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3|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第43話|上訴|通則(上)

前言

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及「上訴的程式」等,都是非常基礎的內容,從本話開始,每次的內容都不會太多,讓讀者可以沒有負擔地反覆去看,慢慢累積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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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上訴權人(可上訴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而刑事訴訟之當事人為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等,皆為上訴權人。惟由於客觀性義務之有無影響其上訴利益的判定,所以三者並不相同,分別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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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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