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實務上很多事業單位都是當天通知勞工,馬上就打包走人,可以嗎?
可以的,不給予預告期,就要給付預告期之工資。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寫退保表寄(送)至本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呀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合意終止契約書-離職生效日,當然要寫清楚啊!
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
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
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
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其為計月者
,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
所稱之平均工資,實際上是屬於「日」平均工資,而非「月」平均工資。
因此預告期間的工資計算標準可用以下兩種方式計算,但計算出來哪種方式有利於勞工,雇主就必須按照該計算方式擇優給予:
預告期間天數X一日工資(員工離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日。
預告期間天數X日平均工資(員工離職前六個月內平均薪資)。
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如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該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合先敘明。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有關旨揭疑義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期限,因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未有特別規定,即應依上開細則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
「告訴權之預為捨棄或拋棄,而刑事訴訟法並無預行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規定,自不得預行捨棄或拋棄,其縱有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