精神疾病具有偏見或誤解,或甚至「家醜不得外揚」而不願或延誤就醫。最後,許多精神疾病患者身處於經濟狀況不佳、家庭功能失調或壓力極大的生活環境中,無法定期回診追蹤,又缺乏照護與正常的社交關係,在孤獨與壓力的折磨下讓病情更加惡化卻全然不自知或求助無門。

    結語──我們都是社會安全的兇手或助力

    法律上的有罪與否或許和社會大眾的期待存在落差,對精神疾病的不瞭解也讓人更容易在看待事件時戴著有色眼鏡,但除了渴望刑罰帶來應有的懲戒,報復性的思想卻也使我們容易遺忘最根本的事情──如何解決與如何預防。
    媒體聳動的標題、網路上各種謾罵的聲音只是加深了大眾的恐慌,社會的傷口被撕裂,人群之間的的對立加深。當標籤化的報導寫著「精障確定逃死」,更多飽受精神疾病折磨的患者屢屢受到歧視;當網路留言滿是「你是精障,殺人免刑」,本該被社會拉一把的人們一次次選擇退回角落。我們嘗試追求正義,卻離互相溝通與理解的日子越來越遠。
    鐵路殺警案的鄭姓男子,在案發當日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被害妄想症發作,認為有人要加害於他,他曾打電話給遠在臺北的友人,至兩間派出所、議員服務處與社會局求助,並購買水果刀後搭車北上。如果他能定期服藥並接受治療,如果有人能及時發覺並協助就醫……一場憾事的發生,有太多的如果。
    一個安全的社會防護網,不僅僅仰賴於政府清楚明確的法規、完整友善的治療追蹤方案,生活周遭親友的支持、社會大眾的理解和陪伴更是不可或缺,單純的刑罰可能可以讓個案問題消失,但不能解決問題的本身,唯有我們能以溫和傾聽在了解更多後再做出定見,以冷靜溝通代替爭執與憤怒,社會安全網才可能更加緊密,而每一個生病的人都有機會被溫柔接住。
    (圖片來源:Pexel)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矯正署107年年報
    2. Adam Benforado(2015)。《不公平的審判: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
    3. 法律百科,簡介刑事判決書──三階層理論
    4. 法律百科,什麼是刑法?刑法的目的是什麼?
    5. 殺警案無罪判決的三個關鍵重點-法律白話文運動
    6. 兩公約與精神障礙-最高法院過往見解-一起讀判決
    7. 在監身心障礙者恐藏黑數 精神疾病受刑人最終只能往「泡棉房」送?-風傳媒
    8. 免錢飯真的好吃嗎?監所長期超收 戒護醫療人力與受刑人比例懸殊驚人-風傳媒
    9. 林進嘉觀點:殺警無罪判決─一個精神科醫師的省思-風傳媒
    10. 我與精神健康的距離-認識思覺失調症-焦點新聞
    1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責任編輯:曹若榆 核稿編輯:陳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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