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1|閱讀時間 ‧ 約 28 分鐘

理論上,減量碳權與移除碳權一樣好嗎?

前言

兩週前Milkywire上有一篇很有意思的文章,作者為Robert Höglund。探討減量碳權與移除碳權的發展。

Milkywire

Milkywire 是一個致力於推動氣候行動和自然保育的組織。成立於 2018 年,目的是解決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所需的資金短缺問題。Milkywire 透過連結企業與高品質的氣候與自然保育專案,幫助企業負責任地處理溫室氣體排放與自然資源使用議題。

Robert Höglund

Robert Höglund 是一位專注於碳移除(CDR)和氣候政策的專家。他目前管理 Milkywire 的 Climate Transformation Fund,並共同創立了 CDR 市場概覽平台 CDR.fyi。此外,他還與非政府組織 Carbon Gap 合作,經常撰寫有關碳移除和企業氣候貢獻的報告和文章。Robert 也是歐盟碳移除專家組的觀察員成員,並參與了 Science-based Target Initiative 的技術諮詢小組。他曾經領導 Oxfam Sweden 的政策和傳播團隊,並創立了 Climate Goal Initiative。

摘要翻譯

Kenneth Möllersten 等人發表的新論文指出,僅有碳移除技術才能達到淨零或氣候中和是一個常見的誤解。無論是減少排放還是移除排放,其對大氣層的影響是相同的。

在全球範圍內,現實是只有碳移除技術才能抵消過度排放以實現淨零目標。然而,要求企業或國家在全球達到淨零之前使用碳移除技術來實現淨零,其實是一種政策選擇(如 SBTi 的淨零標準)。由於全球層面的淨零定義強調排放與碳移除的平衡,因此保持這一標準在次全球層面上也是合情合理的,並且能大幅提升淨零聲明的可信度。

如果有些國家在減少排放方面的成本低於碳移除,理論上購買這些國家的減量碳權會更具經濟效益。但問題在於,使用減排來實現次全球的淨零目標,實踐上有其挑戰,而非理論上的問題。

可以輕易想像一個高品質的減排專案,其效益能與任何碳移除方案媲美,甚至更勝一籌。例如,今天就利用減量碳權來為印度的水泥廠安裝碳捕捉與封存技術,這比預期的時間提前了數十年。如果這些碳權額度同時做了相應調整,沒有取代印度其他氣候行動,那麼它們的氣候效益可能和直接空氣捕集(DAC)的碳權額度一樣顯著。

然而目前這類高品質的減量碳權額度極其稀少。大多數現有的減量碳權無法真正兌現減少一噸溫室氣體的承諾,提升其品質的嘗試可能也未達預期。減量碳權的一大難題在於它本質上需要進行假設情境分析。若沒有出售這些額度,結果會是如何?這裡有兩個潛在的問題。首先,銷售碳權的專案可能根本不需要專案資金,這代表財務上的附加性不足,風力和太陽能專案就是這樣的例子。其次,即使專案確實需要碳權資金來進行,所在國家可能會因此減少其他地方的減量行動。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1.)旨在解決這個問題,但無法完全消除風險,國家可能會降低目標,以便出售碳權,或者因出售碳權而無法達成既定目標。因此,要像前述水泥廠例子那樣產生高品質的碳權並不容易,這類碳權的價格可能與永久性碳移除的成本差異不大。(這並非減量碳權的唯一問題,如需更全面的分析,請參閱相關研究。)

碳移除方案通常具有明顯的財務附加性,但正如我在這篇文章中所述,它們並非完全免於第二種風險。然而,與減量不同,碳移除的第二種風險可以透過相應調整或類似措施來消除(2.)。要提出淨零聲明必須確保聲明方不會加劇全球變暖。最安全的做法是要求在全球達到淨零之前使用永久性的碳移除來抵消化石燃料排放,這也與全球淨零的定義相符。在全球達到淨零後成為唯一的選擇(3.)。

然而,這並不意味碳移除是當下最具成本效益的投資方式。如果我們希望在未來將全球溫度降低至1.5°C升溫以下,碳移除是必不可少的。此外,碳移除可以使達到淨零的成本更低、過程更容易。但當下投資碳移除的原因主要在於培育這個產業,讓它成為解決氣候問題的成熟方案。那些希望最大化氣候影響的人,還會考慮短期內更具成本效益的選擇,如減碳項目以及自然保育計畫。碳權可作為資助這些行動的工具之一,資助減排、自然保育以及新興的碳移除技術的綜合策略,正是 Milkywire 氣候轉型基金所採取的路徑。該基金由 Spotify 和 Klarna 等公司支持,旨在最大化對達成全球淨零的長期影響。

Möllersten 等人的文章深入探討了減量和移除碳權的問題,強調它們在理論上的效果是相同的。在這篇文章中解釋了為什麼在實際操作中,要求淨零聲明使用碳移除是最安全的選擇,同時也保持在全球淨零的標準定義下。碳移除的主要功能並不是用來抵消排放,而是在不可避免的氣溫超標後將全球溫度拉回。

  1. 所謂相應調整,意味著進行減量的國家不會將這些減量納入其國家目標中,而是將這些減量轉移給購買碳權的國家。如果要用減量碳權來抵消排放,這將是一個必須遵守的嚴格要求。至於碳移除,國家可以選擇進行相應調整,或乾脆不將這些移除納入其減量計劃,或者每賣出一噸給自願買家,就相應地提高國家減量目標。
  2. 國家無法通過設定更低的氣候目標來騰出空間賣移除碳權,這是減量信用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3. Möllersten 等人還指出,理論上,即便在全球達成淨零後,你仍然可以購買減量碳權,只要賣方在減量前已經通過碳移除中和了其排放。但實際上,這也只是意味著你間接購買了碳移除。

個人觀點

目前台灣碳權交易所由國際市場採購的國際自願性碳抵換,以及環境部持續實施的本土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幾乎都是減量類。文章中提到了減量類碳權最容易發生外加性不足風險之外,還有相應調整的限制,都是減量類碳權應該要更注意的地方。

舉個例子。我國在2050淨零的大目標之下,2030的目標是減量24%。那對於所有我國境內的減量計畫基線是否應該要對齊這個基準?2025逐年到2030每年的計畫基線該逐年遞減4%,而不是以當前的排放量作為基線去計算減量計畫所取得的碳權。畢竟這24%是國家政策,既有輔導補助又有硬性規定,這逐年的4%就不存在外加性了。

誠然當前行政措施遠做不到這些,尤其是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之產出只能用在環評抵換以及碳費抵換,低廉的碳費價格只會導致減量專案誘因不足。當基本數量都已經遠遠不足之時,潛在風險環境部是否還會在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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