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欠乙公司100萬元,乙公司發現甲名下財產有人壽保單一張,如果解約甲可以拿到解約金80萬元,乙可以對甲的人壽保單強制執行,請求終止保險契約,由乙公司收取解約金80萬元嗎?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乃是為了保障債務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權。
在人壽保險契約,依照要保人繳的保費扣除保險公司的成本,剩下的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如果提前解約,保險公司將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必要費用後,剩下的就是解約金,解約金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標的一直有爭議,即解約金是否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適用?
經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大法庭民事裁定後,現在有了統一見解:「執行法院衡量個案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後,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也就是債權人可以對人壽保單的解約金強制執行,但是否准許,仍由法院視個案狀況而定。
提醒!
債權債務糾紛及強制執行,有許多眉角要注意,建議有相關問題,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