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遲到』是許多雇主面臨的難題,對於企業正常運作和維護組織紀律至關重要。因此,雇主常透過扣薪
、扣假
、扣全勤獎金
或曠職
等方式來進行管理。然而,這些處理措施並非總是符合法律規定。本文將整理相關處理原則及限制。
依照員工的每月薪水與遲到時間的比例
,來計算遲到時間扣發的薪資。時薪制: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月薪制: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在勞工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請事假』、第43條『特休由勞工自行安排』。
故雇主僅可以允許或與員工協商當天改
請特休或其他假日,其請假之最小單位(日、半日、時、分鐘),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
逕自規定遲到均應以請假或扣特休的方式處理。
在正常工作時間不變
的前提下,勞資雙方可以協商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以下分為兩種情形:
原定上班時間為8:00~17:00
』,針對遲到時段員工可請假,或雇主可依比例扣薪資,但遲到當天工作超過17:00後,即屬延長工時,雇主須給付加班費。勞雇雙方同意調整當天上班時間為8:30~17:30
』,此時,針對遲到的半個小時,勞雇雙方都不需處理,只要員工工作沒有超過17:30,雇主就不須給付加班費。遲到能否扣全勤,就要視雇主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而定了。
如果在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好遲到可以扣全勤,那就沒什麼爭議;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由於全勤獎金是『經常性給予
』,也就是說屬於工資的一種
,而不是真正的『獎金』,當然也不能因為遲到早退,就直接扣除。
不過也有 2 個特例是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但是也不能扣全勤的:
不論是遲到1分鐘、1小時,甚至遲到半天,只要當日有實際出勤
,在定義上都屬於『遲到』,而非『曠職』。
如果勞工無故曠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連續曠工達 3 天或一個月內曠工超過 6 天,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解僱員工。
但是遲到就不一樣了,遲到不等於曠職以外
,也不能夠在沒有經過『正常解僱程序』就終止勞動契約
。
建議大家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明定相關的工作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並且在勞工遲到時留下書面勸導、懲戒紀錄,如果勞工還是屢屢遲到,這時候要解僱才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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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勞工遲到,雇主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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