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自105年1月1日起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為落實週休二日,例假日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出勤之嚴格規範,定明勞工每七日應有之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
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公假、國定假日、因颱風未出勤上班之時段等,均屬原約定工作日,是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出勤義務,故仍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應視當日是否為約定之工作日而定,如是,同應計入連續工作之日數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汽車客運業。
配合交通部執行疏運計畫,於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勞工連續工作不得逾九日。
(二)勞工單日工作時間逾十一小時之日數,不得連續逾三日。
(三)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逾十小時。
(四)連續二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1. 製造業2. 水電燃氣業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4. 旅行業5. 海運承攬運送業6. 海洋水運業。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1. 新聞出版業2.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3. 廣播電視業。
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1. 石油煉製業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3. 鋼鐵基本工業。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1. 水電燃氣業2. 石油煉製業3. 冷凍食品製造4. 製冰業5. 海洋水運業6. 船務代理業7. 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8. 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冷凍冷藏倉儲業。
為因應船舶或航空貨運作業。
1. 製造業2. 設計業。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屠宰業。
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鋼線鋼纜製造業、金屬加工用機械製造修配業。
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所需,其調整次數,每年不得行業:逾六次。
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所需,其調整次數,每年不得逾十次。
1. 紡織業2. 成衣、服飾品及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3. 人造纖維製造業4.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限「食用油脂製造業」、「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糖果及烘焙食品製造業」、「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5.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6.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7. 塑膠製品製造業8. 印刷及有關事業9. 金屬製品製造業(限「螺釘、螺帽、螺絲釘及鉚釘製造業」、「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金屬模具製造業」、「鋁銅製品製造業」)10.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耐火材料製造業及石材製品製造業除外)11.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所需,其調整次數,每年不得逾十二次。
勞基法第36條指定行業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