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8|閱讀時間 ‧ 約 12 分鐘

替代役物語:法律真的只保障懂法律的人!那些被當事人忽略的法律權利

在地檢署擔任替代役期間,我被分配到法警室執行勤務,除了平日待在報到處服務民眾外,還要處理日常的行政業務&跑腿,而另個比較特別的勤務,就是有時法警人數不夠,會被叫去協助站庭。
法警全名是司法警察,在地檢署的法警,除了要擔任24小時地檢署的保全,維護地檢署的治安外,另一個很重要的日常任務就是在檢察官開庭的時候,維護開庭秩序
開庭期間,除了安撫激動的當事人情緒外,有時也要聽從檢察官或書記官的指揮,也正是這樣的機會,讓從沒被傳喚開庭、身為優良市民的我能以替代役(代法警)的身分體驗法警的工作,也能在第一線了解檢察官訊問的整個過程。
更值得的是,開庭結束後能向檢察官或書記官詢問個人困惑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了解司法體系的辦案邏輯,這可不是一般人可以擁有接觸的機會。這一年來,從站庭看到了許多的人性黑暗面,也結識許多法律人,學到許多法律知識。
這篇文章將簡單敘述我在站庭時,幾點認為比較重要,一般人必須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本篇重點如下:
  1. 告訴人 (1)無限訴訟的權利
  2. 被告 (1)不自證己罪原則 (2)地主優勢
  3. 證人 (1)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2)證人旅費
  4. 遠距訊問
  5. 題外話 — 關於交保的誤解

告訴人

無限訴訟的權利
告訴人可以天天告、事事告,除了一案不能二審的規定外,任何人都可以到地檢署提告,不限次數
正因為如此,有些人真的是三番兩頭就到地檢署按鈴申告,而且申告的案件可以從陌生人到已故親屬;整天窩在地檢署寫訴訟狀,寫好馬上遞狀,然後再接著寫;為了報復,或是爭家產,不論真事假事、大事小事,全都直接告上地檢署,就為了爭一口氣,或是只為了讓另一方疲於開庭。
面對濫訴的告訴人,雖然法律給予他們無限提告的權利,但他們卻如此浪費司法資源,讓真正需要法律來實現正義的民眾無法受益。
在此呼籲不要浪費司法資源,把資源讓給其他真正有需要的人。

被告

不自證己罪原則
你有權保持沉默(緘默)
很多人應該對上面那一句台詞很熟悉,在許多警匪片中時常出現。這句話出自米蘭達警告 (Miranda Warning),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一案的判例確立的規則。
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警察必須明白無誤地告知嫌疑人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証其罪的特權」,有權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全文如下: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開口說話,那麼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並可要求在訊問的過程中有律師在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
因此可以說
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
時間從1966年回到現在,場景從美國轉到台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藉由法律明定,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白任意性,禁止國家機關強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自白陳述,也降低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偏重自白陳述當作證據的偵查方式,同時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會因為行使緘默權,而招致不利益的有罪認定或被羈押
如果覺得上述講的太複雜,拼成句子後卻一點都看不懂。沒關係!還有一種簡單點的解釋:
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解釋那麼多,那為什麼我會把「不自證己罪」看的比緘默權重要呢?
選擇沉默是一種基本權利,沉默不代表任何肯定或否定意味。在訊問過程中,檢察官不能把沉默當作「默認」,或是用來強迫他人說話的工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緘默權適用於司法體系,是因為這圈子的人基本上都受過法律相關的訓練,都有一定的法律底子;但在日常生活中,沉默卻會因為不同的人事物、情境或環境給予不同的解讀,像是不說話就代表默認、啞口無言、生悶氣、心虛等…。
緘默權的觀念與使用,在日常生活中難以發揮,但「不自證己罪」原則,不只在刑事訴訟上適用,這原則也適用於平時的生活與工作場景中
不自證己罪的原則,在法律上可以解釋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有罪
例如:今天睡醒發現,自己被偷一台筆電,警察在鄰居家中找到。
警察問他筆電那來的?
鄰居說:不知道,睡覺醒來就有了
要定罪一個人要有明確的物證或人證,光證明被告說謊、所辯不實,還是無法定罪。
結論:除非有明確偷竊的證據,不然就算事後證明他說謊,也不能說東西一定就是他偷的。
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主要核心點,並非被告的行為,而是檢警調單位必須就事論事,拿出證據說話,而非讓被告自己去解釋自己的無罪證明或是洗清自己的清白。
套用這個邏輯,我們可以將這原則應用在自身的工作或生活場景上。在日常生活中,我把「不自證己罪原則」解釋為:
自己(被指責者)無須去證明自己有罪(有錯)
當有人要自己對行為負責時,但卻遲遲不肯點出自己的錯誤所在,與其自己腦補,把自己認為的錯事都抖出來,還不如請他人明確指出錯誤的證據,或是具體說明,看到底是誤會一場,還是自己真的有問題。
另一方面,工作上被他人指責辦事不力,必須讓他人具體點出問題所在,確認自己該承擔的責任的部分,而非不分是非曲折直接把「無謂的責任」扛下來。
我印象很深刻,一位法警告訴我一個他的經驗:
有一陣子公家機關打擊公務員兼職的狀況很嚴,查到他身上,因此他被請去喝咖啡。
當檢察人員拿出文件,請法警自己解釋這些行為的時候,他說根據「不自證己罪」原則,我沒有必要跟你解釋自己的行為錯在哪裡,錯在哪裡這是你們這些檢查人員的責任,除非文件中有明確指出有我哪裡有違反法律與規範,否則我沒必要為自己的行為去辯解哪裡有問題。
後來他解釋,不論他之前做過兼差或創業,這些國家資料庫都查得到,只是這些都是在當公務員之前的事,跟現在一點關係也沒有。這都是檢查人員亂扣帽子,為了他們自己的業績考核。
莫須有的罪名,扣到自己身上,小則淪為辦公室政治下的犧牲品,大則變成背負一生的人格汙點
時時刻刻將「不自證己罪原則」銘記在心,並不是為了幫自己脫罪或找藉口推卸責任,而是為了在某些關鍵時刻保護自己

地主優勢
雖然告訴人有無限訴訟的權利,但是這也表示到處告人,就要有到處開庭的準備。因為關於開庭地點的選擇,通常都是由被告方所決定:
  1. 犯罪地:犯罪發生地犯罪結果地
  2. 被告住居所:設籍地居住地
犯罪地的意思是假設你在高雄被搶劫,回到台北後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但因為案發所在地在高雄,最後台北檢察署會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高雄地檢署,之後開庭都要跑去高雄。
同上例子,根據被告住居所,若搶你的人他目前住在台南,那高雄或台南的地檢署都有管轄權(目前的理解是這樣,有錯歡迎在糾正)。
至於刑法訴訟上,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就是因為告訴人有無限訴訟的權利,為了防止濫訴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所做的一個規定。

證人

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以證人身分開庭,在開庭前,檢察官都會先請證人具結朗讀結文,然後簽名。每個地檢署的結文內容都不盡相同,但一定會有案件編號,以及「當據實陳述,並絕無匿、飾、增、減……」的內容,而我們地檢署的結文長度堪稱是地檢署之最,印象中的結文內容如下:
證人結文簡易格式
這部分除了要請大家注意偽證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其實很多人會以為收到證人身分的傳票,可以不用出庭,但法律上有規定:
證人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傳喚而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時,有到場作證的義務。
原則上不能由他人或僅提出書面報告代替,違反此義務依法可對之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可以將證人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
比較重要、也是自己印象較為深刻的,就是跟訴訟當事人間有較近的親屬關係身分特殊,不便作證,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主要還是由法官檢察官判斷)。例如證人為被告的配偶、家屬、或證人就職業上(如醫師、律師)知悉有關他人應守密的事項而受訊問時的情況。
為什麼個人會覺得這點很重要呢?曾經在站庭時,被告的家屬被傳喚開庭當證人,結果被告跟證人的口徑完全不一致,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
當證人具結後,就必須說實話,不然會有偽證罪的問題,若假設證人說真話,那表示被告說的是假的;另一方面,若被告說的是真的,表示證人作偽證。
不論檢察官後續調查結果為何,被告跟證人中會有一個人會被判刑,要嘛被告被判有罪,要嘛證人作偽證。
因為被告跟證人是兄妹,對父母來說,就會變成要保誰的問題了!
所以證人要具結之前,要先思考自己跟訴訟當事人(告訴人、被告等)之間的關係,切記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很多人在不知道這點的情況下出庭作證,不僅沒幫到忙,也讓自己陷入偽證罪的疑慮中。
因此在出庭作證前,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請先思考自己是否有出庭作證的必要,以及這次的出庭作證的原因,到底是在幫誰忙?是會害到家人還是會幫到家人?就算是要幫助親屬,至少也要保護自己不要因為「豬隊友」害得自己也陷入案件之中。
畢竟,一直跑法庭也是挺麻煩的事情。

證人旅費
往往證人都是工作請假才能來開庭,少賺一天工錢又要自付交通費,因此另一個跟證人有關的權利,就是證人可以在開庭訊問結束後,領取證人旅費,簡單講就是國家支付證人來開庭作證的車馬費。
只是有時候,不知道是國家的預算有限,或是檢察官忘記,有時開庭結束後會忘記提醒證人這件事,而許多證人也不知道有旅費可領這件事,就因此開庭結束後,請主動提出證人旅費的申請與索取

遠距訊問

隨著科技發達,以往要到庭訊問的方式也有所改變,尤其是要到離島開庭的人而言,已經不需要為了開庭特地搭船或搭飛機,只要覺得開庭地點離自己太遠,都能申請要求遠距訊問,到離自己最近的地檢署開視訊庭,用遠距訊問的方式省下案件關係人親自到庭受訊問的時間與成本。
壞處是以往告訴人要到被告所在地或犯罪發生地的開庭方式,現在都能用視訊庭解決,也造成濫訴問題更發嚴重,反正只要能用視訊庭遠距訊問,距離問題就不是個問題。

題外話—關於交保的誤解

在新聞上不時會看到一些社會新聞,某某某鉅額交保,很多人會誤以為國庫進帳許多,我也不例外。以慶富案陳慶男交保的案件為例:交保金提高為5200萬 慶富案董座陳慶男再回籠
在我進來地檢署以前,我以為國家收到這麼多保費,國庫豈不是賺翻了!?
但其實這保費只是押金,有點像是為了自身在案件審理期間的人身自由,向國家支付一筆金額擔保自己不會試圖潛逃,或是改變證物。
被羈押人交付交保金(押金)後,換取在該案件調查期間的個人人身自由。
因此只要案情水落石出、判決無罪時,交保金也會全數退回;反之,如果先前傳訊開庭未到,有潛逃之嫌時,交保金會被法院沒收,並對嫌疑人提出通輯。
只有法院判定嫌疑人沒有湮滅證據、偽造、變造證據、串證之虞,並且可以隨傳隨到,沒有潛逃之嫌時,才有資格辦理交保,免於羈押。
結論:哪天被法院判定可以交保,不要以為這錢拿不回來了!只要乖乖遵守交保規定,結案之後又是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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