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聲請保護令不需要費用(聲請免錢)、暫時保護令多數不開庭就直接核發(速度快又簡單給過),且如果通常保護令成立對於未來的訴訟多有幫助(離婚時一方直接被認定有家暴情事),所以家事案件中常見一方有聲請保護令的狀況。而保護令聲請後,法院多半會依序審酌是否核發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而暫時保護令核發之後(不一定開庭),則法院會再定庭期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之調查程序。
《如果你是暫時保護令限制行為的「對象」(說不好聽的就是加害人啦),那暫時保護令核發後你要抗告嗎?》
先說一個司法實務的情況:法院因為欲迅速保護被害人免於家庭暴力,只要被害人提供一定的證據,簡單說明有家庭暴力的情況,法院可以不開庭就核發暫時保護令,所以暫時保護令有時對於加害人多有不公平的狀況(有的父母明明沒做什麼就因此被限制不能看小孩);而且就算開庭,除非被害人提供的證據顯然無法說明加害人有連續實施家庭暴力之可能(證據太明顯的扯淡、顛三倒四),不然法院多半也不會加以調查而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跟前面說的一樣,速度快又簡單給過)。
《你是暫時保護令的相對人,那你要針對這個不實的暫時保護令抗告嗎?》
先給結論:原則上不要。
一、首先,你要知道暫時保護令的抗告,很難成功,因為被害人只要有一些證據釋明(這個不是證明,而是說明,只要提出關聯性,是不需要太嚴格的證據的)他有需要法院核發保護令,法院通常都會核發(發免錢的),所以暫時保護令抗告成功率低,多數真的不需要浪費時間。
二、其次,暫時保護令之後還有通常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成立後,暫時保護令就沒效了,而改由通常保護令取代。所以保護令的聲請重點在於:「通常保護令」,這個才是保護令的主戰場,真的不需要針對審理迅速簡單的暫時保護令費工夫抗告。
基於以上理由,原則上不需要對暫時保護令抗告。除非:
暫時保護令的內容很多都不是很有意義,例如: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理所當然的廢話)、禁止對被害人騷擾及接觸(你才根本不想看到對方呢),但有時也會出現讓你很心痛的情況,例如:禁止跟子女會面交往、命你遠離或是遷出跟子女同居的住所,這種嚴重影響子女及你關係及相處的暫時保護令,如果不實、被冤枉,真的不抗告不行,畢竟之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可能拖上數個月,影響深遠。
二、追求公平正義的真理
雖然標題是寫著「追求公平正義的真理」,但請容許我說一句不客氣的:就是意氣之爭,當你知道暫時保護令抗告很難、主戰場在通常保護令,而且暫時保護令的限制又對你不嚴重,那你要抗告的用意是?
你或許會想「我就是想追求我的公平正義,不可以嗎?」當然可以,但我個人會傾向選擇準備未來的通常保護令,畢竟通常保護令的審理較細緻(翻盤就在這個時候),且限制、影響你的時間較長(很多都一年甚至更久),所以真的不需要為了一時不悅來針對暫時保護令抗告。
【結論:依據以上的判斷,多數真的不需要啦,反而更應該將資源配置在接下來的通常保護令才是正確的選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