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防疫補償?
一、 補償對象:受隔離或檢疫者
(持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發給的居家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者,才是防疫補償的適用對象)。
包括: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三)自109年6月17日起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必須為109年3月17日前出境之國人或無出境紀錄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另應符合以下規定: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趴趴走就不可以)
🙋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包括:
1自己經營小本生意的,無法從事工作(非屬受雇而須實際工作以維持生計)。
2非本國籍者(外國人)被隔離或檢疫,但要有居留證,而且居留證有效期間跟隔離或檢疫期間重疊,且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申請。
3大老闆被隔離或檢疫,沒有支領薪資,就可以申請。
4被通知與疑似病例接觸,需要篩檢、等待結果期間,要向公司請假。
有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所列期間才可以申請。(必須於109年3月17日後無自台灣出境之紀錄。)
🙋不包括:
民眾被醫院告知需自主管理,要求其不應工作,雇主也讓其放無薪假14天。
因為補償辦法的適用對象是: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所以是否可以申請防疫補償,需確認是否有拿到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隔離或檢疫通知書,自主管理的人不算。
實務問題:
如果員工染疫是因為執行職務,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給予職災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還可以申請特別條例的防疫補償嗎?
【相關法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3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 3 條》
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前項所定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為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內,均未違反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
同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之照顧者,請領防疫補償時,每日以一人為限。
照顧者如同時為受隔離或檢疫者,於同一照顧期間或同一受隔離或檢疫期間,防疫補償僅得擇一請領。
*《前勞委會81年01月06日(81)台勞保二字第27934號函:》
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建議方案
公司開立「防疫隔離請假及有無支領薪資證明」時,
💪建議寫法:
「職災公傷病假期間,依勞基法第59條支領不屬薪資性質之原領工資補償共0日」,
由衛福部去判斷是否合於補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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