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上一篇介紹完羈押的要件後,接著我們將介紹羈押的相關程序,法院在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會對於其是否具備羈押的要件,進行審核,而在審核後會有三種結果的可能性,「駁回聲請」、「准予羈押」及「免予羈押」等。在羈押時,有其法定程式需要遵守,而對於法院所作出的羈押裁定,不論是被告或檢察官都可對其以抗告或準抗告的方式救濟之。另外還有關於羈押的處所及管理、羈押期間等內容,都是實務上天天都在發生且運用的知識內容!
拾壹、羈押之審核程序
前一次我們談完了關於羈押的「要件」,也就是在符合何種狀況的前提下,法院得裁准「偵查中」檢方之聲請而准予羈押,或是在「審判中」得予職權發動羈押。換言之,在法院審核上述要件是否齊備後,法院就檢方於「偵查中」所為之聲押審核之結果可能有三:
一、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