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題 - 藝術品(2) 收藏家課稅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前一篇文章講到藝術家課稅,可以發現其實修法和藝術家的關係並不高,該繳多少稅基本上與修法前完全相同。今天就來談談修法的關鍵被影響對象:收藏家。

稅務優惠

修正後的“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提到:「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也就是市場提到的,為收藏家降低稅負以及為出售業者免除營業稅、保證金的鼓勵交易市場活絡條款。
針對申請適用的相關要件,文化部也訂定相對應的“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為想適用稅務優惠的單位和收藏家提供大略的指引。
以下為大家整理幾個申請要件的重點:
1.文化藝術事業指:公立文化機關(構)、公益社團或財團、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
2.應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
3.申請書應附上證明文件,如: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展覽或拍賣之相關資料、負責人之證明文件等等。
4.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者,文化藝術事業應留存該筆交易買受人所有交易款項之相關支付憑證至少七年。(為因應洗錢防制)
取得核准文書後,即可適用新的稅務優惠,將原先併入綜合所得稅改為分離課稅,大幅降低應納稅額。舉例來說,原先出售一千萬的藝術品,利潤六十萬,假設合併至個人綜所稅40%級距,需要繳納二十四萬的稅額。改採分離課稅後,分離課稅扣繳20%,只需要繳納十二萬的稅額,更別提其他更高額的藝術品帶來的稅務落差。

租稅公平?

如同前一篇文章所說,上述的稅務優惠並不適用出售自行創作的藝術創作者,反而只針對出售藝術收藏的人士,因此的確如部分學者質疑,為高資產收藏家節稅,違反稅務公平之嫌疑。
但回到起初的修法理由,文化部及財政部即表明為活絡藝術品拍賣市場,提供稅務優惠,將前往中國或香港進行藝術品拍賣的收藏家吸引到台灣,並降低業者負擔,提升舉辦買賣的誘因。因此若同時讓藝術創作者適用稅務優惠,也是與修法理由不符。當然財政部為了不大開方便之門,將稅務優惠限制在個人,因此藉由營利事業出售藝術品並不適用。
舉例來說,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低於高資產人士的綜合所得稅稅率,部分收藏家透過成立公司,由公司的名義收購藝術品,藉此降低稅負。但通過修法後,這些本就較低稅負的藝術品,不可以適用稅務優惠來取得更低的稅負。若為了適用此稅務優惠,必須先將藝術品轉移回個人名下再出售。假設,有些收藏家為避免公司及個人雙重課稅,將藝術品轉移至個人之價格設為成本價,亦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採用實質課稅調整至應有之市價課稅。
總結以上,為刺激經濟活絡,財政部及文化部的確犧牲部分租稅公平,但整體來說仍然存在規範,避免收藏家由此大量逃稅。

結論

修法是否成功引起台灣藝術品交易的活絡,成效仍然待確認,但仍然應肯定財政部願意參考香港等其他藝術交易活絡市場修改相關稅制。
提醒收藏家於出售時,需注意是否使用個人名義出售,若需移轉制個人時,也須注意是否引起實質課稅及雙重課稅的問題。建議應向專家諮詢,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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