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與行政中立-淺談歐盟法院近期判決(C-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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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本案申請人係比利時一名女公務員,其於市政府擔任「辦公室主任(head of office)」一職,且她的主要工作並未與使用公共服務的民眾接觸(back office)。直到2021年2月8日,申請人於工作時皆未配戴任何宗教象徵的物品。後於同月22日,她才向市政府申請要求「配戴頭巾工作」。

惟市政府委員會決定駁回其申請,並於嗣後制定規則,認為「員工在遵守中立原則、保密義務和誠信行事的原則下擁有言論自由。(Workers have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neutrality, their duty of discretion and their duty to act in good faith.)」[1]

申請人認為,無法於工作場合配戴頭巾的規定,已侵害其宗教自由。比利時勞動法院認為市政府委員會後續修正的工作規則似有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故暫時允准申請人配戴頭巾,然僅限於其於「後勤辦公室(back office)」時,並且不得於與使用公共服務者接觸時,或於其行使職權時配戴之。

然而,法院對於僱用條件中,針對所有公務人員,無論是否與使用者接觸,都須保持「絕對中立(exclusive neutrality)」,是否見容於Directive 2000/78 [2] 有所疑義,故將本案移交至歐洲法院。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

[第 2000/78 號指令]第 2(2)(a) 和 (b) 條,是否可以解釋為允許公共行政部門建立完全中立的行政環境,從而禁止所有工作人員佩戴 [揭示宗教信仰],無論其是否與公眾直接接觸?[3]


二、法院怎麼看?(白話文版)

歐盟法院認為,雇主頒布的內部規則(internal rule)禁止在工作場所佩戴任何明顯的信仰標識,並不構成直接歧視,蓋其涵蓋任何有關宗教信仰的表現,並係針對所有員工。「除非」法院發現,條款寫一回事,結果實際上讓具有特定宗教或信仰的人處於特定的劣勢,則此際便構成「間接歧視」。

歐盟法院進一步表示,2000/78 號指令僅建立了就業和職業平等待遇的總體框架,成員國有「自由裁量權」,在利益權衡後,市政府制定的規則符合比例原則。



註解:

[1] 「員工必須遵守中立原則,亦即他們必須避免任何形式的宣傳教義,並禁止配戴任何可能暴露其意識形態、哲學傾向,或政治、宗教信仰的明顯標誌。這條規則既適用於他們與公眾的接觸,也適用於他們與上司和同事的工作關係。(Workers are required to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neutrality, which means that they must refrain from any form of proselytising and that they are prohibited from wearing any overt sign which might reveal their ideological or philosophical affiliation or political or religious beliefs. This rule applies both to their contacts with the public and to their working relationships with hierarchical superiors and colleagues.)」換言之,縱使其並無接觸使用公共服務之民眾,亦不得配戴之。

[2] 2000/78指令第1條規定:「本指令的目的係為制定一個總體框架,打擊就業和職業方面基於宗教或信仰、身心障礙、年齡或性取向的歧視,以期在成員國實施以下原則:平等待遇。」又該指令針對歧視的概念於第2條有作規定:「1. 就本指令而言,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不得基於第 1 條提及的任何理由而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歧視。2. 就第 1 項而言:(a) 若一個人基於第 1 條所提及的任何理由,在類似情況下所受到的待遇低於另一個人現在、曾經或將要受到的待遇,則應視為發生了直接歧視;(b) 若明顯中立的規定、標準或做法使具有特定宗教或信仰、特定殘疾、特定年齡或特定性取向的人與其他人相比處於特定不利地位,則應視為發生間接歧視除非:(i) 該規定、標準或做法在客觀上因合法目標而合理,並且實現該目標的手段是適當和必要的,…」

[3] 原文 "Can Article 2(2)(a) and (b) of [Directive 2000/78] be interpreted as permitting a public administration to put in place an entirely neutral administrative environment and thus to prohibit all members of staff from wearing [signs which might reveal religious beliefs], whether or not they ar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public?"

[4] 原文 "Can Article 2(2)(a) and (b) of [Directive 2000/78] be interpreted as permitting a public administration to put in place an entirely neutral administrative environment and thus to prohibit all members of staff from wearing [signs which might reveal religious beliefs], whether or not they are in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public, even if that neutral prohibition appears mostly to affect women, and may thus constitute disguised 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g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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