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段時間,許多學生自治團體開始討論將學生會從學生政府改制為學生工會的方式進行,並努力推動學生會法人化這件事。學生會的運作框架/模式,為什麼會發這麼多呢?
事實上,大學法的本質只認定一個學生會原則,是基於穩定學生自治組織的定位,以確保學生會的獨立運作不受到其他學生自治組織(宿委會之類的)取代地位,從這個觀點下去看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問題,學生自治也不會侷限在於學生的民生問題。 學生政府最大的詬病在於學生自我的分化 學生政府主要由二元論與三權分立的兩個模式在進行,沒有司法獨立的學生會在議會的權力上會有高於行政中心的態勢,也造成學生代表不清楚情況之下,無意識的對學生會組織進行輿論打壓,成為互相的絆腳石,對立也變得更加明顯。 三權分立雖然把司法的仲裁與法規的解釋權獨立出來,但實際上的瓶頸就是找不到願意續留學生會組織的成員,這也造就部分的學生會有章程卻組不起來的問題。 再看到許多學校開始採用的學生工會 透過理監事制度,其實可以明確的將學生代表的組成,來去構思學生對於學校的學生自治的想像。但不可否認的是,這有可能透過親信來達成球員兼裁判問題的存在。不可否認的是,現在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都有一套的制度避免這樣的方式發生,但在雛形的學生工會,我們又該如何從體制內去避免? 而更令人擔憂的是,在沒辦法理想的達成理監事制度,很有可能會倒退回以前的活動中心制。 然而最近國外興起的學生聯邦制度也存在著問題 平面式聯盟所組成的學生聯邦,是以社團、系學會等各團體推出代表所組成的學生自治組織架構。 這些社團的性質不同,進而導致對於社團的組織模式會不自覺的影響學生自治的架構與想像,代表性是否充足也變成是必須考量的問題。 回到正題,學生自治的核心價值並不是透過菁英主義的投入所變成的模擬社團,而是以普及學生自我意識權利義務的責任為目標,加強學生參與公共事務的參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