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公司有做虛擬貨幣,擬定要將部分人的特休結清金額用虛擬貨幣的方式給員工,想請問這部分有需要做入正常薪資管道,列入個人所得嗎? 科目再補入沖銷的部分這樣,目的也是擔心日後有紛爭才能拿出相關明細作支持。 再麻煩各位大大不吝指教,感激!
有次在人資交流群組看到上面的問題,有點震驚,因為從來沒看過或碰過實物給付的狀況,想不到有機會在群組上看到了。我個人對薪資科目及帳、稅務的處理了解不深,但就「實物給付」提出一點看法..
勞基法第22條前段: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這裡可以看到薪資給付是有要求要「法定通用貨幣」,所以虛擬幣到底算不算法幣呢?在107年高等法院金上訴字第83號判決:「金管會復於103 年1 月6 日重申:比特幣並非貨幣,係屬「虛擬商品」性質」,看起來,同等性質的虛擬幣並不列入為法定通用貨幣中。
那能不能當成同法後段所稱的實物給付呢?22條後段的敘述是這樣的: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所以公司要主張此為實物給付,至少要做到三點:
1.勞動契約需跟勞工約定:如果一開始的勞動契約中,並沒有實物給付的約定,可能比較難以主張,所以若想這樣操作,一定要跟員工另行約定並留下紀錄。
2.實物的價值是否與原發部位相較為公平合理:公司以1000元購買價值1500元的實物,到底要當成1000?還是1500?還是中間的某個價值,這中間還是有討論空間。
3.要能舉證適合勞工與其家屬需要:需不需要這種事情是非常主觀的,舉例來說,公司年終獎金原定發40,000,結果改稱說:每個人送手游「傳說對決」全部角色及全部造型加上滿級道具,然後跟你說,這價值100,000,就充當你的年終獎金,我大概會直接掐死提議者,所以一定要考量勞工是否需不需要,另外也要延伸"員工如果不同意,那要怎麼處理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