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員工投票日工作也要被凹一下

這天,A愁眉苦臉地問我:「你念勞工所,是不是比較懂一些勞工權益,可以幫幫我嗎?我覺得好不平QAQ」


事情是這樣的,A的公司在去年12月就排好班表了,所以當時就得知投票日當天需要上班,由於A要投票的地點相當遙遠,所以A也就認了,就當天去上班吧!所以那天是他的正常上班日。


しかし”(shikashi)!!!!! 公司在投票日那一週的前三天左右才發現投票日需要付員工兩倍的薪水,然後傳來下列的訊息,


新的消息!!

  1. 一樣早上、中午營業,1/13視為"加班",可選擇"補休"或"加班費"。
  2. 1/13"加班"的人,須調整班表(會多一天上班日),大概排好後再上傳給大家看,或哪個假日有事不能調也可提早跟我說。
  3. 當天最後點餐時間到13:30和尾牙一樣。

你們看一下喔!沒問題的話明天早上8:00我就送出去囉!


公司在毫無事先溝通的情況下,就恣意佈達上述這一段話,並也改好班表的內容,將原本的正常上班日恣意改成"加班"

這意思就是公司應該注意這件事而未注意,所以造成資方需要多付一些錢給勞方,但這部分有沒有多付,未必是這樣算,等等說明。由於資方認為自己有損失,所以在不先與勞方溝通的情況下,自己改變先前的約定,並只在3天內預告,影響了勞方原先的時間安排,還將損害轉嫁給勞方,導致勞方除了領不到雙倍薪水,還要還資方一天班。


  • 此舉已違反民法第227-2 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如原屬勞工的工作日,雇主則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 如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3以上;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3以上。


公司在短短兩天的考量下,考量到自身的利益,自行決定將勞方的工作日改成休息日,從原本的加倍工資變成1.33工資還要員工還一天工作日。這說明了公司自己錯誤在先,卻由員工承擔。這真的太不合理了!

再者,當日投票日,公司的餐飲部門真的不會賺錢嗎?全台灣都是放假的,客人也有可能比平常更多,這家公司的餐飲部每個周末都是生意超好的,投票日更多人是空閒的,生意難道不會更好嗎?這家上市公司都上市了,連給員工賺一點點都小氣,還要反凹員工,難道都不在乎失去員工的心要歸屬感嗎?明明可以一起開心的事情,卻搞得烏煙瘴氣,還讓許多人因為這件事煩心和加班,這樣的成本都不是錢,老闆就沒差,卻從來˙沒想過這點小錢其實可以帶來更龐大的利益,好的服務和好的員工。


如果有不合理的事,要好好捍衛自己或是向各縣市社會局的勞資協調諮詢,台灣好的工作環境需要大家一起維護,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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