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73 號 行政判決裁判案由:職場霸凌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以下是對這篇判決的重點摘要與分析: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職場霸凌防治: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執行職務的安全防護措施,涵蓋身體和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行政院人事總處提供職場霸凌防治的標準作業流程,但僅作為各機關的內部管理參考,沒有行政處分性質。職場霸凌的處理流程:機關內部成立的申訴處理小組,負責霸凌事件的調查和評議,但該小組的決定僅具內部建議性質,並不構成對外有效力的行政處分。法律依據與性騷擾案件的比較:性騷擾防治法具有專法,規定清楚的申訴、調查程序及加害人的罰則,職場霸凌的防治法則僅具內部管理性質,並無同等的行政效力。職場霸凌案件中,被害人如認為其權益受損,需透過民事或刑事途徑求償,無法要求機關作出行政處分。公法上請求權之缺失:本案中,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的認定無公法上請求權,因為相關規範並非保障特定人利益,而是為維持公共職場秩序與安全設置,並不具有請求霸凌認定的依據。法院結論:防護小組對霸凌的調查結論,僅屬內部管理措施,不具行政處分性質,未對當事人公法上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原告對職場霸凌認定無公法上請求權,故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