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擾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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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職場性騷擾的雇主處理方式以後,現在來談談如果你被騷擾了怎麼辦。
被性騷擾通常會有兩種情況,一是你在瞬間就很清楚你的確被騷擾了,二是事後才覺得怪怪的,然後發現自己被性騷擾。
當然,兩種都讓人很不快,但一樣都有需要釐清的部份。
在這就先不管當事人感覺,而是單純討論事件發生的事實,這部份很重要,請大家一定要先稿清楚這部份要陳述的概念。
一個性騷擾事件,當然第一條件是「被騷擾者感受到被騷擾」,這部份沒有問題,就這個層面,的確是「你說了算」,但有一點要切記,「你說了算」指的是你不舒服的感覺,「不代表就是事實」,這一點絕對要區分清楚,感覺在事實面前是沒有什麼意義的,所以當人家說「你說了算」的時候,請搞清楚這裡指的是你的感受是真實的,是值得被重視的,但不代表為真。
這也是為何性別工作平等法會要求雇主採取「立即且有效」的措施先阻斷或預防你這種不舒服的感覺,然後「才開始進行事實調查」,因為「事實其實還不清楚」。
接下來就是麻煩的地方,就是這件性騷擾事件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雖然你的不舒服為真,但的確可能案件是假的,例如可能是誤會,像幾年前有名的案子,就是有人宣稱在捷運上被摸,後來發現是被義肢碰到,完全是誤會。簡單說,你的確感覺不舒服,但加害者並不存在,因為戴義肢的人「沒有感覺」,只是在捷運上被擠壓而已,不是鹹豬手。
當然案件也可能是真的,但死無對證……這一點很遺憾,但實際上大多數案件真的是這類的。
這也是為何只要受害者申訴或報案,人家都會要你提出證據的緣故,因為只有感覺是不能算數的。
今天如果是那種一次性、突發狀況、臨時起義的性騷擾,的確要成立的機會非常低,因為根本沒人想到要保存什麼證據,或者客觀上也沒辦法有什麼證據,這是很無奈的事實。
至於那種長期的、雙方互相認識的案子,其實大多數人走到要檢舉、報案、申訴的時候,或多或少都已經有些證據可以提供,因為騷擾不是只有一兩次而已,顯然大家也很清楚,你得有證據才有可能真的告成。
但這同樣出現另一個問題,因為累積到多次的時候,加害者就會搬出「我們其實已經有關係」的理由來,有時候甚至有證人可以作證兩人的確關係不尋常。
那到底是真的不尋常嗎?因為還真有那種雙方已經交往,後來開始感到討厭以後,就把所有過去的親密動作都說成是性騷擾的案子……
總之舉證真的很難,有些人會說對方很精明,懂得玩弄模糊空間,但我要說,這是因為這玩意本質上就很模糊,根本不需要刻意設計,就是這個樣子,除非你有本事讓所有人際互動裡的曖昧與不確定全都消失,人跟人相處就跟機器人溝通一樣,不然基本上人跟人的互動本質上就是模糊的,所以如果你把心放在整天防備人家利用模糊地帶算計你(不會只有性騷擾,什麼都是),那你的人生會很累。
我要請大家先理解一個殘酷的事實,今天性相關法令之所以罰則定比較重,而且處方式也比較緊急(要立即且有效隔開),某部份也是因為大家很清楚這種案子大多沒辦法真的清楚判斷,才用法律授權可以做各種緊急處理,不然如果是被冤枉的還要被先調職待查,這明顯侵害人權,要不是法律授權,根本沒人敢做(就算有法律授權,其實大多數雇主也還是不敢做……)。
這問題就是這麼麻煩,不是人家不願意幫你討回公道,而是如果你沒辦法提出有效證據,人家實在也沒什麼立場幫你討公道,雖說安慰你、安撫你之類還是做得到,但也只有這樣。
實際上,大多數人也因為自己有同樣的認知,因此在遭到性騷擾的當下,往往第一個反應是先懷疑,想確認自己是不是被騷擾了,所以「呆在那邊」、「腦袋空白」是很常見的陳述,這都很正常。可以立即反應的人反而是少數,所以不要隨便質疑「為何不求救」之類的,因為整個人停下來才是最常見的反應。
相反的,那種立即反應的,還要承擔搞錯的風險,實際上這類例子還不少,不是每個人都跟耶穌一樣在人擠人的時候還能分辨是誰碰到他是帶有特別目的的。
想想日本為何會有這種癡漢險可以合法販賣,而且還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就是因為錯誤案件太多了。
這也是為何多數人都會勸受者「算了」,這決不是什麼不負責任或沒同理心的話,正好相反,因為這是最正當論的「協助」,因為糾結在這上面倒楣只有你自己。
我碰過許多覺得自己被騷擾的案子,基本上都會先找家人、朋友、同事傾訴,尤其是找同性友人,而最常得到的的確是這樣的答案,尤其是那種突發性、一次性的案件,因為大家都很清楚除非你有明確證據,不然「放下」才是最好的面對方式(基本上只要提得出證據,大家都會反過來鼓勵你檢舉,若是同學或同事有目擊的,有些還願意作證)。
現在市面上很多鼓勵人家不計代價討公道的,才真的是不負責任的噁心行為,那根本只是自己嗜血而已,因為根本連是不是事實都不知道,就整個腦充血喊打喊殺,但到時候代價又不是你要承擔,做人真的不要那麼不負責任。
至於當事人,是的,我願意相信你的感覺很真實,但我也會需要你提供證據,而你法令上該有的權益,我一樣都不會少的全力支持,但做決定的人必須是你自己,也只能是你自己。
實際上我們在諮詢服務的時候,也都會明確告知權利義務的範圍,有明顯證據的好處裡,但證據不充分或甚至沒有的時候,自己也要衡量一下得失。
總之,你自己的心態自己負責,有的人希望如果告不成,至少再也不要發生,有的人想的是下次我要保全證據才能告他(這代表期待還會發生事件),我不能說哪個比較好或不好,要說加害人逍遙法外,但把自己的心擺在對方身上去怨恨真的比較好嗎?我對這一點持保留態度。不過若能讓加害人得到教訓,這當然也是可喜可賀,但總之這是你要做的判斷,我們只尊重並在你做出選擇時提供協助。
好啦!講一堆,總之,沒人喜歡被性騷擾,如果你被騷擾了,首先,你可以相信你的「感覺」,因此如果有不快,可以明確表示,但我會建議你不需要採用侵略性的回應(例如打回去),因為感覺不見得就是事實,過激的反應如果反過來變成被告的理由(要是我被公開冤枉一定會反告妨礙名譽),吃虧的會是你自己。
其次是記得求助,現在的性騷擾三法有明訂不同的主管機關,校園性騷擾可以先找學校行政單位求助,職場則找長官求助,而不管是那一種都可以直接找警察幫忙。當然,我知道大多數人都會先找家人朋友同學同事,這沒什麼問題,只是這些人往往都是外行人,我會比較建議不然先打電話給各縣市政府社工單位聊聊也好,至少他們不會亂給建議,更不會不負責任的放任負面情緒操弄。
至於接下來的法律程序,我只能說,證據是你最該考量的,這絕對是肺腑之言,如果你沒有辦法提出說服力夠的證據來,那麼試著放下才是最好的作法,那種要人不計代價討公道的才真來亂的,如果你認識那種人最好離他遠一點,這種人嗜血好殺沒什麼同理心,而且很不負責任。
那種廉價的關心根本沒有幫助,甚至會變幫凶。
重點在於,你的感覺是真實的,但你不需要一直抱著這種感覺,尤其如果案件是誤會或烏龍,那抱著不放會內傷的只有你自己。
有個經典案子是這樣的(為了不想讓原案主曝光,案件內容我有修改過),那是一個公司倉庫裡的性騷擾案件,一位女性員工表示他跟男同事在倉庫裡找東西,當她經過男同事的時候,被男同事的性器官碰觸臀部。
男方表示冤枉,因為他正在找宣傳海報,手上有一捲一捲的海報,而庫房走道很狹窄,當時他「背對」女同事在找東西,女同事從他後面走過去,可能是「海報卷」碰到女同事的臀部。
但女方堅稱男方是「面對」她。
當然,一點證據也沒有,這案子根本無法判對誰對誰錯,只好已證據不足不成立結案。
我們不知道事實到底是什麼,但如果真是誤會,結果女方很受傷,男方也很受傷,公司管理階層也很受傷(因為被申訴),就連調查的委員也很受傷(被說調查不力)。
這裡面沒人得到好處,兩位當事人都被公司作記號,因為你們帶來麻煩,而公司也在政府紀錄裡留下一筆被申訴的紀錄(相信我,尤其是想申請政府方案,例如外勞,多這條你會很賭爛),當然委員們可能看多了,反倒懂得「放下」,或當成案例拿來說嘴,看哪個委員比較倒楣遇過更慘的案子。
性騷擾當然讓人不舒服,但在法律裡面地位那麼特殊,處理很急,卻又不到刑法的程度(所以只有罰款),這是因為「性騷擾其實沒有造成什麼真正實質的永久性傷害」,你說心理受創是一輩子的陰影我當然能理解,偏偏這一點是能處理的,而且個案差異性非常大。
對了,同樣心理受創,日本發生過因為被誤會是性騷擾犯而失業社會死的人,最後報復殺人的案子,別以為受到傷害以後就變成你是對的,沒這回事。
被騷擾當然很不幸,你絕對有權力努力為己討回公道,我只是想提醒一點,有很多比討公道更重要的事情,畢竟,討回公道你就能放下嗎?這才是我擔心的。
你看白冰冰一輩子都還想要再次槍斃陳進興,如果走不出來,公道根本就不存在,因為你自己不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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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囉唆,先看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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