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曆新年即將到來,
尾牙聚會成為公司及機關常見的活動,
酒後開車的風險也隨之升高。
許多人認為酒駕若未造成死傷,
僅需繳納罰金即可免除牢獄之災,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簡單。
本篇將探討酒駕的刑事責任與檢察官執行判決的影響。
先前我們曾發文討論過,
若酒駕僅因酒精濃度超標且未造成死傷,
法院通常判處六個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
法院裁定的刑期是否能易科罰金,最終由檢察官在執行階段決定。
即使法院裁定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仍可依情節決定不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觀察去年11月間在臺南地方法院7則的刑事裁定,
剛好都是不同的法官所下的裁定,
不過結論都是一樣,
都是支持檢察官不給予易科罰金的決定。
從中也觀察到,通常犯了酒駕3次以上,
檢察官就不會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即使向法院提出異議,
無論是以:疾病、家庭狀況、悔過、家有老母要養....
法官一律都是駁回異議,
換言之,法官是支持檢察官不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
刑期雖不會過重,
不過只要失去自由下,
正常人都很難承受得住的,
所以千萬別酒後駕車。
A1:並非如此,是否易科罰金由檢察官在執行階段裁定,累犯者通常無法享有此選項。
A2:判決由法官裁定刑期與是否可易科罰金,而執行由檢察官決定實際如何履行。
A3:避免酒後開車是唯一解決方案,可利用代駕服務或提前規劃交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