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9|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知識點分享|議案與董事有利害關係,董事卻未在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該如何補救?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聚焦於一宗涉及利益迴避的案例,泰創工程子公司創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鑫能源)及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創能源)之間的太陽能電廠建設交易。創鑫能源因為未遵守相關程序,並在未經完整評估的情況下簽署了交易合約,使其存在未符合規定的情況,泰創工程及其子公司目前已經在事後對這次的交易進行了相關程序及審核的補救措施。創鑫能源也已提供了交易的相關評估資料,同時在董事會上針對太創能源及創鑫能源之間的利害關係進行了說明。整體而言,這次的利益迴避案例凸顯了公司在處理關係人交易時應該更加謹慎,遵循相關的程序和法規。

依據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董事會的主要職能之一是監督經營團隊,處理可能涉及董事會成員和股東之間利益衝突的情況,包括監督關係人交易,以防止公司資產被濫用或侵佔等情況。根據公司法第206條的要求,董事會不僅需要決議適用股東會的利益迴避制度,還進一步對此進行了規範。:

1.董事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2.擴大董事利益迴避的人員範圍,若議案涉及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含兄弟姊妹)、控制從屬公司之利害關係,視為該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

若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的效果不同:

1.股東會決議有瑕疵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條在股東會決議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但出席股東若當場未表示異議將喪失撤銷權。

2.董事會決議違法當然無效:若違反公司法第206條利益迴避或說明義務,法院判決通說認為違法之董事會決議當然無效,非得撤銷。一旦董事會決議無效,經營團隊擅自執行將滋生背信爭議。

案例分享

泰創工程之子公司創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鑫能源)擬向凱田實業有限公司租賃屋頂興建太陽能電廠,由於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創能源)為專業太陽能系統建置商,創鑫能源委由太創能源興建:凱士士二期2,949.95kWp屋頂型廠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工程,雙方業於112.05.23簽訂工程合約,工程交易金額為新臺幣112,550千元(未稅),佔泰創工程實收資本額332,070千元之35.59%,已達泰創工程實收資本額之20%以上,故符合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創鑫能源擬向凱田實業有限公司租賃屋頂興建太陽能電廠案,業於112年3月27日經子公司太創能源董事會決議通過,泰創工程及其子公司已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及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産處理準則」規定,且於112年5月23日經泰創工程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與發布重大訊息。因創鑫能源與交易對象太創能源係屬實質關係人,關係人交易符合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規定-與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應將取得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預定交易合理性等評估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太創能源因作業疏失,於112年3月27日董事會僅通過創鑫能源投資凱士士二期太陽能電廠興建議案,未將關係人交易之取得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預定交易合理性等評估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而雙方逕先行於112年5月23日簽訂工程合約,故有未符合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之情事。因太創能源100%持有創鑫能源彼此間係為利害關係,但彼此間並無沒有利害衝突,並無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情事,僅需依公司法第206條第二項: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綜上分析,該重大事件對泰創工程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尚無重大影響。

 經評估創鑫能源擬向凱田實業有限公司租賃屋頂興建太陽能電廠案,泰創工程及子公司已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且於112年5月23日經泰創工程代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與發布重大訊息。泰創工程有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之情事,及需依公司法第206條第二項: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泰創工程之子公司太創能源已於112年8月10日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5條及公司法第206條規定,應將取得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預定交易合理性等評估資料,與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等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盡速改善作業疏失情事,對泰創工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資料來源:
善用利益迴避掌握公司關鍵少數/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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