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4|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圖】婚後未必白頭偕老 3種「夫妻財產制」怎麼挑?

名人夫妻決定攜手相伴一輩子,和相愛對象結為連理,總能深受各界祝福,觀眾也在旁看熱鬧、羨慕不已,盼能沾沾新人喜氣。不想「相愛容易,相處難。」並非每對情侶都像童話故事中,能走到完美的Happy Ending!
婚後兩人相處時間多了,甚至有了小孩,生活上為了柴米油鹽醬醋茶等任何的小事,需要不停磨合和妥協。萬一反映彼此價值觀的差異逐年擴大,卻因當時礙於人情,對另一半毫無保留、深信不已,遲遲不敢作出抉擇;倘若某天不愛了,兩人必須走到離婚這一步,最終只能面對一張張的宣判結果,儘管再不服也得往肚裡吞。
本集實價登錄比價王圖文專題,即介紹三種不同「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差異。

「法定財產制」:夫妻若無特別約定者,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務部說明,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其財產種類分為「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夫妻有向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的義務〔民法第1022條〕。
無論名下的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且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簡單來說,只要夫妻仍在婚姻關係中,須各自對自己的財產及債務負責。
一旦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財產(例如贈與)或慰撫金等,則無須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條
法務部說明,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的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的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的其中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約定財產制」:要訂立契約,並應向法院聲請登記。又分「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大多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還有另一種為「約定財產制」,其中又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以下列舉差異。

◆「分別財產制」
簡單來說就是「結人但分產」。夫妻對於名下財產,有各自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及處分,且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夫妻針對婚後財產不負互相報告的義務。若夫妻二人婚姻關係結束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需償還對方留下的債務〔民法第1044條〕。

◆「共同財產制」
在共同財產的婚姻關係中,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條〕。除非夫妻有約定由某方管理共同財產,否則由雙方共同管理。
另外,夫或妻某方如果想要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取得另一方同意。債務方面,夫或妻為自己的特有財產產生的債務各自負責;共同財產所生的債務,則由共同財產償還〔民法第1034條〕。
特有財產」是指: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了夫妻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得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財產的一半。

兩人離婚後,「動產及不動產」應該怎麼算?

牽涉資金龐大的不動產,離婚雙方肯定要錙銖必較。萬一不幸離婚,夫或妻名下的房子,應該如何處置?以下舉例說明:
狀況(一)
【Q】老公在婚前已買房投資收取租金,婚後仍有穩定的租金收入;若夫妻離婚,老婆可請求分配相關租金收益的費用嗎?
【A】可以。依民法第69條規定,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兩種,且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所以老公樂當房東收取租金,其收益符合「法定孳息」的條件(即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所以老婆有權請求分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老公收取租金的收益。同理可證,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的股票於婚後產生的紅利,同樣會被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天然孳息」是指果實、動物的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的出產物。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
狀況(二)
【Q】婚前,老婆(或雙方共同)為自住買房。當時購入總價為1000萬元,在婚後房屋明顯增值至1500萬元;若夫妻商討離婚時,這多出的500萬,老公或另一方是否能將「房屋增值」列入差額分配?
【A】不可以。因為物品本身增值,不符兩種孳息的要件,因此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加價值,增值的範圍仍不屬於婚後財產,非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標的。
狀況(三)
【Q】婚後支付的房屋貸款,離婚後怎麼算?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前買房後,雙方一起償還房屋所衍生的貸款等價金;或是一方於婚前買房,婚後一部份薪水都在償還貸款,反而變成他方需負擔大部分的「生活開銷」。
【A】依民法第1030-2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所以,夫妻之一方如果在婚前買房後,以婚後財產來清償婚前就已產生的貸款債務,那麼他方就可在離婚時請求「納入婚後財產」來計算。也就是說,這部分還是會被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他方可請求返還。

我們適合哪一種「夫妻財產制」?

夫或妻若對另一半採取信任原則,且彼此真愛無價時,即會認為沒必要特別約定,所以大多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若對於擁有共同目標,願意一起努力打拚,且對未來有一致規劃的夫妻,例如想共同創業,經營小本生意;或一起存下買房基金等,這類民眾可選用「共同財產制」。
假如夫妻雙方經濟實力過於懸殊,門當互不對時,以財力雄厚一方的立場,適合選用「分別財產制」,至於另一人能否接受這樣的條件,答應結婚共度餘生,那就另當別論了。還有一種情形是,萬一兩人的金錢價值觀迥異,不希望干涉彼此用錢習慣,也可考慮用「分別財產制」。
「再多逝去曾有過的情份,也換不回未來獨自一人生活的支撐。」前陣子頻傳明星夫妻失婚風波,有人甚至可以為了一張價值不斐的頂級床墊,不斷以激烈言詞向前妻放話,甚至不惜鬧上媒體版面,上演「替身割墊秀」。
這張占盡風頭的床墊,在《民法》上僅屬於「婚後財產」之一,對男方而言,也許是回想起當初下單購買的標價、對彼此「遺失的美好」,不免依依不捨、念念不忘,這才奮力討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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