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死刑一直都是大眾十分關切的議題,至今我也接觸過許多不同觀點的言論,然而不論是支持廢死或是支持死刑的論點,我認為大多有所失誤,所以今天決定寫這篇文章。
如果必須徹底理解一件事,那麼就必須理解最根本的事,如此才能通曉其他所有的事,所以即便是最有能力的人向他人解答,也很有可能使其誤解,更何況我並非最有能力談論這個課題的人,然力之所及必盡力而為。看到這篇文章的各位若有任何想法,儘管留言,我必知無不答,期望可以共同進步。
殺人之所以不當
生命是人世間最具靈性的存在,有神聖性或超越性的內涵,否則世人無從持續探討生命問題而又不能肯定其答案。而人命理當是世間最具靈性的生命,所以殺人是人間最大的過錯,因其剝奪了他人盡自己生命責任與展現生命意義的機會。
死刑的意義不是殺人懲戒而是道德義務
生命的價值在於意義而非壽命,正如精神的重要性大於物質一樣。如果廢除死刑是應該,那麼除非死刑沒有特別意涵,只是單純剝奪生命而已。
法律無法獎勵好人,然懲處壞人就是對好人最大的回報,因為好人不會要求善有善報,而以直報怨是對待惡人必須的態度,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所以死刑的意義不在於殺人償命,而是對道德原則極限的推展,因為殺人是為惡的極致,不能與罪過較輕者同論。死刑應當存在是為了消除喪心病狂的成魔惡徒,這是彰顯正義的必要手段,不能與一般殺人相提並論,因為殺人是作惡,而死刑的意義是以除惡為揚善,其思維是降妖除魔、是推展道德而不得不為的義務,不是以牙還牙式的報復。
生命的本質是痛苦的,活受罪其實比死亡更可怕,舉例而言,逝者已矣,真正痛苦的是活著的親友,再者,許多十惡不赦之徒未必怕死,如此可知死刑並非最嚴厲的懲罰。而雖然死刑不是最嚴厲的懲罰,然而若是持「活受罪比死可怕」的心態,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是不對的,因為刑罰主要是為了彰顯道德而不是折磨惡徒,死刑是最「大」的懲罰已經足夠,不必「殘忍」。
理性深思之下,其實沒有人樂見生命的消逝,且沒有人具備絕對的資格可以判處他人死刑,然而站在除惡立場,死刑卻又不得不為,所以執行死刑是一種承擔而令人痛苦。因此,執行死刑無關殘酷與否或違背情感,處死惡人的心境應為「替天行道,為所當為」。
悔改的可能不是廢除死刑的理由
在面對人間極惡來說,對已成事實的罪惡施行懲罰,比之期盼作惡之後的悔悟更具道德意義,因除惡是為正當,存惡畢竟無理。
惡人的確有悔悟的可能,然而罪惡畢竟已成為事實,其所要負的責任意義大於悔悟帶來的善處。悔悟不能作為不負責任的理由,若堅持以悔悟的可能來要求廢除死刑,則所有刑罰應該都可廢除,因為刑罰未必可使人悔悟,而犯罪者未必因為沒有刑罰而不悔悟。假使十惡不赦之人真的會悔悟,我們也不能因為同情而網開一面,因為道德是道德,情感只是情感,雖然有道德未必沒有情感,但道德畢竟高於情感。
死刑的存廢不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
廢除死刑的正反方常以嚇阻犯罪為由進行辯論,支持死刑者認為死刑或許可以讓犯罪者有所顧慮而減少犯罪機會。反對死刑者則認為,死刑可能是輕生者的自殺途徑,或是已犯下重罪者繼續作惡而無所畏懼的原因。
然而,不論死刑對人是否嚇阻或助長犯罪動機,這都不是人們要考慮的因素。因為死刑不只是要求惡人,更是要求世人一起承擔的責任,死刑的目的本來就不是為了嚇阻犯罪,也不應怕助長犯罪而不實施。
另外,支持廢死的人大多認為惡人作惡乃事出必有因,為社會大環境所共同造成,所以處以死刑並不能解決問題,重點該在於社會改革。然而這並不是惡人得以不面對責任的理由,若依此邏輯,那麼任何人的行善與作惡都沒有意義,是非善惡的分別與犯錯後的任何刑罰都可抹去,因為沒有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若認為「作惡者的錯是全天下人的錯,依此全天下的人都要受罰」,這是不深究是非對錯的思維。社會若有不公,我們自然應該想辦法進行改善,然而社會改革與執行死刑並不衝突,且執行死刑的道德精神甚至高於社會改革的意義。若將來真有一日,社會改革成功而無惡人出現,那麼死刑自然消弭而無須高喊廢除死刑。
人權與民意不是死刑存廢的依據
人權與民意確實是現代政治與社會所重,然而其並非人們生活的準則與生命價值的來源,因為人權與民意不等同於真理和正義。生命問題具有超越性,不該以社會多數意見為依據,因為「當人人皆錯時,便成人人皆對」的事屢見不鮮,而是非對錯有其永恆意義,雖然人力無法知道其絕對標準,但依賴民意的明顯缺失並不因此模糊。
權利與義務有層次高低之別,當遇到需抉擇的時候,當然應先選義務而非權利,因為義務是為所當為,且人生並不自由,所以權利沒有盡頭。死刑是為除惡而存在的義務,不能以權利觀點來替罪惡開脫。
死刑存廢正反方的失誤
支持死刑者可能因能感同身受亡者臨死前的情狀,或是亡者親友的傷痛而支持死刑,當遇到廢除死刑論者,常情不自禁脫口而出:「如果死的是你家人該怎麼辦?」,而此舉卻常招來「不理性」的評價,然而這是出自「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心情。情感可能「不」理性,但絕不是「反」理性,事實上,理性與情感並存的事情隨處可見,例如「老師責備不用功的學生」即是一例。雖然,支持死刑的人可能出於報復心理多於道德原則。
姑且不論對錯,其實面對「如果死的是你家人該怎麼辦?」這樣的問題,支持廢除死刑的人理應回答:「我也會十分憤怒,可是任何人都有改過的可能,死刑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我們反對殺人卻允許國家殺人,這是矛盾的。」、「人權趨勢就是廢除死刑。」等等說法。可許多人反而會心想或甚至說出:「如果是我也會想讓罪犯死,但你這樣的問題讓我陷於憤怒情緒,並不理性。」這其實顯示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其實比起支持死刑的人未必都更講理而不講情,因為這樣回答的人畢竟不是真的有家人被殺而處在不理智的情況,這部分的人其實也是內心掙扎的一群人,如果知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他們應當也是支持死刑的一群。
支持廢死者其實有其憐憫心,他們可能是因為惡人已經殺了人,所以不願再見到有人命消亡,然而憐憫心並不是可以廢除死刑的理由,何況是對錯誤對象的憐憫心,因憐憫而使惡人不必負責而道德無法彰顯,這更是講情不講理的表現。
以廢死聯盟的諸多論點來看,其實並沒有一個直接的廢除死刑的理由,諸如法律問題、國家暴力、無法遏止犯罪、剝奪生命權、殘酷的刑罰、無法解決社會問題、人權潮流與民意等等,殊不知死刑的用意無關其他,僅是幾個字如「道德」或「負責」而已。所以常見死刑存廢的爭論主要是在於「刑罰的程度」,若以「道德的堅持」來施行死刑則應無人能置一詞。
簡言之,道德若為必須,則死刑當有其高義,如果惡人不受死刑,不只是惡人的卸責,更是好人的逃避。而廢除死刑正反方對談的結果常常不了了之,這是由於支持死刑者理由的「小」與廢除死刑者關注的「偏」,我們應該追求最高義理,才能有所領悟。
枉死者的死不是毫無意義
所有刑罰都有誤判的可能,所以要努力改善司法制度,而不是直接廢除刑罰。司法雖不能臻於完美,然而這也是世人必須共同承擔的事,因為世事皆不完美,不能因噎廢食。所以關乎死刑最大的問題不是「該不該廢除死刑」,而是「要以什麼樣的標準來判處死刑」和「怎麼實施死刑」,這絕對比直接廢除死刑更具積極意義與向善精神。雖然真正該處以死刑的人極少,且因生命只有一次,誤判無法挽回而死後無法悔改,然而這更突顯世事的不完美而人應有所取捨的高貴精神。
枉死者的死亡絕非毫無意義,因為後人終將知曉真相,而若真有不得而知的枉死者存在,那更將使人深究天人之際,藉此領略「芝蘭生於深林,不以無人而不芳」之意。而其死亡是世人所要共同面對的傷痛,因為這是執行死刑所帶來的必然承擔,雖然這是絕大多數人不可承受之重。其實,枉死者尚有冤情可訴,早夭者又有何辜?世事變幻莫測,本無一定常理可循,若能賦予積極意義於生命,又何須在意生命的長度?「死有重於泰山,有輕於鴻毛」,人人終將一死,我們無法選擇自己如何死亡,也不能確定亡者之死對亡者本身有無意義,然而對後人來說,評議亡者一生功過便有意義,這也是人類必須學習歷史並詮釋歷史的原因。
人人都曾經遭受過冤枉和誤解,因為這世間並不完美而人有原罪,然而不論好壞,只要遇到了就是命,我們只能承受並積極向善,這並不是沮喪之語,而是勇於認命並承擔責任的態度。
總之,死亡是生命的過程,死刑是惡人的生命責任,枉死也是枉死者的命運,重要的是後人將如何詮釋死亡,若世人只悲嘆死亡的本身而不問死亡的意義,那麼亡者將真正地死去。
若因除惡必須存在而將使枉死發生,那我願是下一個枉死者。
致 蘇格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