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0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民法隨堂P1

    民法總則裡的生與死

    生: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6)

    (二)胎兒以「將來非死胎為限」,在肚子裡的遺腹子就可以繼承財產(負債大於遺產的話不行給胎兒);

    1.假設爸爸被某人肇事撞死,胎兒也可以透過媽媽向對方主張自己的請求(精神賠償、爸爸本來要撫養胎兒到長大的錢等)


    死:

    (一)生死不明者(不是住哪裡不明唷),符合以下,利害關係人(ex,家人)或當地管轄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其之「死亡宣告」(如果成功裁定以後就可以辦理後續繼承了)

    1.未滿80歲,失蹤7年

    2.滿80歲,失蹤三年

    3.特別災害(ex,颱風)失蹤一年

    4.空難,失蹤六個月


    #備註

    ps:

    1.胎兒如果後來死胎,胎兒拿到手的錢都要還回去唷

    (但根據獨立呼吸說,哪怕只要有出肚子呼吸一秒,都算非死胎唷!)

    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蹤已久突然復活,那麼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繼承人繼承的財產花到剩多少就要還回去多少唷(沒剩就算了)。

    3.「未滿」80歲=不含本數80;

    「滿」80歲=含本數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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