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來上班的路上順道先載她女友去車站,發生車禍,做老闆的要賠?
事件經過
住在屏東的阿雄找到工作,7月1日開始上班,負責運送瓶裝瓦斯。7月15日早上,阿雄出門送貨途中,路上剛好遇到阿姿,於是阿雄就邀阿姿上車,順道載她一段。
阿姿上車後沒多久,阿雄就因為超速、失控闖紅燈而撞上路旁電桿及附近住家,造成阿姿嚴重受傷。多嚴重呢?腦震盪、骨折、撕裂傷,鑑定結果顯示阿姿勞動能力減損61%,傷的不輕。阿姿因為這次事故,除了支出醫療費、看護費、來往醫院的交通費外,也還受有終身喪失部分的勞動能力及精神上損害,合計受有440萬的損失,在法律上是可以請加害人,也就是阿雄,來負擔的。
而阿雄是公司送貨人員,發生車禍是在送貨途中,依民法第188條,雇用阿雄的僱主也應一併負擔雇主連帶責任。所以阿姿就告了阿雄及公司連帶賠償這440萬元。
日常生活背後,我們想不到的複雜法律關係
這案例在我們一般生活中是很常見到的場景,爸爸上班路上順道載孩子上學,先生上班路上順便載太太上班,若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開車的人要賠償,那他的公司呢?要不要賠償?
像在這個例子中,阿姿能不能告阿雄的公司也要一起賠?公司能不能主張,阿雄載阿姿,阿姿搭便車也有得到好處,阿姿自己也要吸收一些損害,不能求償那麼多?
來看看被害人阿姿的主張
加害人阿雄在送貨途中,因超速、紅燈、裝載瓦斯鋼瓶不當,發生車禍是典型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造成阿姿損害,公司依民法第188條應與員工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的主張
阿雄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無償搭載阿姿,而阿姿也知道阿雄正在送貨中,還同意搭乘,阿雄載阿姿的行為與送貨無關,不能認為是執行職務,公司不須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而且阿姿搭阿雄便車,擴大其活動範圍,阿雄算是為阿姿服務,為阿姿之使用人,就算公司要負責,阿雄車禍的過失,阿姿也應承擔一部分才合乎公平、誠信,所以依民法第227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賠償額應減輕或免除才對。
本件爭議點:送貨途中順道載親友算不算執行職務?若發生車禍,公司與員工要負全責?還是親友乘客要分擔一些?
這個案件在各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均無疑問認為:送貨途中順道載親友也算執行職務。故事中的阿雄仍在送貨過程中,就是仍正處執行職務中,搭載女友阿姿雖非其職務內容,惟與其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路線重疊,有密切關係,還是合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範圍。
不過在責任分擔上,公司與員工要負全責,還是親友乘客要分擔一些?歷審間則有不同認定,高等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親友乘客不用分擔損害責任,阿姿可要求公司全賠。
但最高法院不認同,最高法院認為阿姿利用阿雄擴大活動範圍,阿雄的過失,阿姿也要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來承擔阿雄部分的過失。
發回後,更一審法院即依最高法院之意見來處理。
雇主要負擔多少比例的責任?
在更一審法院的判決中,審酌阿雄有超速行駛、失控闖越紅燈及未將車上裝載之瓦斯鋼瓶捆紮牢固致瓦斯鋼瓶前衝等過失,而且阿雄自身認知上班送貨時不能載運他人,卻圖阿姿為其女友,順道方便而為之,阿姿受搭載後短距離內即發生車禍,而阿雄於7月1日才上班,同年月15日即發生車禍等因素,認定阿姿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應負40%之責任,也就是公司賠償的金額可減輕40%。(不過阿雄的責任,不能減輕40%哦!)
解讀
- 由這個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認定這樣的案件,公司及被害人應各負擔多少比例的過失,沒有一定的標準,什麼細節都有可能是考量因素,比如阿雄過失的情節、員工知不知道工作時不能順便載別人,以及員工任職多久等等。所以以公司的立場,為減輕或免除像這種無法控管的責任,可以善加在員工守則中做規定並落實監督,或許有機會都可以派上用場。
- 對好意施惠者而言,在法律上沒有較為優待之規定,以阿雄而言,載阿姿也沒有收錢,是好意,但若出事阿雄卻不能跟公司一樣減輕40%的責任。所以,若常好意搭載親友者,建議可多買責任險,對自己及乘客都有保障。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及其歷審判決