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發表時間:2017/08/05 00:08
一審調升主任檢察官一直是個激烈戰場,今年為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特別開始試辦全台灣的主任推薦票選,由各地檢署自行決定票選辦法,並投票選出各地檢署推薦人選予檢察官人審會,再由檢察官人審會從全國推薦人選中,選出當年度應調升人數的1.5倍人選交由法務部長圈選。然而近日圈選結果出爐,桃園地檢署第一高票蔡鴻仁檢察官及台南地檢署第二高票李駿逸檢察官均未獲圈選,而敗於票數低於其等者,不禁讓人想問,那票選推薦是為哪樁?
主任推薦票選制度的改革,目的是為了避免有人透過檢察長的人事權影響檢察官對個案的偵辦,讓檢察官不須為了調升主任檢察官,而迫於此人事權的壓力或誘因,於個案偵辦中屈從檢察長之指示,有違檢察官的獨立性。然而,當法務部長仍保有主任檢察官之圈選權時,外界不當的政治干預,仍然可能透過法務部長的圈選權,向下影響檢察官對個案的偵辦,那現在的主任推薦票選制度豈不是作半套?
法務部長擁有主任檢察官的圈選人事權,立論基礎乃是法務部長必須就檢察體系的績效向國會和人民負責,因此必須給予其一定的人事權。然而,此一想法最大的誤區,乃在錯誤理解了檢察官的任務。過去的多數想法都認為,檢察官的任務在打擊犯罪,所以法務部每年均須報告檢察體系各式各樣的查緝統計數據,來表現檢察體系整年的績效。但事實上,檢察官的任務乃是在個案中指揮並調控司法警察的偵查作為,以確保偵查的公權力發動能合於法定程序且符合比例原則,並順利推展偵查計劃,以期能發現真實,而以程序正義之作法追尋實體正義。所以檢察官的任務,是在個案的正義,而非整體的績效。打擊犯罪,不是檢察官的任務目標,而是檢察官任務的作用之一,不應該被用來當作法務部或檢察體系的表現指標。
再者,法務部負責檢察行政事務仍有諸多權限,縱無人事權,亦尚有預算、經費、資源整合、發布一般檢察作業規則及立法草案的提案權等權限,難道這些不足敷法務部長促進檢察體系的良好表現?一定要用人事權來施加壓力或引誘檢察官?況以本次的法務部長圈選結果為例,上開兩位檢察官落選的原因流言紛紛。雖以現任部長開放改革之為人,應不會因個案偵辦不符政治正確而排除特定人選,然當法務部長的圈選權加上此種不實傳言的存在,未來檢察官在偵辦與政治人物有關的案件時,亦可能錯誤揣摩上意,而迫於升遷的壓力或屈從於升遷的誘因,對偵辦結果選擇了政治正確而非法之正確?顯見法務部長保有此等人事權弊大於利。
既然為了檢察官的獨立性,決定舉行主任推薦票選,那為了徹底達成這樣的目標,未來可以多元的遴選委員會來代替法務部長圈選。一方面此種遴選委員會可以同時有檢察體系內、外的代表,所選出的主任檢察官可以是同時符合檢察官及人民的期待,另一方面也可以去除法務部長人事權對檢察官個案偵辦的影響。檢察體系走至今天這步田地,已是沉痾積萎,這代表過去許多舊思維和老路線已走不通。既然如此,何不嘗試新想法,讓檢察體系走出另一條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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