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稅局的一些問題筆記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僅為筆記整理,此文不構成任何稅務建議,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求助會計師與律師

Q:依據哪一條法律國稅局可以強制執行人民的財產,有甚麼條件或限制嗎?
A:國稅局強制執行人民財產的法律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27條至第3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的內容:

• 國稅局可以對納稅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的稅捐,以及罰鍰、滯納金、利息等,依法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賣或變賣其財產,或者委託其他機關或金融機構代為扣繳其收入或存款。

• 國稅局在進行強制執行之前,必須先發出催繳通知書,並限定一定期間內繳納。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期限內仍未繳納,則國稅局可以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並在三日後開始強制執行。

• 國稅局在進行強制執行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原則,例如優先順序、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等。國稅局也必須尊重納稅義務人的人格和基本權利,不得過度干涉其生活或工作。

•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國稅局的強制執行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國稅局提出異議申請。國稅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後,必須在三十日內做出決定。如果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的決定,可以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Q:國稅局的清償順序在其他債權人之前嗎?法律對這方面有沒有相關規定
A:國稅局的清償順序是指在納稅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時,國稅局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其財產的權利。這是一種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特別規定,也是一種對其他債權人的限制。

國稅局的清償順序的法律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36條主要規定了以下的內容:

• 國稅局對於納稅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的稅捐,以及罰鍰、滯納金、利息等,有權在其他債權人之前,依法取得其財產的清償。

• 國稅局的清償順序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自己的財產,不適用於他人代為保管或管理的財產,除非該財產是納稅義務人故意隱匿或轉移的。

• 國稅局的清償順序不得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特別清償順序,例如勞工薪資、社會保險費、法院訴訟費等。


Q:國稅局在強制執行前通常會有幾道程序,會優先假扣押嗎?

A:國稅局在強制執行前通常會有以下幾道程序:

• 催繳:國稅局會向欠稅人發出催繳通知書,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繳清稅款,否則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 查封:如果欠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國稅局會派員到其住所或營業場所,查封其財產或資產,並發出查封通知書,告知其查封原因、期限、解除條件等。

• 扣押:如果欠稅人仍未繳清稅款,國稅局會將查封的財產或資產扣押,並發出扣押通知書,告知其扣押原因、期限、解除條件等。

• 變賣:如果欠稅人在扣押期限內仍未繳清稅款,國稅局會依法變賣扣押的財產或資產,並以變賣所得抵充欠稅。

國稅局在強制執行前不會優先假扣押,而是按照上述程序依序進行。假扣押是指國稅局在調查欠稅人的財產或資產時,暫時將其保管或限制其處分,以防止其轉移或隱匿。假扣押不屬於強制執行的範圍,而是一種調查手段。假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經過法院的審核和裁定。

Q:如果納稅人在被追稅以前就優先把現金償還給其他債權人,國稅局會怎麼辦,對其他債權人進行追討嗎?
A:如果納稅人在被追稅以前就優先把現金償還給其他債權人,國稅局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可能的法律後果:

• 無效行為:如果納稅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欠稅的情況下,故意或過失地將現金償還給其他債權人,以致於損害國稅局的債權,則該行為屬於無效行為,國稅局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並對其他債權人進行追討。

• 撤銷期:如果納稅人在被追稅以前的一年內,將現金償還給其他債權人,而該行為不符合公平原則,或者超過了納稅人的正常經營範圍,則該行為屬於可撤銷期內的行為,國稅局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並對其他債權人進行追討。

• 合法行為:如果納稅人在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自己欠稅的情況下,按照正常的商業規則和公平原則,將現金償還給其他債權人,而該行為沒有損害國稅局的債權,則該行為屬於合法行為,國稅局無權撤銷該行為,也無權對其他債權人進行追討。


Q:在被假扣押前納稅人有任何徵兆可以預先知道嗎?抑或是因為這是調查手段,所以無從得知

A:在被假扣押前,納稅人可能沒有任何徵兆可以預先知道,因為這是國稅局的調查手段,通常是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進行的。假扣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納稅人轉移或隱匿財產或資產,以妨礙國稅局的稅務徵收。假扣押的範圍包括納稅人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動產、權利等。

如果納稅人被假扣押,國稅局會向其發出假扣押通知書,告知其假扣押的原因、期限、解除條件等。假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經過法院的審核和裁定。如果納稅人對假扣押有異議,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Q:納稅人收到假扣押通知書的時候是否代表已經為時已晚了,國稅局進行假扣押以前是否需要經過甚麼限定條件,而非可以無條件的扣押所有人的資產?
A:納稅人收到假扣押通知書的時候,並不一定代表已經為時已晚了,因為他們還有權利提出申訴或訴訟,要求國稅局解除假扣押。國稅局進行假扣押以前,也不是可以無條件的扣押所有人的資產,而是需要符合以下幾個限定條件:

• 有欠稅的事實:國稅局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納稅人存在欠稅的事實,並且已經向其發出了催繳通知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 有轉移或隱匿財產或資產的嫌疑:國稅局必須有合理的理由懷疑納稅人有意圖或正在進行轉移或隱匿財產或資產的行為,以妨礙國稅局的稅務徵收。

• 有必要性和適當性:國稅局必須認為假扣押是必要的調查手段,並且假扣押的範圍和期限是適當的,不會過度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國稅局沒有符合上述條件,就進行假扣押,則該行為是違法的,納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稅局賠償其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Q:一般而言假扣押會直接強制執行嗎?還是中間會有空窗期來得及資產轉移
A:假扣押和強制執行的關係是這樣的:

• 假扣押是國稅局在調查納稅人的財產或資產時,暫時將其保管或限制其處分,以防止其轉移或隱匿。假扣押不屬於強制執行的範圍,而是一種調查手段。假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經過法院的審核和裁定。

• 強制執行是國稅局在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變賣等。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償還欠稅,並且有法律依據和程序。

一般而言,假扣押不會直接強制執行,而是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 國稅局向納稅人發出假扣押通知書,告知其假扣押的原因、期限、解除條件等。

• 國稅局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裁定,並在三日內送達納稅人。

• 納稅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並附上相關證據。

• 法院在收到異議後,應在十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國稅局和納稅人。

• 如果法院認為假扣押合法,則國稅局可以繼續保管或限制納稅人的財產或資產,直到假扣押期限屆滿或納稅人繳清欠稅。

• 如果法院認為假扣押不合法,則國稅局應立即解除假扣押,並對納稅人負有賠償責任。

因此,在被假扣押和被強制執行之間,可能會有一段空窗期,讓納稅人有機會提出異議或訴訟。但是,如果納稅人在這段時間內轉移或隱匿財產或資產,則可能會被國稅局視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並且可能會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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