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24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淘汰不適任校長為處理不適任教師之鑰

今年(2023年)11月23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校園如何確實淘汰不適任教師,促進親師生信任關係,維護學生受教權?」公聽會。

在公聽會中,人本教育基金會(簡稱「人本」)指出,由於「師師相護」的關係,儘管在新教師法實施三年多,不適任教師處理仍然不彰。因此,應檢討教評會制度(註1)。對此,筆者深深不以為然。

就筆者多年在教育最前線的觀察,不適任教師處理之關鍵在於我國長期欠缺不適任校長淘汰機制,導致不少缺乏領導力、執行力、教育理想、教育法治相關職能的校長不斷在各個校園流竄,放任不適任教師坐大,進而造成學生、老師和整體教育皆受到傷害。因此,要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在於能否有效淘汰不適任校長。

校長在校事會議中的權力分布已過半

新教師法施行後,學校若要處理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教師,就要將案件送進校事會議。校事會議的成員共有5人,分別為:校長、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註2)。

從校事會議的組成可以看出,在此5人中,校長可以直接指派或聘任的成員為行政人員代表和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換言之,在校事會議中,校長的權力早已過半(3人)。有的校長甚至權力大到直接指派教師代表和家長會代表,完全掌控校事會議。請問人本,在教師代表性可能趨近於零的校事會議中,教師如何「師師相護」?

在校事會議這樣的生態中,只要校長不希望行為人(被檢舉的老師)進入調查,就算檢舉案所提出的事證有多具體,校長還是可以主導校事會議做出「不受理」的決議。只要校長希望行為人進入調查,不管檢舉的事由有多荒謬,都會進入調查。

進入調查後,調查員的聘任也由校長決定。就我對第一線生態的瞭解,有的校長的確會聘請口碑好、專業度夠、能釐清事實的調查員。但也有校長會聘請能執行自己意志的調查員,要哪個老師「不適任」,就算那位老師再冤枉,調查結果就一定「不適任」,要哪個老師順利脫身,調查結果就一定「查無此事」。

若校事會議的調查結果為「不適任」,要送到哪個委員會處理?就要看:

一、調查報告的建議。

二、校事會議是否接受調查報告的建議,並做出相對應的結果。

如前所述,若案件進入調查,調查小組會提出相關建議,如:不成立、懲處、解聘…等。若校事會議接受懲處老師之建議,就送考核會,若接受解聘之建議,就送教評會。而在這整個過程中,教評會能置喙的餘地非常少,推翻校事會議決議的機率非常低,多半就是將校事會議的決議過水而已。

試問,幾乎被完全架空權力的教評會,如何「師師相護」?

以人本提到國中教師踹學生肚子、頻繁言語羞辱學生的案例來說,若此案確為新教師法實施後的案子,行為人應該不是被送進校事會議,就是防霸小組,或是兩者皆有。除非校長刻意引導吃案,否則在校事會議這種組成下,十之八九會進入調查。而調查小組成員不管是3位或5位,全部都由校長聘請,調查建議也來自校長聘請的調查小組。如果調查小組的建議是記過,就算學校將此案送進教評會,教評會也不敢解聘老師。

至於人本提到「教師用塑膠繩綁學生當狗牽,又有稱學生為奴隸、設置特別座、公審等霸凌行為,只被處罰解聘和1年不能任教」一案,在此案中,教師確實被解聘。至於要選擇解聘1-4年或終身解聘,教評會的決定應該也來自調查報告的建議,以及校事會議或防霸小組的決議。還有,校長不僅是校事會議的主席,也是教評會和防霸小組的主席。所以,校長對整個案件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校事會議與防霸因應小組會議由校長掌控、教評會由校長主持,有些校長甚至不避諱「球員兼裁判」之譏,聘用教評會委員擔任校事會議與防霸小組成員、案件調查員,而有些教育主管機關之不肖官員也刻意視若無睹、包庇學校行政為非作歹、偏頗案件之處理。

由上可以明顯看出是完完全全的「官官相護」,人本怎麼老是把錯脈、開錯藥方?莫非是刻意以「師師相護」之詞來縱放、掩護「官官相護」之實嗎?

有領導力的校長方能有效預防暨處理不適任教師

在學校中,教學不力教師的樣態很多,但絕大多數只要行政有效介入,即可抑制。

從人本提出的那兩個教學案例就可明顯看到,若校長及學校處室主任平時就妥善掌握學校每位老師的教學狀況,教師一旦出現輕微的疑似不當管教行為即予以輔導、警告、制止和約束,甚至給予懲處,老師怎麼會出現此案例中如此嚴重的不當管教行為?

問題是,我看到不少不適任校長,不僅在校務經營上,近小人,遠賢臣,刻意製造教學現場勞逸不均,將能做事的老師壓榨到死,對某些出勤有狀況,教學有問題的老師視而不見。

還有某些不適任校長,明明自己不願意瞭解處理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也沒有認真學習,只會喊「處理不適任教師很難」,或者「拿刀亂砍無辜」,將法規完全用錯。請問,這種連教育法規解讀都有問題的校長,有可能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嗎?這種校長是不是應該淘汰,讓優秀校長取而代之,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結語:

新教師法施行後,在處理不適任教師這部份,校長的權力已被擴張成洪水猛獸,大到幾乎可以主導一切。若人本還是認為不適任教師處理不理想,請支持、督促教育部加速處理不適任校長,方能留住好老師,讓不適任教師離開校園。


註1:人本指不適任教師處理不彰 全教產籲訂冤獄條款

註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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