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1|閱讀時間 ‧ 約 22 分鐘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 如何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三十日 如何計算?

圖:鄒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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