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加保對象
』與『自願加保對象
』兩類,以強制為主,自願為輔。2. 強制投保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3. 自願投保對象
未滿5人
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公司、行號之員工、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未請領老年給付
』,於滿65歲後再從事工作者。
自願投保
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將同時取得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強制投保單位
』,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以多報少
或以少報多
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以基本工資
投保、調薪時未同步調整
投保金額。
強制性
』的社會保險,依規定,只要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雇主就必須要替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就保及災保。縱使員工自願提出不保勞保的要求
,但雇主只要沒投保,就是違法,事後可能也會遭裁罰!即使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要簽署『自願放棄勞健保切結書
』,這樣的切結書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所以無論勞工是基於什麼原因要求不保勞健保,為了避免違法導致的裁罰風險,還是要跟勞工充分解釋清楚,並拒絕這樣的要求。
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
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
或勞工離職日止
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業務需要
及員工月薪資總額異動情況
,至少每隔半年(每年2月及8月底
)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可隨時申報調整
,並非投保薪資之調整僅能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
申報制度
,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
,填具加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保。郵寄之當日
』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
』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未於
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本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
,員工如因投保單位延遲申報加保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