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由實施者先行墊付,於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率、都市計畫規定與其相對投入及受益情形,計算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予實施者;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白話說就是整個都市更新過程中的費用,是都更戶要共同負擔但是由建商先墊,等到蓋好後,建商根據墊付的費用,分回房屋抵充建商墊付的費用,雖然地主必須共同負擔的這一筆金額(也就是建商墊付的費用)最後可以算出金額來,但是問題在於建商取回房子抵充時,要如何認定建商取回的房子價值是多少呢?例如地主應共同負擔的都更費用是1億元,就是建商代墊了1億元,但房子以每坪100萬計算,則建商可以取回100坪,但如果房子是以200萬計算,建商只能取回50坪。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8條規定:「權利變換後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考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建築計畫、建材標準、設備等級、工程造價水準及更新前後樓層別效用比關聯性等因素,以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當時之新成屋價格查估之。」,就是說更新完成後,在計算房子價格時是用新成屋的價格計算,而不是用預售屋的價格,問題是「預售屋的價格=新成屋價格+選擇權價值」換言之,預售屋是比較貴的,所以如果像前段所述,用200萬(預售屋)價格計算,建商只能取回50坪,那都更戶不就可以分到更多的坪數!
共同負擔比例 = 地主共同負擔費用 / 更新後房地總值
所以分母的更新後房地總值越大,地主的負擔比例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