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答題
一、何謂古典非訟事件?此等非訟事件有何共通之特徵?(10%)
二、區分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之標準為何?此區分之實益何在?(10%)
三、非訟事件有所謂聲請事件、不真正聲請事件、職權事件,其分類標準何在?請各舉一例說明之。(10%)
四、法院行非訟程序是否有應交錯適用訴訟法理之情形?試舉一例說明之。(10%)
五、非訟法特定當事人之標準,與民訴法所採取者有何不同?其理由何在?(10%)
貳、實例題
甲(夫)與Z(妻)婚後生X1、X2。嗣甲書立「甲死亡時遺有之A股票及B屋由X1、X2繼承,並由乙任遺產管理人管理之」之遺囑後,於94歲時死亡。詎乙拒絕就任甲之遺產管理人,X1乃向法院請求指定甲之遺囑執行人。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於程序繫屬中,如Z爭執系爭遺囑並非由甲親自簽名,法院應否任命X1、Z提出留有甲筆跡之文書,自行核對其筆跡或囑託法務部調查局行筆跡鑑定,以認定該簽名之真偽?(20%)
(二)如法院以裁定指定丙律師為遺囑執行人,X2得否提起抗告?(15%)
(三)承上題,如該裁定確定後,法院始知悉丙律師有不適任遺囑執行人之重大事由,得否自行撤銷原裁定,另行指定丁律師為遺囑執行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