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混亂,是不義的原因

2022/11/21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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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兩三年再度觀賞舞台劇,在上一次的《馬鞍藤的春天》中,對於台灣政治歷史的感觸讓在場的許多學生離席之際,我仍然止不住眼淚只能等待冷靜。於是對於類似題材的關注,讓我再度到了劇場。
然而這篇後感會是批判更多於讚賞,就後者而言,所有關涉於台灣歷史那些曾經不能被言說的,都是值得被讚賞的,因為這些事件、史實,必須要被說出,進而記憶、反省。但就像前些年的《返校》在遊戲的改編成電影中,反而成為了一種反向政治宣傳,在遊戲中穿雜著鬼怪與黨國肅殺的灰昧裡所凸顯出的恐怖,電影卻變成明目張膽地在臺詞:「你是忘記,還是害怕想起來?」中,一直教示著觀眾:「要記得!」而使人反彈。
《非》所探討的題材也是政治受難者楊碧川與陳欽生的故事,而劇場所吸引人之處正是在於由受難者本人參與演出,這在原先我的預期中會是驚人的,畢竟這就如同修復式正義中自願參與的程序而經歷的一場洗滌,對於被害人來說是必需具有勇氣才得以實踐,更不用說這個過程是以表演的形式呈現在許多人面前。
《非》的目的是要讓歷史被掀開而被知曉(詳後),於是會產生的第一個問題是政治受難者的故事不應該成為觀眾的前提知識,卻應該要是在劇場中被傳達的故事內容。然而,關於二位受難者的介紹卻是相對貧乏,雖然有所介紹但卻不是那麼充分,就連曾經閱讀過相關資料的我自身也沒能再在演出中再度回憶起多寡。
以及,在劇名的《非常上訴》以及節目介紹裡頭提到,「...1970年代的非法審判,2022年將在劇場裡以虛擬的法庭重啟非常上訴。...戲劇突破現實的限制,提起一場不可能發生的「非常上訴」,在虛擬的法庭上,政治受難者走上劇場舞臺,訴說著自己真實的故事,觀眾將化身為陪審團,反思討論不法之法,如何作為定罪的依據,也對過往歷史賦予重新定義。」所謂的非常上訴則是在已經判決確定的「個案」中有違背法令的情形,經檢察機關提起的訴訟救濟。理所當然地這裡所思考的應該會是:兩位受難者的案件—個案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
然而問題於焉出現,即:混亂。
首先,是法律適用的混亂。劇場所關的相關法律包括<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戒嚴法>(以及互動式劇場所參考的<國民法官法>),在劇場所發放的說明中區分合法流程依照<戒嚴法>規定可依法上訴的程序,與,不合法流程即依照<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不得上訴的程序。似乎在合法與非法的二元中提出究竟合法與否的問題?然而這裡的「法」究竟指的是「自然法」或者是「實證法」?這是二戰後所引起的法哲學問題,劇場似乎想要處理的是這部分,卻對「法」的意義未細究就急於提出問題。畢竟從「合法」的一般意義上而言,國家制定之法律由國家公務員予以執行,那就當然是合(實證)法的。
再更上升到憲法層次而言,<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也是經由國民大會依照憲法程序所定(至少於條文上是如此註明),那麼甚至在憲法的層次上其餘的作為都會是「合法」甚至「合憲」的。那麼我們究竟要討論的是國家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合憲?甚至是在探問是否符合憲法之上的法精神嗎?未知。換句話說,問題意識不明確的狀況下,變成重要的「法」是什麼的問題被輕率地處理。
其次,是角色與演員的混亂。開場時演員的自我介紹,在後面進入故事時,能理解到劇場想要做的是刻意地模糊掉觀眾與劇場、演員與角色、角色與本人之間的各種疆界,這是十分突出的一種嘗試。但我認為缺點幾多,包括這部探討政治悲劇的故事,開場的演員自我介紹帶著嘻笑甚至如同脫口秀般地演出,我認真地想到底這個劇場是如何看待這樣的歷史?除此之外,不曉得是否演員人數不足(但應非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扮演法官的演員還會脫下法袍扮演起刑求的警員(或其他公務員)角色卻未帶任何說明。還有,扮演辯護人的演員/角色還把扮演受難者的演員/角色推向舞台前(應是劇情設計)卻說著為被告辯護的台詞,言行之間明顯的不一讓我更是混亂。(更不用說在裡頭還將受難者楊碧川先生以「專家證人」的身分介紹,然而法律上的專家證人卻與此意義有天壤之別)
其後,劇場的進展推延到國家的正當性問題。這又是另一個概念上的混亂,所謂正當性究竟談的是什麼樣的正當性?是政治上的嗎?或是道德上的?就前者而言,若說當代普遍的理解中正當性所代表的民主而言,當時的威權國家確實是沒有任何(民主)正當性可言,也無庸贅言。那麼政治上的正當性又成為唯權力論?這又成為必然具備的答案,而毋庸多問。就後者道德上的正當性而言,國家的統治行為上更論不及於倫理學上的道德評價,故而再次成為冗問。歸結下來得出問題意識的不明,造成難以回答問題的原因。
最後,是審判標的的混亂。如同前述關於非常上訴的程序依然是在個案中做出判斷,但是劇場卻沒有著重在兩位政治受難者前輩的個案情形,至少對我曾經閱讀過相關史料而言這些提示都略嫌不足,遑論對歷史未有足夠了解—甚至是這個劇場想要觸及的群體,更是不夠。前述提及這個劇場是互動式劇場,最終是由觀眾決定判決結果,但是判決的標的卻不是政治受難者的案件,劇場所突然提出的問題是:「1947-1987年間戒嚴時期政體為不法國家?」
這跳躍之大簡直讓人猝不及防,非常上訴不是針對個案的救濟程序嗎?怎麼突然上綱到去審判整個政體?而政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又如何?國家是否又有不法的問題?遑論「法」是什麼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這些問題不僅是應該要被解決的,至少在劇場之中要先由劇場提出對這些問題的看法,而不是當作理所當然地已有共識的前提(實際上沒有共識),倉促地提出這偌大的提問。於是結論上的同意大於不同意(11/13場次中約有500票比100票,共800位觀眾的投票結果),只不過顯出更加荒謬的終局。
荒謬處在於這個問題以及劇場故事中的政治受難故事脈絡,使得答案呼之欲出。然而,問題正在於從威權時代到後威權時代的「冤案」不正是資訊不足所造成的嗎?也就是說,冤案是在「有罪推定」的既定立場下,並且欠缺事實證據資料的情況中,由審判者的隧道觀點所做出的裁判,得出荒謬的結論:冤/錯。那麼,在這個劇場中所具有的三個混亂,即法律適用的混路、角色與演員的混亂、審判標的的混亂下,欠缺足夠的資訊,又在劇場顯明的脈絡中所具有的鮮明立場(甚至還摻雜有香港反送中的片段,十分莫名),使得這個投票結果也是炙為灼然。但這不就是在前述冤案成因中造成結果的充分原因乎?
於是,在劇場的最後過程中,我拒絕投票。
因為,資訊不足的混亂是造成不義的原因,妄下結論總會是危險的。
互動式劇場我曾在席拉赫(Ferdinand von Schirach)寫作的《恐怖行動:一齣劇本》見及(書評參考:https://paratext.hk/?p=4156),其中透過對於案例事實的清楚描述以及對白設計,最終讓觀眾在後果論與義務論此二倫理學根基立場上做出選擇,去經驗判決將造成的不同結果。相對而言,在具備多數混亂的《非》中,雖然能在劇場的最後過程聽到觀眾討論毋寧是件好事,然而題旨不明所產出的結果反倒是讓參與者以為自己做對了,實際上忽略是在什麼「情境」中做出這樣的行動,進而心安理得卻可能不再細究。
於是,《非》原先或許定向上是個歷史劇、法律劇、政治劇。但,在前述我見的自我指涉缺陷中,我認為這更是個荒謬劇,十分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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