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Youtuber阿翰以自創角色「阮月嬌」客串家樂福廣告,被台灣越裔總會會長陳凰鳳批評「把霸凌當有趣」,而隨後遭到下架的事件。這件事可以讓大家思考喜劇的意義以及面對衝突的處理。
喜劇的元素是悲劇
以我自己觀察來看,這件事情似乎並不是很多人知道或是有辦法認知,也就是所有的喜劇元素其實都是悲劇式的。沒錯,不管生活中的任何笑料,或是任何知名喜劇領域的名人如卓別林、羅溫艾金森、金凱瑞、周星馳、吳宗憲等人的表演,全部都是具有悲劇式的內涵來引人發笑。
舉個例子來說,卓別林的電影中可能出現「鐵鎚不小心砸到腳」而引起觀眾捧腹大笑的滑稽片段,然而,被鐵鎚砸到腳肯定是很痛的,只是因為被砸的不是我們,所以我們才笑得出來。而生活中最小的笑料當然也是悲劇式的,例如,同學到學校上課時,發現某位同學還未到校,大家可能會一起笑談他貪睡所以睡過頭了,可睡過頭這件事大家都不想發生,而別人睡過頭自己卻可以笑談,這就是忽略他人感受而拿來說笑的例子。
當然以上舉的例子都是極小的事情,本人可能大都不會在意,而且也未必真的很好笑,但畢竟可以知道,喜劇的內在是悲劇這件事。而既然笑料都是悲劇式的,那麼也肯定有人會因為這個笑料而覺得受傷,只是每個人發笑和受傷的程度大小不同而已。所以你覺得好笑沒有受傷,不代表沒有人覺得不好笑且感到受傷。
此次衝突發生與理想處理方式
在阿翰這個廣告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網友對台灣越裔總會會長文章的留言幾乎可以用可惡來形容,他們很多人的心態是:「這又沒什麼,你這樣傷害到我的偶像,也可能害我以後看不到這個好笑的表演了」進而肆無忌憚地攻擊與自己立場不同的人。孔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句很基本且大家都耳熟能詳的話,然而愈基本的道理似乎大家愈難遵守。
其實,除了部分支持阿翰表演的網友發言外,引起雙方爭執的一個重大因素是,反對阿翰的人無限上綱了。
阿翰的模仿有沒有帶有歧視心理,只有他自己知道,雖然觀賞的人可能受傷,而他有義務要承擔這個責任,但這和認定他的模仿就是歧視是兩回事,儘管以外在的法律認定來說或許可以成立,但法律畢竟不是完美無誤的絕對標準。不管是誰都會犯錯,而犯錯就必須負責,然而我們更應該去看犯錯的人的心意,這是評斷一個人是否真正有罪的重要標準,也就是諺語「不知者不罪」的概念。我想說的是,對阿翰來說,這個角色會不會就是個單純的模仿而已?如同演員郭子乾模仿柯文哲市長一樣,當然,柯市長本人若覺得受傷,郭子乾也應該向他道歉。
許多人認為,阿翰的模仿以及家樂福的廣告是一種歧視和霸凌,因此怒氣沖沖地對他們口誅筆伐。當然,如上文所說,一定有人會因為這個廣告而受傷,然而,我們怎麼能確定阿翰與家樂福真的是抱持著歧視與霸凌的惡劣心態?如果他們當初真的沒有意識到有人會因此受傷,那麼抗議者的怒氣與指責是完全不用負責的嗎?這份怒氣與指責真的是他們口中希望的一個推動多元社會、尊重不同族群的助力嗎?
我以上的問題,當然不是要忽略受傷的人的感受,去為阿翰和家樂福說話,而是遇到事情,不該第一時間就以反擊的姿態來應對,而是可以嘗試去理解對方,達成有效的溝通來解決問題。或許有人會認為,我以上的說法就是在替他們辯解,然而你怎麼知道他們真的有惡意而我在替他們辯解呢?如果我們期望自己與他人都是君子,那麼我們本就不該以小人之心度人吧?
我看到有網友說:「心中有歧視的人,看什麼都是歧視」這句話的內涵其實沒有錯,但需要看是什麼心態的人用,因為在這個事件中,講這樣話的人的確很多的心態是他們完全不認為這樣的表演有什麼問題,也不認為受傷害的族群有什麼理由受到傷害,忽視了許多實際上真的存在的歧視現象。
關於這件事的處理,我想,應該有一個可以促進交流與理解的方式,而不是持「犯錯的一方不道歉誓不罷休,拒絕任何私下說明」的態度。本人認為較好的處理方式是,抗議者可以去了解阿翰與家樂福的心態,在得知他們並非惡意與承認自己的疏忽之後,請他們將廣告下架,之後彼此探討如何對社會大眾有個交代,甚至再推出一個廣告也無不可,這樣既可以起到教育與推展社會和諧的作用,讓受傷害的人們有機會了解阿翰和家樂福沒有惡意,於民眾對於少數族群也可以更有意願去理解並有更正確的認識,對企業而言也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行銷,可以表現自己知錯能改的企業正面形象,而阿翰自然也可以藉此機會,表達他心中的想法與介紹他拍攝影片的初衷。
最後,我認為大多數人都相信和平理性是一個較容易增進彼此交流的方式,雖然和平本身並不是生命意義的最終訴求,畢竟邪惡真實存在,而除惡是好人的義務,如此當然不可能事事和平,但我想,這起事件的層次其實並不高,而這樣引發雙方激烈爭論的結果也不是任何人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