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03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025-法學第4講:啟蒙的影響-基本人權1:起源

當代,大家耳熟能詳的「民主、自由」等憲政思想(內容,What);它們,從何而來(起源,Why)?
  回想我們共通的生活經驗:小時候「感冒」(成因,Why)的經歷,媽媽會跟我們說「不準出去玩」(答案,What)。就如此簡單的一句敘述,內建著很細膩且往往被忽略的思考!   若我們的目光只鎖定在「不準出去玩」的問題(What),我們合理的「思考方向」,將會導向成「偷偷跑出去、再去拜託媽媽、找爺爺奶奶撒嬌、騙媽媽…」的「模組A」。   若我們的目光鎖定在「感冒」的問題(Why),我們合理的「思考方向」,則將導向成「看醫生、吃成藥、多喝水、去睡覺…」的「模組B」。當然,也很可能會跟媽媽一樣,得出「不準出去玩」的答案,那麼,媽媽這麼說,自然合理不過。

「顯而易見的What」VS「隱而未顯的Why」

  不準出去玩,不過是「顯而易見、表象的What」;而感冒,則是「隱而未顯、內裡的Why」。   我之所以會說這其實是「很細膩且往往被忽略的思考」。理由是:我們每個人的精力與時間都有限,且亦非全知全能的上帝。所以,我們日常生活經驗,是沒法處理每一個Why的;大多時候,我們只要能夠處理What的資訊,就能生活得挺好的。   例如下雨,我們只要知道要穿雨衣還是拿傘就夠了,不需要花費心力去處理溫度、濕度、氣壓的複雜變化,有氣象專家會幫我們解決。同理,食衣住行的方方面面,我們的生活經驗,幾乎都是在處理What的資訊,但!這也只是一種習慣罷了。   某某某說了什麼(What)?某某某為什麼這樣說(Why)?是兩個完全不同思考方向的問題。觀念,真的不難!說穿了,不過就是「對症」(Why)與「下藥」(What)的關係而已。

歷史轉折:人的地位,從「客體」躍升成「主體」

  於亞當、夏娃墮落前,曾被上帝賦予主宰意志的自由,但他們仍選擇犯罪(讓上帝失望)。因此,只要承認「原罪」此一觀念,就必須承認罪人曾經享有的「意志自由」(這是承認責任、接受懲罰的前提)。當人擁有「自由意志」,而違背了「人神契約」、從善棄惡的自由選擇,基於「自由意志」基礎上對契約的違背,也就成為「罪」的本質。此外,上帝造人時,將辨識善惡美醜的「神性」賦予人類,令人類從此具有如同上帝般的「自由意志」。故啟蒙時期所主張之「理性」,從根本上來說,本意?是為了抽離《聖經》所說的「神性」,而重新詮釋「人的特性」,故以「理性」替換之,其後,轉化為「計算」之意。簡言之,人類懂得權衡計算,謂之「人之理性」,同時證立「人類具有自由意志」。這便是啟蒙時期思想的核心觀點。(遠離宗教的制約,讓上帝的歸上帝,世俗的歸世俗)   中世紀以前的歐洲,是由「文化意義之基督神學」與「政治意義之古羅馬帝國」的角力過程所構成,兩者間雖常為博奕般的「零和遊戲」之衝突,但同時亦難捨難分。至啟蒙後的歐洲,當人們將「宗教的上帝」(教會)逐漸自世俗世界中放逐後,面對傳統價值系統崩解的困境,以及對「理性與秩序」的渴望追求,便迫切地欲尋覓「世俗的上帝」,希冀以「王權」替代「神權」,好填補抽離《聖經》後的空白,而被當代政治學與法學奉為經典的《利維坦》、《政府論》、《社會契約論》等啟蒙代表著作,其論述恰逢其時地填補上這段空白。透過「理性」這個說詞,為遠離上帝懷抱而感到茫然無所依之人類,覓得一種論述:「即使上帝離我們遠去,人類依然可以自存於世界」,令人們不再須以「上帝的子民」為自己安身立命的寄託。於法律面之實證意義?便是「由神的秩序(神的子民,人=客體),轉變為人的秩序(獨立個體,人=主體)。」   人的地位,從「客體」轉變成「主體」,這是一個極其巨大的歷史轉折!

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是基督文明的產物

  啟蒙運動,可說是「於政治上,欲恢復古羅馬的榮光;於文化上,欲重現古希臘之輝煌」,激進地打出「反教權」之大旗。當教會勢力被迫退回至《聖經》之中以後,盤據中古歐洲近1400年的教會法時代,從此一去不返;影響所及?經「教權」背書之「王權」,其統治之正當性(君權神授)自失所附麗。於是,恰逢其時之近代民主相關學說,便順勢而為地填補上「教權」遭抽離後,所造成的理論與思想上真空。   只是,受限於「當時的社會背景」,此時期的民主相關學說,皆無法「完全擺脫聖經的影響」(這很合理:讀了一輩子的聖經,上了一輩子的教會,要突然100%抹煞,無疑天方夜譚)。源於基督教的「自然法」觀點認為,在人類的生活中,正如同自然界中有一種「自然定律」支配動植物的生死循環,人們的生活行為也有自然法以資遵循,表現在人類政治生活中,便產生了「神法」與「國法」之分。本於基督教的理念,國家制定的法律有一個「內容上」的極限(Why?國法受限於神法,人類不能超越上帝)。換言之,人作為上帝所創造的子民,必須有一些「最起碼的人性尊嚴」(What,產出的結論),國家法律必須承認這些人類尊嚴的存在,並保障其能在國家法律秩序中永續不墜。根源於自然法之人類尊嚴,強調國家應多加以保障之最基本要求,即為基本人權的哲學依據,賦予了基本人權制度的靈魂。   簡單來說,憲政思想的「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What),若對其進行「因式分解」之後,會發現,它們是「基督文明的產物」(Why)。意思是:「從文化層面的基督文明,這塊土壤;長出政治層面的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這種果實」。所以,若憲政、民主、自由…等概念,一旦離開了基督文明的土壤?這種果實,一般來說,會長不出來,或,至少長得不好。(喜不喜歡(Judge)它,是一回事;知道它的來龍去脈(What & Why),是一回事)
  我們今日所熟悉的「民主、自由」等憲政思想,是源自於啟蒙時期的民主相關學說(抽象的、理論上的),經過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到了將法國國王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的1789年「法國大革命」,與同年公布的《法國人權宣言》,才正式開花結果,是經過人們幾百年的認識和實踐,演化而成(不是天啟,不是憑空掉下來的)。它(民主、自由等憲政思想)的「孕育」,真的不容易!

真正的憲法,是鐫刻在人民心版之上

  民主與自由,即便不夠完美(它很可能不是人類社會的終極解答),但它的核心價值:「以數人頭的方式,代替,砍人頭的方式」,卻也實實在在地,很大程度地解決封建、獨裁的弊端,這是啟蒙思想對人類歷史的偉大貢獻:   所以!為了確保「核心價值」不會「走鐘」,近代法治、世界各國,才會將「基本人權」納入憲法架構。「基本人權」(What)到底幹嘛用的(For What)?確保「以數人頭的方式,代替,砍人頭的方式」(Why)這件事,可以被落實(Purpose)!因為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國家,是最大的壞人。所以,「基本人權」是「人民」用來對抗「國家」的武器(How)。「基本人權」是用來處理「人VS國家機器」的關係。(PS:國家機器或政治人物,若拿基本人權來當成宣傳口號?其實還蠻搞笑的:你知道這是拿來「弄」你的玩意嗎?)   所以!真正的憲法,是「以數人頭的方式,代替,砍人頭的方式」這個「核心價值」;真正的憲法,是一種「理念」!而不是「憲法條文」(這很Low!憲法條文,不過是把人們心中的價值、理念,寫出來而已)!寫成條文的唯一意義?只是方便人們可以「有所本」的進行意見交流、溝通,僅此而已。   所以!盧梭才會說出「真正的憲法,是鐫刻在人民心版之上」這句話。若將盧梭這段話「翻譯」、「解壓縮」,他真正要表達的意思是:真正的憲法,在心裡,是一種理念;憲法條文,不過是一種形式而已For有所本。

補充,權利(Right)

  權利一詞,翻遍中文世界,找不出這個名詞的解釋!歷代中國,根本就沒有「權利」這個概念。一直到清末民初,嚴復,將西方哲學家「穆勒」的《論自由》這本書,翻譯成中文,東方的語彙,才正式有了「權利」這個名詞。   而嚴復的翻譯習慣,不是採「字譯」(逐字逐句,照本宣科),而是採「意譯」(感想、心得、Comment)的方式,在《論自由》這本書,嚴復翻譯成《群己權界論》,什麼意思呢?嚴復的版本:何謂權利?群己權界!(他人與自己,權利行使的邊界;人,活在社會上的一種行為尺度)   如果你反應很快:「自由&權利」,這兩種東西,一樣嗎?現代的我們,其實可以分,可以把它們說清楚。但不論是250年前的啟蒙時期,直到清末民初,嚴復翻譯時,古今中外,大家都說不清楚,「自由&權利」,一直都是你中我有、我中有你的關係,甚至多將兩者當成「同義詞」在「混用」。所以,到底,兩者哪裡不同?日後,若有機會,再寫篇文章來解壓縮(講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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