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眾來信
最近我在臺灣打離婚官司。我的律師告訴我,提起離婚訴訟並不是馬上進到法院審理,而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才可以。但調解耗掉了大半年,也沒有進度,為什麼不能讓法官趕快審理?懸著一件事情的感覺真不好。
臺灣這個離婚調解制度的立意是什麼呢?
本集許律師將比較並討論臺灣與中國關於裁判離婚的制度。
本集重點
- 臺灣裁判離婚的流程。
- 臺灣家事事件法上路後,程序要件改成全面強制調解制度。而實體要件逐漸走向全面破綻。
- 112年憲判字第4號對未來離婚難易的影響。
- 比較臺灣與中國關於結婚要件的不同。
- 113年8月12日中國民政部新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擬放寬婚姻的行政程序:不需戶口本、不受地域限制。
- 《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背後還是承載中國國家集體的人口管制思維,對於人口負成長希望組成家庭,促進生育(因為夫婦有生育小孩的義務)。
- 2020年,中國《民法典》引入「離婚冷靜期」,即要求從夫妻登記離婚之日起算,度過30天的冷靜期後,才可以登記辦理離婚。新草案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導致離婚流程更加複雜。
- 離婚冷靜期仍帶有國家強烈的國家思維:維護傳統家庭,不鼓勵個人獨立的思維。
- 中國強烈的國家思維也影響到裁判離婚,談首訴不離。因為法院認為,會打到訴訟,就是一定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既然這樣,就代表婚姻還有爭執迴旋的可能性。
- 首訴不離的思維無法解家暴背景下的婚姻。
- 談對婚姻制度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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