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全世界的自動駕駛汽車僅在「Level 2」或「Level 3」的程度,但前陣子馬斯克竟說特斯拉已經非常接近「Level 5」-全自動駕駛汽車的境界,又引發全球討論,尤其在法律界也對此新科技風險的法律容許程度甚感興趣。
什麼是「Level 5」-全自動駕駛?什麼又是「Level 2、3」?
所謂的「自動駕駛汽車」為一種運輸動力的無人地面載具,不需要人類操作即能以雷達、光學雷達、GPS及電腦視覺等技術感測其環境,並進行導航。
➤根據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2016年正式提出的自動駕駛等級分類系統,可分為:
無自動。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僅配備警報裝置等等無關主動駕駛的功能也算在內。
駕駛者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系統階調地自動化,使之明顯減輕操作負擔,例如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警示,而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透過盲點偵測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
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自動駕駛輔助控制期間,如在跟車時雖然可以暫時免於操作,但當汽車偵測到需要駕駛者的情形時,會立即回歸讓駕駛者接管其後續控制,駕駛必須接手因應系統無力處理的狀況。
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啟動自動駕駛後,一般不必介入控制,此車可以按照設定之道路通則,自己執行包含轉彎、換車道與加速等工作,系統並提供駕駛者「足夠寬裕之轉換時間」,駕駛應監看車輛運作,但可包括有旁觀下的無人停車功能。(有方向盤自動車)
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此類車輛能自行啟動駕駛裝置,可執行所有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功能,包括沒有人在車上時的情形,完全不需受駕駛意志所控,可以自行決策。(無需方向盤自動車)
➤自駕車的相關法律討論
包括責任釐清與風險分配的解釋或立法,對於人工智慧(AI)規範的立法,能提供樣本,別具意義,因能提供出一個途徑去預測未來的AI法律規範的雛形。尤其在AI自駕車的技術日趨成熟,且為世人所漸漸廣為接受,甚至進入商用量產階段,在法令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